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李彪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4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传炜黄智勇曹逢春
【审理法官】李传炜黄智勇曹逢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李彪炬
【当事人】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李彪炬
【当事人-个人】李彪炬
【当事人-公司】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邓燕飞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燕飞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刘鹏举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燕飞刘鹏举
【代理律所】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李彪炬
【本院观点】针对郑州市华林都市家园22号楼2602号房屋因漏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郑州市华林都市家园22号楼2602号房屋因漏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豫价评估[2019]金水法院110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认为该房屋的修复施工工期为20天左右,修复及晾晒期为2个月,与标的物面积相当、装修相当的房屋的月租赁价格为2500元,因此对案涉房屋租金损失价值确认为5000元。评估报告对该房屋装修损失的价值确认为14867元,加上租金损失5000元,共计19867元。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李彪炬的财产损失并无不当。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
心有限公司上诉称漏雨问题没有影响李彪炬实际居住,主张租金损失不应支持,因其该项主张理由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2:15: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0月21日,原告李彪炬(××)与被告华丰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的商品房为金水区南阳路西、农业路北22【幢】【座】26【层】2604号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519.71元,总金额62万元;××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售出后,房地产开
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当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是商品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本套商品住宅交付情况,住宅小区名称华林都市家园某某,住宅小区地址金水区南阳路西、农业路北,房屋坐落22幢26层2604室,单位工程竣工时间2012年5月29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验收内容均显示合格;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显示,屋面、地、地下室防水工程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防渗漏,外墙面防渗漏,最低保修期均为5年,公司承诺保修期均为5年,维修处理时限均为3日内答复修复时间;商品住宅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同的住宅交付商品房××之日起计算等。合同尾部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单位处被告华丰公司加盖印章,委托的商品住宅质量维修单位处华林物业加盖印章。 2011年10月7日,被告华丰公司向原告李彪炬出具1万元预售定金发票。2011年10月21日,被告华丰公司向原告李彪炬出具18万元预售购房款的发票。2011年12月13日,被告华丰公司向原告李彪炬出具43万元的按揭款发票。 2019年8月8日,原告李彪炬书写情况说明一份,主要载明:22号楼2602室房屋交房后,在2013年5月份发现北卧室墙面、客厅、卧室、飘窗及北卧室阳台漏雨,造成卧室地面、墙面及衣柜受损,经物业向开发商协商后,施工方于2013年5月第一次维修,维修后墙面漏雨缓解,卧室阳台漏雨情况仍然存在。在2013年12月份,发现南卧室阳台及飘窗
墙面霉变,施工方做了第二次防水维修。2014年4月份,因北卧室阳台漏雨,施工方做了第三次维修,经雨后观察,漏雨情况仍然存在。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施工方又进行了2次墙后防水维修,雨后观察,仍有漏雨情况。2017年3月份,北卧室阳台因常年漏雨,造成地台坍塌,施工方又一次做了屋顶及室内维修,维修后,漏雨情况缓解,但仍然渗水。经多次维修后,仍然漏雨。现申请开发商彻底解决。华林物业管理处加盖印章。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彪炬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工程质量及因漏雨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漏雨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确认该标的装修损失为14867元,因修复及晾晒期为2个月,确定租金损失价值为5000元,共计19867元,原告李彪炬支出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因申请人未交纳费用,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退回了关于涉案房屋的工程质量的鉴定。 庭审中,原告李彪炬称,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经被告华丰公司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维修,晾晒期满后经过灌水测试,不再出现漏水,视为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合同约定被告华丰公司对其出售的住宅应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内存在漏雨现象,经被告华丰公司多次维修后仍漏雨,其有继续维修的
义务。故原告李彪炬主张被告华丰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因房屋漏雨造成的损失,被告华丰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李彪炬的财产损失共计19867元,对于该部分的损失,原告李彪炬主张被告华丰公司予以赔偿,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李彪炬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维修位于金水区××都市家园××楼××号的房屋;二、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彪炬因漏雨造成的损失共计19867元;三、驳回原告李彪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彪炬负担630元,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2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华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赔偿李彪炬损失14867元,不支持鉴定结论中的租金损失5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赔
偿李彪炬损失19867元明显不当,鉴定报告中不顾事实增加了租金损失5000元,该5000元租房损失不应支持。因为李彪炬的房屋虽然存在漏雨问题,但没有影响李彪炬实际居住,李彪炬没有实际发生租金损失。因此该部分损失不应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赔偿李彪炬损失14867元。 综上所述,郑州中原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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