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楼抵押给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此后,开发公司又将该商住楼出租。后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开发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该商住楼折抵给银行,以清偿其所欠贷款。银行获得该商住楼的所有权后,拟自行使用,故向各租户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各租户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出。
问题:
1、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本案中,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参考答案:
1、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属于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的行为。即便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也只须向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履行告知义务,而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导致转让无效,但是抵押权人对转让后的抵押物仍可行使抵押权。因此,开发公司在将商住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有效。
2、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可破除租赁,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商住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押权设定于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不破租赁。银行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结合(合同法仅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同一财产上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的,抵押权的实现对租赁权是否产生影响,根据抵押权和租赁权设定和产生的先后而有所不同。
(一)抵押在前,租赁于后(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然而,当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权产生于后时,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抵押权实现后,承租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
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的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在前,抵押于后(抵押不破租赁)根据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租赁权产生于前,抵押权设定在后时,抵押权的实现对租赁权没有影响。换言之,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了避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导致自己无法使用抵押物,而在贷款之前故意先将抵押物出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自己可以控制的其他人(有时可能倒签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而且签了一个很长时间的租赁合同。这样一来,抵押人即便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仍然可以继续控制和使用该抵押物。由于抵押物上附带有租赁权,将使抵押物难以变价或在变现时难以获得理想的价格,这对贷款人(抵押权人)的利益十分不利。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出租物抵押的,
抵押人有义务将抵押物上附带有租赁权的事实告知债权人,以便其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选择。否则,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为了进一步明确抵押人违反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建议贷款人在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时,由抵押人在合同中作出抵押物无权利瑕疵或租赁权附带的承诺,同时约定抵押人违反承诺时的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篇二:租赁合同法条与相关案例】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纠纷《案例》
  案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况下,至今未对房屋进行维修,显属违约;被告作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自行修缮,又不将已空关的房屋交付原告,导致房屋空关
至今造成租金损失。对此,被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被告空关房屋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应各半承担。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我方承租刘某某位于某小区a1楼401房;(2)房屋租赁期间,刘某某保证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出租人延误房屋维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负责赔偿。
(3)我方在入住前对房屋内的各种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并在使用期间保证完好无损(包括附件设施),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按价赔偿或给予维修。
2011年10月5日,我方租住房屋的厨房水槽进水管软管发生故障,向外喷水,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楼下。10月7日,刘某某要求我方赔偿房屋损失,我方拒绝,刘某某扬言要把我方物品扔出,我方人员报警,110出警到现场,建议双方通过法院调解解决纠纷。10月13日,我方给刘某某寄送《关于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函》,要求刘某某退还费用共计5250元。
10月18日,受理法院向我方送达刘某某诉我方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法律诉讼文书,刘某某诉称我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租住房屋漏水,要求我方赔偿地板、墙面损失7000元。
另:受理法院向我方送达陈某诉我方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的法律诉讼文书,陈某认为我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屋内漏水,并漏至其楼下房屋,造成其房屋受损,要求我方赔偿屋顶处理费、灯具费用、在外住宿费等费用共计35380元。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事人提出以下处理思路:
1. 对刘某某一案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申请陈某一案中止诉讼。
3、在陈某一案中追加刘某某为我方。
三、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结合举证、质证情况,我向合议庭提出四点代理意见:
1. 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刘某某房屋设施出现故障所致
本案的基本事实:2011年10月5日下午,我方所租刘某某某小区a1楼401房屋漏水。我方得知情况后,立即派人到漏水现场查看,并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天下午,我方与刘某某、物业公司楼管员靳某某等人进出租房屋查看漏水原因。如靳某某所言,“经查看,系厨房洗菜盆下连接阀门和洗菜盆之间的软管(即水槽进水软管)发生漏水,水在往外射,而不是滴,其余地方再无漏水”。10月8日,刘某某找装修工人熊某某更换了进水软管。
刘某某、我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均能证明上述事实。所不同的是,刘某
某提交证据:物业公司《 a1-401渗水至a1-301情况说明》,载明是“401室内厨房水龙头软管漏水,导致401室内木地板大面积翘起”。至于“水龙头软管漏水”的具体指向,结合房屋内漏水现场照片,可以确定是厨房水槽进水软管突然破裂导致漏水。据此可知,刘某某房屋设施出现故障,是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
2. 刘某某出租房屋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没有安装进水总阀门,没有尽到定期检查义务和修缮义务,也是造成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依照合同法和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包括水、电、煤气等设施)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本案中,房屋租赁期间厨房水槽进水软管突然破裂,进而引起房屋漏水,有水压的原因、厨房水槽进水软管材质的原因、安装的原因,更有刘某某没有尽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义务的原因和对设施存在故障不积极修缮的原因,而非我方的使用不当造成。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刘某某房屋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疏于履行以下义务,也是导致房屋漏水的重要原因:

更多推荐

租赁,房屋,抵押,承租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