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8
∙【字 号】东政办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用以解决其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以及督查考核工作。
各县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税、物价、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第七条 新建城市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合理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
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
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可依据其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等情况逐步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在申请地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及职业学校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人在申请地无住房。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或已经资格审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更多推荐
住房,租赁,建设,供应,政府,保障,城市,部门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