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0852-2012
展览场馆运营服务规范
Operational service regulation of exhibition center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展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展工作委员会、国家会议中心、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国际展览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海莹、陈刚、徐来生、赵闯、许锋、常大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览场馆运营服务应具备的基本要求、安全要求、内部部门设置、功能设置及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现场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展览场馆运营服务的组织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3、基本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3.1.2 应自有或租赁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及相关设施。
3.1.3 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3.1.4 具有承担展览组织活动风险的能力。鼓励通过GB/T 19001、GB/T 28001等管理体系认证。
3.1.5 展馆的建筑及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3.2 安全要求
3.2.1 应符合GA 654的规定。
3.2.2 应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应急设施,并配有显著、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 2894和GB 13495的规定。
3.2.3 场馆所有展厅出入口、主要通道、贵重展品贮存库、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卸货区等处均应安装监控摄像机,不得存在盲区。
3.2.4 应配置监控设备、安检门或X光物品检测仪等安全检测仪器。
3.2.5 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员,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灯光、电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会场的消防安全。
3.2.6 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4、内部部门设置及主要职责
运营服务单位内部宜设置以下部门,或设置和以下部门职责类似的部门。
4.1 销售部
4.1.1 负责场馆的销售工作,完成总经理赋予的销售任务。
4.1.2 定期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查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确保完成销售计划。
4.1.3 负责销售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4.1.4 定期和不定期拜访重点客户,及时了解和处理问题。
4.2 运营协调部
4.2.1 合同签订后,与销售人员进行信息交接,充分了解展览及相关活动信息及主(承)办单位的需求。
4.2.2 协助主(承)办单位制定《参展指南》,组织召开有主(承)办单位和服务商参加的展前协调会。
4.2.3 协助主(承)办单位、布展工程公司、参展商查看场地,并帮助主(承)办单位制定进馆、撤馆计划。
4.2.4 协助主(承)办单位办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报批手续。
4.2.5 协助主(承)办单位协调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布展工程、展览、会议、餐饮等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4.2.6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展会数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完成展会承接工作总结。
4.3 展览现场部
4.3.1 展会前期,按照场馆规定对各参展单位的展台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布展工程面积及证件需求进行统计,办理布展工程施工证、车证等各种证件,与主场布展工程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3.2 施工期间,配合安保部、工程部监督、检查展览现场的布展工程施工情况,纠正不符合作业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3.3 开展期间,安排巡视检查人员,排除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
4.3.4 撤馆期间,负责撤展管理工作,检查场地,撤展完毕后验收场馆。
4.4 工程部
4.4.1 负责场馆内水、电、气、空调、照明及所有硬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场馆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和所有展会安全进行。
4.4.2 按主(承)办单位和参展商申请提供水、电、气接驳服务。
4.4.3 配合安保部、展览现场部监督检查展览现场的施工情况,纠正不符合作业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4.4 依据主(承)办单位或参展商的需要,提供电话线、网线及光纤接驳、AV灯光音响、投影、吊挂、舞台搭建等服务。
