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
建标 111—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
要求;
第九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表
类别 | 流动人口数万人 | 床位数张 |
一类 | 150~ 220 | 201~300 |
二类 | 75 ~150不含 | 101 ~200 |
三类 | 35~ 75不含 | 50 ~100 |
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 220 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第十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
第十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
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八条 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九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
表2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点儿平方米/床
用房类别 | 使用面积指标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未成年人用房 | 入站登记用房 | 1.28 | 1.81 | 2.28 | |
生活用房 | 5.95 | 5.95 | 5.95 | ||
教育用房 | 3.60 | 3.80 | 4.12 | ||
文体活动用房 | 2.14 | 2.42 | 2.74 | ||
医务用房 | 0.88 | 1.06 | 0.94 | ||
行政办公用房 | 1.64 | 1.84 | 1.98 | ||
工作人员生活用房 | 2.75 | 2.96 | 3.05 | ||
附属用房 | 1.24 | 1.64 | 1.73 | ||
合计 | 19.48 | 21.48 | 22.79 | ||
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
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4.00平方米/床、4.50平方米/床和5.50平方米/床核定;
第四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 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
第二十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
第二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
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八条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附录一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
项目 | 类型 | 备注 | ||||
一类 | 一类 | 一类 | ||||
未成年人用房 | 入站登记用房 | 服务厅 | √ | √ | √ | |
登记用房 | √ | √ | √ | 包括登记室、检查室、物品保管室 | ||
临时处置室 | √ | √ | 三类不单设 | |||
入站观察室 | √ | √ | √ | |||
安保室 | √ | √ | √ | 包括保卫室、警务室 | ||
生活用房 | 居室 | √ | √ | √ | ||
卫生盥洗室 | √ | √ | √ | 包括厕所、盥洗室、浴室、理发室 | ||
未成年人食堂 | √ | √ | √ | 包括餐厅、厨房 | ||
教育用房 | 教室 | √ | √ | √ | 包括普通教室、计算机教室 | |
技能培训室 | √ | √ | √ | |||
图书室 | √ | √ | √ | |||
心理疏导室 | √ | √ | √ | 包括心理辅导室、宣泄室 | ||
教工办公室 | √ | √ | √ | 包括教师办公室、社会工作室 | ||
文体活动用房 | 文体活动室 | √ | √ | √ | 包括文艺活动室、体育锻炼室 | |
多功能厅 | √ | √ | √ | |||
义务用房 | 诊疗室 | √ | √ | √ | ||
药房 | √ | √ | √ | |||
康复室 | √ | √ | 三类不单设 | |||
观察隔离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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