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
总说明
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 (TY01-31-2021 )、?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50500-202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GB50854-202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 50353-2021)的根底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撤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根据;
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根底;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平安操作规程进展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工程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穿插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工程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确实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根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主要为土
石方工程用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主要为装饰装修工程用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标准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
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给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消耗、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给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给商的供给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消耗: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防止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给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给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工程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装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立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那么? (2021 年)规定,在大量搜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根底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消费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
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参谋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
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装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搜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根底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立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工程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定额工程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6层)编制,檐口高度>20m(6层)时,施工降效增加的人工、机械按本定额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弧形构件,均指半径≤9m的圆弧构件。
十三、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工程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十四、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那么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构造外围程度面积之和计算。构造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时,对于部分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构造的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无围护构造的应按其构造底板程度面积计算,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构造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构造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构造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构造外围程度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程度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构造的,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构造、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构造的,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构造、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构造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构造层的应按其构造层面积分别计算。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构造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构造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构造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构造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程度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构造板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构造外边线至外墙构造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构造板的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构造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构造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构造不垂直于程度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程度面积计算。构造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构造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构造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构造内的阳台,应按其构造外围程度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构造外的阳台,应按其构造底板程度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构造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程度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构造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程度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上下联跨的建筑物,当上下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构造层的楼层,构造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构造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构造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构造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到达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构造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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