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25
∙【字 号】淮府〔2016〕70号
∙【施行日期】2016.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淮府〔201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一)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户区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被征收的安置住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搭桥”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鼓励安置居民即期购房,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商品房市场的联动发展。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责任单位中排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负责牵头其他责任单位共同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并予以实施,下同。)
(二)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鼓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进入平台,公布房源信息和信贷产品,给予棚改居民适当降价或折扣、让利等优惠,也可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三)加大棚改货币化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政策,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问题。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融资基础工作,完善贷款、放款各类手续。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公租房改革。停止公共租赁住房新建计划。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在淮创业、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
员、来淮务工的非户籍人员等群体,提供公租房。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代建,租赁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存量公租房,可由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出租,适时开展公租房与棚改安置房源转换试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二、促进住房消费,继续实行普惠制购房补助政策
(五)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标准。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1%给予补助;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1.5%给予补助。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0.7%给予补助;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1.4%给予补助。其他购买144(含)平方米以下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2.8%给予补助;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六)购买全装修商品住房补贴标准。对个人购买符合全装修标准的商品住房的,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助外,另由同级财政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三、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七)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落户。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区政府按每亩5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区政府按每亩3万元给予奖励。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助外,另由购房地县、区政府按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八)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持不变。进城落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
社会保障政策和子女就学、升学待遇等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九)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已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十)创新购房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城农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进城农民务工经商收入和“三权”收益特点,改进还款能力审核要求,实行灵活的还款方式。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由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为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向担保机构购买担保服务。进城农民购房贷款出现不良,处置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贷款银行承担70%、购房所在地县、区政府担保机构承担20%、市再担保机构承担10%。担保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0.4%;超过2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0.5%。
(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各管委会)
四、多措并举,加快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十一)实行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补贴政策。对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同级财政按购房款的2%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
(十二)鼓励商业综合体做大做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业综合体整体招租运营,引进专业性商办物业运营公司入驻运营,实际运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开发企业房屋租赁收入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同级财政给予30%补贴;实际运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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