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洗衣机价格-洋河股份股票合理估值

某某、上海悦亿网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2023年9月20日发(作者:刘惠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

所地******纪蕰路5887B楼(7幢)一层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住

*********,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住*****

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向**提起上诉。***********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对原告进行赔

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

一赔三,合计30,228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

费用及损失: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相关

费用;3.**被告对原告进行公开道歉或书面道歉。

一审法院认定**:“拍拍严选官方旗舰店”为被告在京东平

台开设的****。原告于*********************分别在该店铺下

单购买“九九新银色华为P40PRO8G+256G”二手手机各一

台,实际支付价格分别为3779元(**编号23102382××××)和

3778元(**编号23341091××××)。该店铺关于99新的成色

说明为:堪比新品,外观有细微使用痕迹、屏幕或机身仅有细微

划痕、无磕碰或掉漆。该店铺关于质保说明中有如下**“商品检

测拆修情况目前仅针对部件有第三方拆修情况进行检测,对于厂

家官方的维修因技术**无法进行判断,请参考购买。”该店铺关

***还承诺七天无**退货。被告通过快递分别向原告交付了上述

两部手机。

**********,原告购买手机后曾向被告店铺客服提出**查看

该手机的验机报告,客服回复了自**商品链接点进去查看质检报

告的方法,备注:部分机型(资源机)暂无质检报告。

****************,原告到***************)咨询延保事

宜,并对************手机进行拆机检查。该中心出具华为终端

服务报告(打印时间**********1612),在盖章处手写备注:

经拆机,后壳胶非**,无防拆贴。

**********15:31分,被告店铺客服曾回复原告,“这边看您

购买的机器是成色机,是有显示成色,没有质检报告的。因为这

个成新机,是随机发的(电池效率/电池屏幕是否原装)随机,电

80-100随机,只是单纯的成新机器,没有里面的详细数据,所

以没有质检报告。”

**********,原告**提供涉案两部手机的拍拍官方质检报

告。被告店铺客服回复称,“您这两个都没有报告,成色机器无

报告,这款机型的手机是优品手机,无需检测的,品控质量都是

完好的优品手机,比有质检报告的机型要更好一些。”

被告的**客服(0519-8823****)与原告通话时,称*******

的手机经向被告库房核实有进行过拆机检测,********的手机经

查询质检报告有官方维修过的**

原告曾向*****投诉被告。***********,原告收到*****回复

的短信,**为“**,您好!根据被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

料,该机器属于质量问题,支持退货退款并补偿100元。被诉人

表示无法满足投诉人的其他诉求,**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特此告

知。[***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原告在购买涉案手机之前,曾在被告处购买过二手

手机,后予以退货。**********原告曾询问“验机报告会随商品

寄送吗”,被告店铺客服回复“质检报告手机收到可以在手机查

询的。”***********原告曾询问前次所购手机色差和瑕疵问题,

询问“这个会不会以前拆过机”,被告店铺客服回复“没有,成

新机,店铺是不会拆机检测的,只检测商品性能的,未拆机”。

***********原告向被告店铺客服提出发货颜色和**不一致问题,

被告店铺客服表示“抱歉,您看这样给您补偿200元加**20元可

以吗,留用呢。”原告还提交被告的店铺评价若干条,认为仅一

年时间相同单品一个机型就导致几十位消费者被被告虚假宣传所

误导,被告客服还通过红包诱骗原告对问题商品**,存在虚假**

欺诈其他消费者的情形。

本案诉讼中,原告主张其购买前通过与客服沟通及页面描

述,认为九九新是品相好且未经拆修的手机才购买。但到货后到

官方延保,因超过10个月不能作华为官方延保,所以**进行拆机

检测。*******手机的后盖非华为原装,且查询不到官方维修**

是在原告购买前存在非官方维修,属于大修机或拼装机,官方主

板的防拆贴、电池的防拆贴缺失,非**胶,手机实际情况与页面

描述宣称的“九九新堪比新机”严重不符,通过虚假宣传方式诱

导原告作出错误选择,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表示这两部手机目前

暂时可以正常使用,但原告尚未实际使用,其中对********的手

机原告尚未拆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被告在京东平台的****购买二手手

机,双方之间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

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

***中明确承诺七日内无条件退货,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亦同意退

款退货,故对原告**退还货款755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

支持,同时原告亦应向被告返还所购两部二手手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应否赔偿原告三倍

货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增加赔偿

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

承担三倍赔偿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虽对华为服

务报告的手写备注部分提出异议,认为是先盖章后写字,但并未

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该**并非********出具,故对被告所提异议一

审法院不予采纳,对该报告予以采信。原告购买的是二手手机,

虽然*******手机经********拆机查验“后壳胶非**,无防拆

贴”,但该结论并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该手机存在大修或拼装等

与被告承诺严重不符的情形。********手机尚未拆封,原告亦无

证据证明该手机质量存在与被告承诺明显不符的情况,被告客服

虽在与原告的谈话时认可该手机经查询有官方维修**,但被告在

质保说明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检测拆修情况目前仅针对部件

有第三方拆修情况进行检测,对于厂家官方的维修因技术**无法

进行判断,请参考购买”,故原告以上述**主张被告存在欺诈,

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此外,本案被告的客服关于手机

是否有质检报告的回答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原告购买涉案手

机前,在与被告客服就之前所购手机询问时,被告客服曾回答成

新机不会拆机检测,原告购买涉案手机后被告客服表示经核实库

*****手机有过拆机检测,也存在回答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被告

未能准确的向原告提供商品的全面**,其服务存在瑕疵,但鉴于

原告是在购买涉案手机后询问是否有质检报告,并未误导原告对

是否购买手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拆机检测是为了进一步的

保证商品质量,故即使涉案设备被告进行了拆机检测,亦不构成

对原告权益的损害。故本案并不能构成被告故意欺诈,诱导原告

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对原告**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没有**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第2项诉讼

