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1物业名称:万水澜庭
1.2座落位置: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
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
1.3总建筑面积:41962.34 平方米    29万平方米
1.4距离:太原市“绿肺”,汾河公园100米 
太原市最大的的城市文化公园,和平公园(拟定名称华夏公园)一公里   
太原市核心行政商务中心区:长风商务区1.5公里
太原市核心金融经济圈:太原市汾河金融中心200米   
1.5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小区内由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的地方、公共设施及设备。其中包括:小区入口、楼梯间、通道、道路、电梯、庭院外绿化区、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
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排风系统以及其他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但不包括任何小产权人拥有的独立所有权的单元和大产权企业拥有独立所有权的部分。
第二条  本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
2.1产权人:拥有小区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2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太原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管
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单位指定,业委会成立由业委会选聘。
物业管理企业为:山西万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住所: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
              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
第三条    一般规定
3.1公约的效力:及于大产权企业、小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3.2适用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太原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
3.3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3.4公约的解释与修改:
A.解释权:业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
B.修改权:业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业委会成            立后,可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
C.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
第四条  产权人权利义务
产权人的权利
4.1产权人依法使用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2产权人依法使用公共设备、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4.3产权人出租、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保证承租方和受让方书面承诺遵守本公约。
4.4产权人及其租客、访客、受许可人员、雇员等均可合理的使用和享用公共地方和设施,但应保证接受并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要求及其他规定。
4.5若因产权人及其租客、访客、受许可人、雇员等之责任,给予其他单元造成破坏,需予赔偿,受损单元之产权人有权向该产权人要求赔偿损失。
4.6产权人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7产权人有权向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产权人的义务
4.8产权人须执行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决议。
4.9产权人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制订的各项规定。
4.10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预先通知并获得许可的合理时间内,指派承建商或其工人携带工具、器材设备进入小区的任何部位,以进行有关地方及公共设施实施保安、检查、修理、维护、更新、清洁、装饰等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要事先通知,但不得影响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11产权人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付款事宜如下:
A.物业管理费:管理者万水澜庭的产权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保安、保洁、园艺管理、化粪池清掏、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及综合管理等。收费标准按  1.3元/月•M²收费标准执行。
注:因政府政策等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管理费将随之调整,根据新的收费标准。
B.高压水泵费(二次加压费):
C.供暖费、电视电话费及电、天然气能源费用,按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D.自来水公司标准水费:    元
E. 电梯费:          元/月•M²
F.特约服务费:管理者为产权人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市场物价与产权人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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