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18
∙【字 号】渝建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文件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现予以发布。本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2017〕743号)同时废止,鼓励各有关单位提前执行本细则。
附件:1.《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
2.《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修订说明》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装配式木结构等民用建筑装配率计算
(工业建筑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是我市评价装配式建筑的唯一定量指标。
2.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4)单体建筑各结构单元存在不同结构体系(类型)时,可按单一结构体系(类型)计算出各结构单元的装配率,再根据各结构单元地上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其中,各结构单元应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各评价项的最低分值要求。
3.单体建筑装配率计算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存在多个室外地坪标高的,取标高较低的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取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标高以上部分,单体建筑无地下室的,取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山地建筑结构取吊脚结构首层以上部分,掉层结构取上接地层以上部分;
(2)屋面层及其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辅助房间可不列入计算范围;
(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计算范围可相应扣除《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5.1.7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第6.1.8、6.1.9、8.1.4条规定宜现浇的部位。
4.当采用未包含在《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时,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指标要求、计算方式和计算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
3.采用全装修(5层及5层以下的居住建筑除外);
4.装配率不低于50%。
二、装配率计算
1.装配率应根据表1中计算分值按下式计算,其中Q1~Q5按表1取值:
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信息化应用指标实际得分值;
Q5──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表1 装配式建筑计分表
项目 | 指标要求 | 计算分值 | 最低分值 | |||
主体结构(45分) | 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竖向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 15%≤比例≤75% | 10~25 | 20 | ||
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水平构件采用预制构件 | 70%≤比例≤80% | 5~10 | ||||
采用预制梁 | 30%≤比例≤50% | 3~5 | ||||
系统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 | 70%≤比例≤100% | 5~10 | ||||
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化构件 | 70%≤比例≤90% | 2~4 | ||||
采用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一体化 | 比例≥80% | 1 | ||||
围护墙和内隔墙(20 分) | 非承重围护墙(五选一) | 采用具有自保温功能的薄砌工艺墙体 | 比例=100% | 3 | 10 | |
采用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的全现浇外墙 | 比例=100% | 4 | ||||
采用预制围护墙 | 比例≥50% | 5 | ||||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 一体化 | 比例≥50% | 7 | ||||
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 | 比例≥50% | 10 | ||||
内隔墙(三选一) | 采用预制内隔墙 | 比例≥50% | 3 | |||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 50%≤比例≤80% | 5~7 | ||||
预制内隔墙与管线、装修 一体化 | 50%≤比例≤80% | 7~10 | ||||
装修和设备管线(30 分) | 全装修(三选一) | 居住 建筑 | 全装修 | ─ | 6 | 6 |
公共 建筑 | 全装修 | ─ | 6 | 3 | ||
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 | 3 | |||||
干式工法楼地面(三选一) | 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 | 比例≥70% | 2 | ─ | ||
采用模块化保温隔声功能部品 | 模块化保温隔声功能部品在楼地面保温区域100%应用,且饰面层采用架空、干铺或薄贴工艺比例≥70% | 3 | ||||
采用具备供暖(制冷)功能的模块化保温隔声部品 | 6 | |||||
集成厨房 | 70%≤比例≤90% | 3~6 | ||||
集成卫生间 | 70%≤比例≤90% | 3~6 | ||||
管线分离 | 50%≤比例≤70% | 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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