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薛明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1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审理法官】何溯孔卫新邓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薛明演;黄小珊;李军 
【当事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薛明演黄小珊李军 
【当事人-个人】薛明演黄小珊李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汪晓亮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文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晓亮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文浩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晓亮文浩 
【代理律所】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 
【被告】薛明演;黄小珊;李军 
【本院观点】关于定金和赎楼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定金和赎楼费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吴圣瞬收取了定金40000元。根据约定,双方同意定金交由居间方监管,薛明演将定金支付给居间方即视为李军收讫定金。上诉人确认吴圣瞬系公司员工,故买方已按约定将定金交付居间方监管,现合同解除,上诉人应返还定金40000元。合同约定,承担方应当在居间方通知后三日内支付给对方、居间方或担保公司,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员工邓匆匆收取了赎楼费15000元,买方可确信其系代表居间方收取该费用。现合同解除,上诉人亦应向返还赎楼费1500
0元。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和查询到的吴圣瞬与李军的民间借贷一案,可知,吴圣瞬与李军2018年8、9月间的账目往来与本案纠纷无关。故上诉人主张其已将购房定金、赎楼费交给李军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法院诉讼程序问题,上诉人确认其员工许耿彬因未提交委托代理手续,一审法院未允许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以许耿彬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现上诉人亦确认其员工身份,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07:42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合同当事人均应当认真履行。本案中,高质公司与企之商公司签订的《公司资质代理服务协议》及《公司资质代理服务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当认真履行。补充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订时,双方确认高质公司已经向企之商公司提供了协议中约定应当由高质公司提供的全部资料,高质公司除向企之商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再无其他约定义务。据此,企之商公司答辩认为由于高质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不能办理的答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第四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赎楼费15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和补充上诉意见。上诉人质证称,吴圣瞬向上诉人提供银行流水时并没有告之其已向李军提起诉讼的事实,上诉人确实没有收到两被上诉人交付的共计55000元,从该案的判决书中亦可看出吴圣瞬是以其个人名义向本案的被告李军主张其债权,与上诉人没有关联。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薛明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01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美杜兰华庭某某商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90033。
     负责人:张四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亮,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明演。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薛明演、黄小珊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薛明演与李军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黄小珊与李军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李军向薛明演、黄小珊返还定金40000元;3.李军向薛明演、黄小珊支付违约金252000元;4.美杜兰分公司向薛明演、黄小珊返还赎楼费15000元;5.李军就美杜兰分公司的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美杜兰公司就李军的上述返还、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美杜兰分公司、李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解除薛明演与李军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编号为编号为NO.0000292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解除黄小珊与李军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深(龙)房现买字(xxx)第xxx号《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薛明演、黄小珊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四、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薛明演、黄小珊返还赎楼费人民币15000元;五、李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薛明演
、黄小珊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六、驳回薛明演、黄小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5元,保全费人民币2055元,合计人民币7960元,由李军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深圳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美杜兰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第四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赎楼费15000元;2.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受理费等所有诉讼费。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和补充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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