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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祁山)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6.30
• 【字 号】榕政办[2006]107号
• 【施行日期】2006.06.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
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6〕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切实抓好《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经市政府同
意,现将《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
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
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闽政办[2006]79号)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构筑
“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
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
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
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组
长,公安、综治、安监、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各县
(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理范围和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租赁房屋治
安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公安部等六部局办《关于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2004〕83号),开展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
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旅馆业除外),以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重点
治理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出租屋。
(二)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至11月20日。
四、治理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
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村(居)为具体工作单位,公安、消防、综治、安监、
建设、规划、工商、房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投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自
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排查摸底、自查自改、集中治理、
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出租房屋
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
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一),按照出租房屋一户
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
书面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
上,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组织召开全体房屋出租人专项治理动员大会,明确房屋
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要求房屋出租人在7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改活动,自觉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
患。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10月25日)。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
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的分工,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各地可根据实
际,细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
的沿街商业店铺,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
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出租房屋消防安
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
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组
织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组对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并对各乡、镇
(街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纳入专项治理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员
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要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
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验收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社
会公布验收检查结果,并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届时市政府将专门组织专项治理
验收工作组,对全市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
五、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各地整治
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督查;负责辖区范围内整治工作的具体部署;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督促
各乡、镇(街道)履行整治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范围内
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
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定期逃生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租房屋防火安全公约,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房屋出租人搞好整改和出租房屋申报
登记、备案。
职能部门:综治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
务指导,并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房管部门负责对出租
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
法给予处罚。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
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负有
相关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及沿街店铺违章简易搭盖整治,依法坚决拆除
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章简易搭盖。工商部门负责对设置在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
营的市场主体的准入把关。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全
社会对消防安全治理的认识;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
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出租房屋,要坚决禁止出租。各级政府
要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
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隐患严重,难以
整改,且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将其纳入总体规划和改造范围,组织有关主
管部门限时督促整改,尽早消除火灾隐患。
(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
配合,共同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消防安全措施,务求实效。要借助整治之机加快
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步伐;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大力推广点式报
警、简易喷淋、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消防安全技术,提高出租房屋
的消防安全条件;要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监督机制,规范出租房屋
消防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出租房屋消
┌─────────┬───────────┬───────┬────────────┐
│户(房)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
├─────────┼───────────┼───────┼────────────┤
│出租房屋地址 │ │出租时间 │
│
├─────────┼────┬──────┼───────┼───────┬────┤
│层 数 │ │建筑面积 │ │承租人数 │
│
├─────────┴────┴──────┴───────┴───────┴────┤
│排查发现存在问题:
│
├──────────────────────────────────────────┤
│整改要求:
│
├──────────────────────────────────────────┤
│ 业主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
│
│
│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附件二
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 报 单 位:
┌───────────────────────────┬─────────────┐
│ 统 计 项 目 │ 数 量
│
├───────┬───────────────────┼─────────────┤
│ │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 (份) │
│
│ 下发法律文书 ├───────────────────┼─────────────┤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份) │
│
│ ├───────────────────┼─────────────┤
│ │复查意见书 │
│
│ │ (份) │
│
│ ├───────────────────┼─────────────┤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份) │
│
├───────┼─────────┬─────────┼─────────────┤
│ 行政处罚 │ 罚 款 │个人( 人 ) │
│
│ │ ├─────────┼─────────────┤
│ │ │金额(万元) │
│
│ │ ├─────────┼─────────────┤
│ │ │单位( 个 ) │
│
│ │ ├─────────┼─────────────┤
│ │ │金额(万元) │
│
│ ├─────────┴─────────┼─────────────┤
│ │责令停止出租 (单位,处) │
│
│ ├───────────────────┼─────────────┤
│ │责令停止营业 (单位,处) │
│
│ ├───────────────────┼─────────────┤
│ │责令拆除 (单位,处) │
│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个) │
│
└───────────────────────────┴─────────────┘
审核人: 填表人: 2006年 月 日填
附件三
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出租房屋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单层居住人数超过20人的,
每个楼层应当至少设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
梯,但每个楼层还应设有其他应急疏散逃生设施,或能直接转移到相邻建筑安全地
带的设施。
二、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与天井合用。出租房屋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该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三、出租房屋安全出口和室内、外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
道,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或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四、出租房屋的灶间(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应与蜂窝煤炉等易于散发明火
的其他用火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五、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敷设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得乱拉、接电
线,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等电器产品,不得超负荷用电。
六、出租房屋内严禁加设生产、经营、存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空间。
七、出租房屋内或室外应按消防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并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
的地点,其周围不堆放物品。
八、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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