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0.25
【文 号】财税[2010]92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邮政,契税,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现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承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邮政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契税。
  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四、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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