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 庆 大 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10月1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1999] 30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重庆大学主编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中3.0.3,4.0.3,4.0.4,4.0.7,4.0.8,5.0.5,6·0.2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标准编号为JCJ 134—2001,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建设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5日
1、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index of cool loss of building
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
2.0.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
2.0.3 空调年耗电量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4 采暖年耗电量annual heat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5 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6采暖度日数(HDDl8)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C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C时,将低于18C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2.0.7 空调度日数(CDD26)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C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C时,将高于26C;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
2.0.8 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2.0.9 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30年的平均值作为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3、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16~18℃;换气次数取 1.0次/h。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26—28℃;换气次数取 1.0次/h。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0.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朝 向 | 窗外环境 条件 | 窗墙面 | 窗墙面 | 窗墙面 | 窗墙面 | 窗墙面 |
条 件 | 积比 | 积比 | 积比 | 积比 | 积比 | |
≤0.25 | >0.2且 | >0.3且 | >0.3且 | >0.45且 | ||
≤0.30 | ≤0.35 | ≤0.45 | ≤0.50 | |||
北(偏东 60°到偏西 | 冬季最冷月室外 平均气温>5℃ | 4.7 | 4.7 | 3.2 | 2.5 | |
60°范围)冬季最冷月室外 平均气温≤5℃ | 4.7 | 3.2 | 3.2 | 2.5 | ||
东、西(东或西偏北30度 到偏南60度范围) | 无外遮阳措施 | 4.7 | 3.2 | |||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 透过率≤20%) | 4.7 | 3.2 | 3.2 | 2.5 | 2.5 | |
南(偏30度到偏西30度范围) | 4.7 | 4.7 | 3.2 | 2.5 | 2.5 | |
4.0.5 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6 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田叮107规定的Ⅱ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
屋顶 | 外墙 | 外窗(含阳台门 透明部分) | 分户墙 和楼板 | 底部自然通风 的架空楼板 | 户 门 |
K≤1.0 | K≤1.5 | 按表4.0.4 的规定 | K≤2.0 | K≤1.5 | K≤3.0 |
D≥3.0 | D≥3.0 | ||||
K≤0.8 | K≤1.0 | ||||
D≥2.5 | D≥2.5 | ||||
*注: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CB50176—93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4.0.9 围护结构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平屋顶宜采用
绿化等隔热措施。
5、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3、4.0.4和4.0.8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章的规定计算和判定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
HDDl8 | 耗热量指标 | 采暖年 | CDD26 | 耗冷量指标 | 空调年 |
(℃·d) | qh | 耗电量 | (℃·d) | qc | 耗电量 |
(W/m2) | Eh | (W/m2) | Ec | ||
(kWh/m2) | (kWh/m2) | ||||
1100 | 12.5 | 17.8 | 100 | 22.8 | 19.3 |
1200 | 13.4 | 20.1 | 125 | 24.3 | 21.2 |
1300 | 14.2 | 22.3 | 150 | 25.8 | 23 |
1400 | 15.0 | 24.5 | 175 | 27.3 | 24.9 |
1500 | 15.8 | 26.7 | 200 | 28.8 | 26.8 |
1600 | 16.6 | 29.0 | 225 | 30.3 | 28.6 |
1700 | 17.5 | 31.2 | 250 | 31.8 | 30.5 |
1800 | 18.3 | 33.4 | 275 | 33.3 | 32.4 |
1900 | 19.1 | 35.7 | 300 | 34.8 | 34.2 |
2000 | 19.9 | 37.9 | |||
2100 | 20.7 | 40.1 | |||
2200 | 21.6 | 42.4 | |||
2300 | 22.4 | 44.6 | |||
2400 | 23.2 | 46.8 | |||
2500 | 24.0 | 49.0 | |||
5.0.2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年用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3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
5.0.4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
1、 居室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18C°;夏季全天为26 C°。
2、 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
3、 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为1.0次/h。
4、 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3,采暖额定能效比取1.9。
5 室内照明得热为每平方米每天0.0141kWh。室内其他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6 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表5.0.5 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HDDl8 | 耗热量指标 | 采暖年 | CDD26 | 耗冷量指标 | 空调年 |
(℃·d) | qh | 耗电量 | (℃·d) | qc | 耗电量 |
(W/m2) | Eh | (W/m2) | Ec | ||
(kVqh/m2) | (kWh/m2) | ||||
800 | 10.1 | 11.1 | 25 | 18.4 | 13.7 |
900 | 10.9 | 13.4 | 50 | 19.9 | 15.6 |
1000 | 11.7 | 15.6 | 75 | 21.3 | 17.4 |
6、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0.1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及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综合考虑确定。
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6.0.3 一般情况下,居住建筑采暖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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