请求,除本案诉讼费用外并未举证证明存在鉴定费、律师费、通

讯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一审法院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本案

系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公开或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

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上海悦

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所购买的银色华为P40PRO8G+256G二手手机两部返还给被告上海

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506元,被告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50元。被告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部分,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退

一赔三,合计赔偿人民币:30,228元;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

担一、二审诉讼及相关费用。****: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

售的手机,刻意隐瞒手机拆修**。根据一审被上诉人证词和上诉

人与客服聊天和录音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在手机销售前已经取

得了两部手机的维修**,并且对两部手机进行了拆解,上诉人在

官方查询的结果也能够证明以上**。对于手机以上主要部件的拆

修情况这样重大瑕疵,被上诉人在销售手机时对上诉人完全没有

告知并刻意隐瞒,属于严重欺诈行为。因为被上诉人的刻意隐瞒

和售前的欺骗诱导,造成上诉人在不了解手机***的情况下,误以

为该两部手机是九九新无拆无修的华为官方正品手机,便进行了

购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上诉人欺

诈的行为应当判决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被上诉人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官方维修的产品质量不会产

生较大的变化,也不属于被上诉人的检测范围。被上诉人仅能检

测非官方维修。因此被上诉人无任何隐瞒或欺诈的行为。二、上

诉人仅检测了一部手机,其却反复提到两部手机均有问题,**

不充分。三、上诉人提供的报告中,华为***人员在***单上手写

字迹,非打印字体,真实性不足。四、因为不能确定在华为检测

时防拆贴的状况,因此无法判断手机的问题,是在销售前就存在

还是销售后用户造成的。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以下新证据:

一、三份华为终端服务报告。就*****购买的手机提交以下两

份报告:*********报告**:本设备在*********之前无官方维修

***********报告**:对此设备**********拆检补充说明,后壳

胶非官方**胶,后壳上有非华为logo。电池底部易拉胶有拆卸痕

迹,设备主板部位与底部副板部位有拆卸痕迹,电池疑似拆卸。

******购买的手机提交*********报告**:本设备在*********

**********)更换过整屏,屏幕(保修)再无其他官方维修

**。上诉人称,以上报告由华为官方维修中心出具。被上诉人质

证称,该报告出具时间不合常理,样式与官方有别,具体问题描

述系手写,印章模糊。**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报告中,手写部分

SN码处、落款处及修改处均有“*****************MSC-04HW

修专用章”盖章确认,符合证据形式,被上诉人亦未对章印申请

鉴定,**对以上报告予以采信。

二、手机屏幕截图两张:图片一系********取号单照片,证

明其于****************取号;图片二显示手机表面贴有标明

“撕毁无效WH***********”的标签,拍摄时间为

****************。上诉人称,其于****************到达

********,拍摄了图片二中照片后方将手机交于工作人员检查。

二审中,**调查被上诉人对“成色机”“成新机”的定义。

被上诉人称,成色机是根据二手手机的新旧程度进行的分类,一

般九九新、九五**属于成色机。成新机是成色机中品级比较好

的,如九九新机。另外,关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

印报告中“防拆贴”,上诉人称指拆开手机后盖后能看到电池上

方贴有橘黄色标签,即为防拆贴。被上诉人称无法确认该报告真

伪,亦不确定该“防拆贴”所指。

一审查明的****予以确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

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增加赔

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

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

诉人是否构成欺诈。**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的行为。用通俗的语言对欺诈解释,就是行为人明知标的物“不

好”却利用诈术将其伪装为“好”,使相对人认识陷入错误,并

对相对人进一步作出意思表示有实质性影响,“好”与“不好”

之间差距巨大,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失重大,行为人主观故意明

显。针对本案****评析如下:

首先,就上诉人于*****购买的手机而言,综合审查上诉人在

一审中提供的报告及在二审提交的新报告,能够确认该手机存在

由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受到损失重大。被上诉人又主张,该手机存

在的问题有可能系上诉人收货后擅自拆修而造成。**认为,上诉

人在************************取号,1459分拍摄的照片中

显示手机表面的“撕毁无效”标签**,能够证明上诉人在收货

后、送至********前未对该手机进行拆修。综合以上证据,被上

诉人对该手机宣传存在欺诈,上诉人主张其因误信被上诉人宣传

而购买该手机,被上诉人应退货退款并赔偿三倍价款,有**及法

律依据,**予以支持。

其次,就上诉人于******购买的手机而言,根据上诉人提供

的报告,该手机曾于**********)更换过整屏。上诉人未能提

交证据证明该手机曾于第三方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配件。被上诉

人主张,官方维修所使用的配件及维修质量标准均与**手机相

同,符合常理,**对该说法予以采信。因此,对于该手机而言,

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宣传与手机质量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关

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赔偿三倍价款,并无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服务存在瑕疵,应对该手机退

货退款,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认同,**对该判项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新证据,其上诉请求部分成

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334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元,由****223元,上海悦亿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由****183.5元,上

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83.5元。上海悦亿网络**技术有限

公司**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

***

光谷租房信息-中富金石的股票靠谱吗

某某、上海悦亿网络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更多推荐

上海二手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