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1
【字 号】济政字〔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通报
 
济政字〔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2014年3月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签订《201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资金监管、服务场所建设等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县(市、区)企业扩面421个,职工扩面32461人,其中扩面50人以上的单位54个;财政负担单位缴存比例兖州区、邹城市分别提高到12%,曲阜市、微山县分别提高到10%,鱼台县提高到8%,汶上县提高到7%,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为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开展,市政府决定对《责任
书》完成情况较好的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泗水县、邹城市、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人民政府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给予表扬,并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予以全额兑现和调节奖励;对未全面完成《责任书》有关指标的县,按未完成比例予以扣减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县(市、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未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目标的县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水平,为服务群众、改善民生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济宁市2014年责任书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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