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线上及线下合法合规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具体包括线上商品与服务展示要求、平台市场竞争合规要求、网格仓服务站点要求、社区提货点服务要求、平台供应链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维权投诉处理要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3152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411-2017 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
GB/T 35408-2017 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术语
GB/T 36310-2018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络社区团购
网络社区团购是以社区为单位,以团长为节点收集消费需求,通过网络社区团购平台下单,并在约定时间进行线下履约的电子商务经营业态。
3.2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
指网络社区团购网站、客户端、微信小程序、微信链接、微信朋友圈、QQ群、微信接龙等及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新的服务形态的平台经营方。其向商家、用户等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网页浏览、交易撮合、仓储配送以及技术支持、相关软件、系统维护等相关服务。
3.3网络社区团购供应商
指入驻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的商家,实际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主体。
3.4网络社区团购线下提货点
指与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合作、为商家提供商品短期存储和保管、为用户办理提货、协助商家为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的场所。
3.5网络社区团购团长
指与为了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合作,为消费者提供商品选购、订单自提、售后处理、推广商品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3.6 中心仓
中心仓是集合低成本存储,中转,前置备货,对网格仓与大客户收发货等综合服务的物流枢纽中心。
3.7网格仓
网络社区团购平台在仓配环节的节点,根据其辐射半径呈网格状设置在城市不同区域,承载中心仓至自提点的商品流转及交付的功能,按用户订单进行二次分拣、配送等作业的服务站点。
4 缩略语
4.1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下称平台经营者)
4.2网络社区团购供应商(下称供应商)
4.3网络社区团购线下提货点(下称自提点)
4.4社区团购团长(下称团长)
5 网络社区团购的业态属性及特点
5.1商业模式
5.1.1网络社区团购属于O2O(线上线下一体化)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5.1.2平台经营者可以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
5.1.3平台自营模式的网络社区团购,是指平台经营者以标准化的要求,对商品进行统一生产或采购、商品展示、在线交易,并通过仓配体系完成履约,直接面向最终消费群体进行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
5.1.4非自营模式的网络社区团购,是指平台经营者仅负责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和商品运营工具与环境,提供交易撮合、订单汇总、商品归集、分拣包装、配送到点等服务,但不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
5.2业态属性特征
5.2.1网络社区团购的价值创造来自于整体大批量的供给与零星分散的需求的有效对接,并基于大数据及其未来科技集中仓配提升供应链效率实现高效履约。
5.2.2网络社区团购效率提升来自于供应链体系的规模化与智能化。
5.2.3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6 资质要求
6.1平台经营者基本资质
6.1.1平台经营者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含提供服务,下同)的,属于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
主体登记。交易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交易活动须进行备案的,应当依法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6.1.2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平台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6.2供应商要求
6.2.1入驻网络社区团购平台的供应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类目商品的经营资质,并在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经营。符合《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豁免等级”情形的商家除外。
6.2.2平台经营者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不同类目的商家实施资质准入。
6.2.3平台经营者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应当对其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生产环境、商品质量等进行全面考察与审核。
6.3自提点要求
6.3.1申请作为自提点的自然人和经营者,应当具备食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冷藏冷冻设备、货架等)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6.3.2鼓励平台经营者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
6.4团长要求
6.4.1申请成为团长的自然人应当具有运用智能通讯设备通过各类互联网终端(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进行销售宣传、线下履约及售后服务的能力。
6.4.2平台有权制定相关规则以及规范管理制度对平台经营行为与团长个人经营行为进行鉴别和区分,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6.5网格仓要求
6.5.1网格仓(非平台自营),为社区电商平台提供商品收验货、订单分拣、商品打包、商品发货配送等作业和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6.5.2网格仓应具有与其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不得选择露天场所作为网格仓。
7 合规经营要求
7.1平台信息发布
7.1.1平台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商品及服务进行规范、准确、清楚的描述,保证信息真实、一致、完整。
7.1.2平台信息展示方式包括文字、表格、图片、语音、视频,影像、电子链接标识(如:二维码)等。
7.1.3平台信息发布的文字、语音应使用简洁易懂的规范中文。两种以上的语言同时展示时中文在先,其他语种的信息均应有对应的中文。
7.1.4平台商品和服务的发布应当清晰反映其商业模式。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每件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标注和描述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并通过适当方式如实公示其证照及相关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7.1.5平台经营者未标明或未完整标明商品实际销售者,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系平台经营者自营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平台经营者以非自营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受合作销售商委托发布商品信息的,由平台经营者与合作销售商依法对发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1.6商品识别、商品生产销售(如:生产日期等)和商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放置在商品介绍的主页面。
7.1.7商品的数量和规格、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
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买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展示。临期商品必须在促销页及详情页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
7.1.8商品详情页展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商品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
——商标和/或品牌;
——商品规格、型号、参数或成分;
——商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贮存条件;
——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等;
——根据需要,商品识别信息还应包括:1)市场准入信息:许可类产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商品条码;3)原产地标识;4)自愿性认证证书和/或标志等。
供应商在社区团购平台所销售的同类型商品的功能、性能指标等与实体店销售的商品有差别的,应以
适当方式给与区分、标示与说明并在详情页展示,如标明“电商专供”等。
7.1.10平台经营者应将消费者消费后对于每件商品的评论(无内容评论可折叠)都应清晰地展示在商品详情页,不得进行恶意删除控评。
7.2商品定价
7.2.1对于自营商品,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自主定价权,合理定价。对于同款商品,平台不得利用技术优势和算法模型对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
7.2.2对于非自营商品,平台经营者应充分尊重供应商自主定价权,不得以平台活动、流量限制或其他技术手段威胁逼迫供应商降价。
7.2.3网络社区团购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7.2.4促销商品定价应真实有效有据,不得虚构原价、市场参考价或划线价作为活动价基准。活动价基准为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活动价基准为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7.2.5当遇到公共应急事件,平台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平台内经营的民生商品价格稳定,对平台内供应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予以惩戒。
7.3经营竞争与反垄断
7.3.1平台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并因此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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