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6.09
【字 号】台政发〔1995〕47号
【施行日期】199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发〔1995〕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6月9日
 
台州市公有住房租金实施细则
  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台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公有住房结构分类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将公有住房结构统一划分为四类十
等。(见附表一)
  第二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逐歩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 应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上述目标,分 '三次调整:1995年为5%; 1998年为10%; 2000年为15%。 从一九九五年七月起,椒江、黄岩、路桥三市区公有住房 租金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1995年各类住 房租金标准见附表二。
  住房租金提高后,不发补贴,原房改提租补贴保留。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增减调节因素
  为使租金更趋合理,租金标准还应根据住房所处的地 段、朝向、楼层和房屋设备等情况进行适当增减。(见附表三、四、五、六)。
  第四条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口径
  公有住房的租金,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住房的使用 面积是指分户门内可供使用的内墙
地面全部净面积,包括 日常生活起居室、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问、室内走道、 阳台、室内楼梯、贮藏室、自行车棚、楼梯洞、假层、搁 楼等。
  具体计算口径:
  起居室、卧室、客厅、独用中堂、独用厨房和卫 生间、室内走道等按净面积计算。
  2、 合用厨房和卫生间、中堂、客厅、按户分摊,四 户以上一般不计算。
  3、 开散式阳台和挑廊不计算控制标准面积,但应按 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4、 封闭式阳台和挑廊,不计算控制面积,但应按二 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5、 有些古老房屋面积大、走道多,使用价值少,可 按使用面积占建筑面积“70%”的比例计算。
  6、 屋顶平台和晒台,分户门外的公共走廊、走道、 沿廊、过楼不计算使用面积。
  7、 室内楼梯按水平投影减半计算使用面积。
  8、 自行车梱、假层、搁楼、地下室等净高1.7米以下 的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7米以上2. 2米以下的部分按 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2.2米以上的,全部计算 使用面积。自行车棚不计算控制面积。
  9、 落地壁橱、楼梯洞,不计算控制面积,但净高在1.7 米以上部分按三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L7米以下 的不计算使用面积。
  10、 住房自行搭建的搁楼、夹层等,不计算使用面积, 住房自行装修而减少的使用面积不作扣减。
  第五条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
  住房面积按户计算。户的含义:
  (1) 夫妻双方包括具有本城镇常住户口和共同生活的父、 母、子、女等常住户为一户。
  (2)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工作单位而各自分得房屋时, 因承租人不同可分户计算。
  (3) 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工作单位,父母在本单位分 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给该单位工作的子女(附合分房条件)居住,可先转户,再分别计算。
  (4)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单位工作,父母分有两处或多处住房,其中一处达标。其余转给外单位不具备分房条件的未婚子女居住的,必须退出,如不退出的按成本租金 计算。
  (5) 对在原单位已分配房屋后调入新单位又分配房屋 的,除一处自住外,其余已转给不具备分房条件的未婚子 女居住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6) 对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租房面积控制标准,原则 上按已故离休干部的享受面积计算。
  (7)一户占多处住房,给具备分房条件的已婚子女居 住的,经产权单位同意,先改换承租人,允许分户,各自计算。
  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浙房& (1992)5号文件,其标准是:
  1、 一般干部、职工每户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45 平方米。
  2、 科局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52.5平方米(包括1952年12月31日
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职工)。 '
  3、 县、团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 高为60平方米。
  4、 地、师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最高为70平方米。
  对人口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1。平方米计算 (独生子女、丧偶、离婚可按二人计算)。
  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每户家庭成员中 最高标准计算。
  第六条实行超标加租
  对超过第五条所规定面积标准的需加收租金,加收租 金实行累进加租。超过标准H-20平方米的,其超标部分 每平方米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一倍计算;超过标准21-30平 方米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二倍计算,超过标准 31-40平方米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三倍计算; 超过标准41平方米以上的其超标部分按调整后月租金加四 倍计算。
  1、 对一户有两处住房,两处住房均未达到标准的, 两处住房、面积相加,按一处住房
计算。
  2、 对一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不含自然间),其 中一处使用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只能保留一处,其余 必须退出,不退出按成本租金收取。
  3、 对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双方工作所在地城镇另 有私房,其私房人均使用面积达到或超过15平方米,应退出公房,不退的按成本租金加一倍计算租金.私房人均不 足15平方米的,按比例享受公房面积标准计算。
  4、 对多占公有住房空关、擅自转让、转租牟利的, 占住公房出租私房的,要戸格查处,必须限期退出公房, 不退出的按成本租金加三至五倍计收租金。
  5、 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因职务提升或减少住房面 积等原因,其超标加租可给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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