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8 
【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 
【审理法官】林青青张存曾晓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公司】龙港市人民政府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余乃盛、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林礼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余乃盛、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林礼涨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余乃盛、黄立磐林礼涨陈立启 
【代理律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龙港市人民政府 
【被告】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受案范围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行政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既有行政性又有协议性,应具体根据争议及诉讼的性质来确定相关的规则适用,在与
行政法律规范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本案系因被上诉人方泰公司认为上诉人龙港市政府、原审被告苍南资规局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方泰公司在与苍南资规局最后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后,方有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故原判从2018年1月8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并认为本案没有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二、涉案宗地系带设计方案出让,所带方案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是为后续施工图设计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从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及龙港市政府、苍南资规局作出的相关报批文件来看,原方案存在消防技术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其他不合理因素。现因原方案调整优化而造成工期延误15个月,以及原龙港镇政府对拆迁安置政策处理不到位,再次延误12个月,其责任均不在方泰公司。龙港市政府系涉案宗地挂牌之前业主单位,是涉案项目拆迁安置单位,又是原设计方案的审核人和提供人,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对该两次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龙港市政府提出只承担延期15个月的相应责任,理由不足。三、被上诉人方泰公司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已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5550万元。由于建设期限延
长,方泰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得不到及时回收,必然产生相应的损失。原判按延期27个月计算上述损失,并无不当。四、方泰集团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涉案工程的商务标,已经明确载明涉案工程需要的人工数量,同时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还提供了工作人员的工资表,鉴定机构据此计算工资差价损失及27个月的工资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龙港市政府以上述损失没有依据为由,主张鉴定结论有误,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港市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43:00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竞得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六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为带设计方案出让,出让面积1183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成交总地价款人民币5550万元。原告在缴清总地价款后,
于同年10月12日与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苍南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苍土龙合字[2012]1号),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因该地块内部分用地用于拆迁安置,故本次出让地块带方案出让,竞得后开发单位必须按照龙港镇提供的已经审查的本项目总平面图和初步设计文本及有关说明等进行施工图设计,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要求竞得者在受让建成后,须无偿提供住宅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按建筑造价每平方米3100元回购一层商业面积3143平方米和二层商业面积300平方米,给龙港镇人民政府用于安置110户拆迁户,……土地取得方式为行政划拨,划拨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其余为出让。”合同附件有原苍南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规划条件通知书([2011]规划条件76号)、总平面图及用地红线图等相关材料。原告受让该宗地后,发现所带方案存在消防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安置套房面积设计不合理等情形,于2012年10月开始向原龙港镇政府、市和县级消防部门等单位申请调整优化。2012年12月10日,原龙港镇政府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龙政[2012]201号《关于要求对龙港镇咸园村西六街安置地块建设方案进行优化的请示》,提出因原设计方案对安置房套型面积、柱网和层数的设计存在不合理并需要调整优化,而报请苍南县人民政府予以批复。2013年2月15日,温州市公安消防局也针对该方案提出书面意见,指出消防登高场地设计不符合要求,十九层的住宅每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化消防设计,确保该工程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2013年5月19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对原方案进行调整。之后,苍南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多次召集相关人员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评审,并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苍住建核[2014]6号批复。2014年7月6日,原告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8月27日,原龙港镇政府致函(苍龙政函[2015]137号)苍南国土局,称:因原方案存在问题,需报请审批调整,而耽误期间15个月,这属政府行为造成,建议给予延长竣工时间到2016年10月12日。2015年9月10日,原告与苍南国土局签订补充协议(苍土让补字[2015]108号),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12日。2016年5月18日,原龙港镇政府又致函(龙政函[2016]81号)苍南国土局,建议再延长竣工时间一年。经苍南国土局查实,该宗地为闲置土地,系原方案进行调整及原龙港镇政府拆迁安置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且其已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目前已完成圈筑围墙和桩基施工阶段。基于上述事实,苍南国土局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苍土资[2016]85号《关于苍南方泰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的请示》,报请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竣工时间。2016年7月5日,苍南国土局与原告再签订补充协议(苍土让补字[2016]056号),约定原告必须在2018年1月7日之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至此,相比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延长了27个月。
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因延长竣工期限而造成的土地出让金利息损失1798.2万元,商业房回购款利息损失468.5234万元,四类人工差价152.2127万元,延期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18.747万元,办公费增加200万元。另查明,涉案项目工期延长27个月所造成的人工差价经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38.9684万元。原告针对鉴定材料中的工资表所涉人员的身份及职务作如下说明:工资表上载明的工作人员10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部2人(其中工程师1人),销售部3人,出纳和会计各1人,办公室主任1人,清洁工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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