湖南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暂行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暂行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暂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暂行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等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暂行。
第三条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危房改造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优抚对象危房改造、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库区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省级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确定户均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里明确的户均补助标准,结合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和财力,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困难的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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