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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发(作者:萧统)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
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07.06
• 【字 号】深公积金规〔2021〕1号
• 【施行日期】2021.07.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
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
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
金缴存管理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
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
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
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近两年内未发生缴
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且账户余额持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类住房公
积金账户进行销户,销户前,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的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公积金中心
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维持本条
第二款状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三、职工不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要求,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本人或其家
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
不予支持。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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