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XX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XX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
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
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
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
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
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
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XX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
2.1 村庄建设规模分级和用地标准
村庄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大型〔大于1000人、中型〔300~1000人、小型〔小于300人三级。
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县的耕地状况确定。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5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
村庄建设用地由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包括生产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构成,其比例如下: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其他用地50%--70% 6%--12% 9%--16% 1%--5% 6%--15% 2.2 村庄规划类型
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综合调整、完善村庄的各类用地,注重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的延续,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环境的完善和配套建设。
保护利用传统街区和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
新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集中紧凑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重环境景观效果,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街区及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应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各类建设,延续原有空间格局和肌理单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2.3 村庄结构形态
村庄结构形态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带状线型、枝状等。
按地貌特征分为平原区、川地、塬地、山地、丘陵区等。
第三章公共设施
3.1 公共设施分类
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敬老院等公共设施。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小学、文化站〔室、养老〔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运动场、村委会办公建筑等。
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百货商店、市场、生产资料、小吃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
各类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按大中小型分级设置,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分级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公共设施布置方式根据村庄布置结构模式,相对集中布置于村庄中部、主要出入口处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
公共建筑的布置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沿街一字型、T字型、十字型、环广场周边式等方式布置。
第四章住宅
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住宅布置以独门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独立式布置为辅。推行公寓式住宅布置,不提倡独门独户的院落布置〔山区等特殊地区除外。
住宅组团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组合丰富。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户型设计多样,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地域风貌。
4.2 住宅建设标准
宅基地建设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地区类别用地标准
每户指标一般人均指标〔辅助
平原区二分133平方米40平方米
川地、塬地区三分200平方米50平方米
山地、丘陵区四分267平方米60平方米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住宅布置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

更多推荐

建设,村庄,规划,用地,布置,住宅,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