4.4.5 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
4.5 安保部
4.5.1 建立、健全保安、交通、消防、安全生产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
4.5.2 配合工程部、展览现场部监督、检查展览现场的施工情况,纠正不符合作业规定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5.3 进行治安巡查,保障公共财产、个人财产安全及参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5.4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防止消防火灾事故发生。
4.5.5 制定完善的场馆管理区内的交通管制方案,指挥交通,引导车辆的指引和停放。
4.5.6 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值班时间。
4.6 财务部
4.6.1 编制财务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4.6.2 做好经济预算,控制成本费用。
4.6.3 加强财务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4.6.4 坚持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4.6.5 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服务点位收取和退回费用。
5、功能设置及配套设施
5.1 展厅场地
5.1.1 装修设计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5.1.2 标识应规范、准确、齐全、醒目,符合GB 2894的规定。
5.1.3 设计布局应便于展品布置,宜采用无柱大空间。
5.1.4 具有一定层高,以满足较高设备的安装。
5.1.5 地面设计规格通常基于一层5t/㎡,其他楼层0.5t/㎡-1.5t/㎡的负载量。
5.1.6 应设置吊点以满足悬挂结构或物件的需要。
5.2 会议室
5.2.1 具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规格不等的大、中、小型会议室或演讲厅。
5.2.2 根据会议需求,可提供服务物品。可提供的服务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投影仪、幕布、写字板、音响设备、鲜花绿植、杯具。
5.3 贵宾室
5.3.1 可根据主(承)办单位的需要提供贵宾室。
5.3.2 贵宾室宜设置单独门厅,并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服务间。
5.4 出入口
5.4.1 具备展品进出和工作人员、参展人员出入的通道,应做到人流物流分开、工作人员和参展人员分开。
5.4.2 应设置紧急出口或安全出口,出口标志必须清楚醒目,应符合GB 2894和GB 13495的规定。
5.5 通道
5.5.1 宽度应考虑人流、物流、防火和安全等因素;一般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5m,其他通道不应小于3m。
5.5.2 应保证畅通,不允许展品、废弃物等堆放在通道上。
5.5.3 应设置紧急通道和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
5.5.4 宜设置残障人士专用通道。
5.6 卸货区
5.6.1 宜设在室内,或有顶棚的室外。
5.6.2 区域要足够大,以利于多辆货车同时卸货、装货,能满足5t以下(含5t)的货车掉头。
5.6.3 配备便于布展、撤展和货物运输的运输、装卸设备和设施。
5.6.4 货门要足够宽,能满足大型展览展示物品或货车进入展厅。
5.7 停车场
5.7.1 布局合理、规模适当、设施完善,分设机动车进出口与人员通道。
5.7.2 应有规范、显著的交通指示标志,如车场进出标志、限速标志、限高标志、方向标志
等。
5.7.3 应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如监控系统、防爆设备、防火设备等。
5.8 商务中心
5.8.1 应配置网络、传真、打字、复印、装订、国际和国内长途直拨电话等设备。
5.8.2 应具有旅游、票务、商务咨询、零售区等服务项目。
5.8.3 保证至少有一台电脑安装英文操作系统。
5.8.4 宜配备十人以下(含十人)小型会议室。
5.9 广播设施
5.9.1 应配备在展会期间播放背景音乐、展会通知及紧急事件通知的广播音响设施。
5.9.2 广播系统要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5.9.3 广播系统要有优先控制功能。紧急事件发生,消防和保卫室优先控制广播系统,强制进行应急广播。
5.10 信息标志
5.10.1 应具备功能明确的指示系统,如指路标、导视牌、展室牌、展馆分布图、楼层分布图、展位分布图,并为举办单位预留展会指示系统空间。
5.10.2 标志应规范、准确、醒目,并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5.11 其他设备设施
5.11.1 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室、洽谈室、展览服务中心、休息室等。
5.11.2 应配备供主(承)办单位、主场布展工程商、货运服务商、海关、商检、动植检疫、卫生检查、知识产权、公关等部门使用的临时办公场所。
5.11.3 宜配备供主(承)办单位或参展商使用的专门库房,以用于存放先行抵达的展品、资料等物资或存放撤展后等待物流公司来收取的展品,也可用于存放展会期间展品的包装箱。
5.11.4 宜配备参展商用于宣传展品及企业形象的广告牌、灯箱、彩旗、充气拱门以及气球、汽艇等设施。
6、工程管理
6.1 为展位服务的公共设施
6.1.1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箱或三相电源插座、电话和电脑线、压缩空气、饮用水、排水和燃料供应。
6.1.2 应设置地下管沟,方便设备管线的排布、管理、维修以及调整。
6.1.3 管线和电缆的位置、标识、阀门和开关应符合安全要去。
6.2 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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