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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发(作者:尤锡九)
直系赠与的房屋需要交纳什么费用?而且被赠与的房屋以后出售会涉及到哪些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
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据此,你在接收父母无偿赠与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赠与双方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
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但是,你作为受赠人应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
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
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二、被赠与的房屋以后出售,要交纳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20%)。
你属于普通住房,按差额计算营业税,如果卖价低于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
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当然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不是按全部收入交纳的,而是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 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
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
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
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被赠与房屋满2年过后出售仍按回答“二”缴纳税款。
四、你理解错了,营业税税率不是20%,二是5%,计算时也不是按全部收入,而是按卖价扣除
取得时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
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8号 文件规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此,按照您的表述,您接受父母的赠与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接受父母的赠与
不存在需要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
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有关营业税的征免规定。其购房时间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时间确
定,其购房价格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之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将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应向住房所
在地的区地税局(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上述情况外赠与
需缴税时的税率为20%,以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有关部门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今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
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
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据了解,过去税务部门对于赠与房屋的情况是不收缴个人所得税的,而新通知的出台,可有
效遏制非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易,却假借赠与之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屋 不要交税 ! 手续时很麻烦的。
费用还是要点的 全加起来1000最多了!
过户费 工本费 等没多少钱。房屋维修基金过户按房价面积计算 也就几百元钱。煤气 电 水
过户 这个更没多少钱了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
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营业税部分: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
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
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
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
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
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
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
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房屋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
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
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
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
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原值有以
下四种情况,(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
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
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
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
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
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
费等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
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
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
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例如,某人转让自用5年以内住房,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原值-规定比例内可
扣除的装修费用-支付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缴纳的销售税金-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
所得额×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
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
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
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根据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
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在中国境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
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个人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
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度×适用税率)。
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以及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在原住房居住
满5年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部分,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
额=计税依据×税率。
对于拆迁房,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
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
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无特别优惠
规定。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如:某人以100万元价格购得一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住宅所在地的契税税率
为3%,其契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由于该居民购买的是普通住宅,符合个人购
买普通住宅减半缴纳契税的规定,因此其实际应缴纳的契税为3万元×0.5=1.5万元。
印花税部分,买卖双方应纳印花税=购房金额×适用税率。
城市建设维护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购买商品房交房款后还需要交纳哪些款项?
1、 住房维修基金,签合同时缴纳,开发商代收。
2、 保险费,按揭性质的。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费率(费率因贷款年限不同,10年—30年
费率也不同)。抵押登记费:80元;工本费、代办费等,金额为贷款金额乘以千分之一(各
家银行收费标准也不一样)。这几笔费用由按揭贷款办理银行收。
配套费。包括煤气、水表、电表、闭路电视、电话、可视对讲门等,这笔款项根据楼盘3、
位置及开发成本来定,大概在5000元左右。该笔费用由开发商代收。
交房时,购房者就要交纳一笔配套费,拿到钥匙之后还要交纳装修保证金:每平方米为104、
元左右,主要是为了防止业主装修破坏承重墙等,装修完之后如果没有造成破坏,将返还
给业主;
一次性垃圾清运费:120元; 5、
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等。这些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 6、
在办理产权证时,主要交纳这些费用: 7、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高层住宅按成交价的3%缴纳。
2、合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证照印花税5元/证。
3、产权登记:80元/套。
二手房的交易费:
你的费用大概如下:
1.交易费.约3元/平方米.
2.契税:约1.5%*总房价.
3.印花税:0.05%*总房价.
4.评估费:0.5%*总房价
5.律师费:600元左右.(不做按揭,没有)
6.保险费(不做按揭,没有)
7.杂费:约200元.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行为,减轻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费用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
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与省建设厅以浙价电[2002]7号转发了国家计委、建设
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对反映的一些问题及住房以外的其它房产交易手续费等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
的房产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和房产租赁手续费。
三、关于新的交易手续费标准执行时间问题,一律按房产交易机构受理登记和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时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
四、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
五、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产交易机构收取住房转让、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浙价电[2002]7号执行;住房以外的房
产转让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存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2元,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住房以外房产租赁手续费按每份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期限为一个计收单位。
房产交易机构按每份租赁合同的租金水平分档计收,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手续费标
准见附表。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交易量和经济状况确定具体标准。
房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
以及与交易有关的服务。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上述规定自2002年5月15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浙价房[1998]571号有关交易手续
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住宅以外的房产租赁手续费标准表
转让未成年人的房屋:
合同上要注明:该合同经过公证。
监护关系进行公证,并申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转让房屋。
长江路租房-网秦安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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