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红勇、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0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 
【审理法官】罗映清何万阳罗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邢红勇;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邢红勇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邢红勇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向林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向林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向林 
【代理律所】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邢红勇 
【被告】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邢红勇与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邢红勇虽提交了垫付的材料单据打印件、付款凭证打印件、垫付的工人报酬打印件,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邢红勇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的证实性,也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材料已用于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垫付的工人报酬系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工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邢红勇与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邢红勇2017年7月15日入职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离职。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25316元的上诉请求。邢红勇确认该请求系指2017年7月15日至12月3
1日期间邢红勇负责三个工地项目的提成工资,其中水晶山庄项目尚欠4400元,观湖园B58-02项目尚欠7600元,观湖园B71-201项目尚欠业务提成6146元,尚欠打点提成1170元,尚欠工程提成6000元。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工程量没有那么多,邢红勇主张的提点过高,提成金额不属实;上述工程并非全由邢红勇跟进,离职时工程并未完工。邢红勇离职时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2000元的提成,已足额支付了邢红勇应得的提成。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邢红勇在职时间仅5.5个月,时间较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时上述工程是否完工、当时其跟进的具体工程量、双方约定的具体提成比例以及该提成发放已经条件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提成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采购费6689元、工人报酬4580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邢红勇的主张不予确认,主张未欠邢红勇垫付的材料采购费、工人报酬,认为如有,已在一周后予以支付,不可能拖到现在;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邢红勇有自己的工地,邢红勇不能证实上述费用系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邢红勇虽提交了垫付的材料单据打印件、付款凭证打印件、垫付的工人报酬打印件,深圳
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邢红勇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的证实性,也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材料已用于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垫付的工人报酬系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工费。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采购费6689元、工人报酬4580元依据不足,一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的双倍工资66409.4元的问题。邢红勇仲裁时并未提出该请求,根据先裁后审的原则,一审认定邢红勇应另行解决并无不当。邢红勇以仲裁未进行庭审为由主张法院应进行处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378.82元的问题。邢红勇主张其于2018年1月1日以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提成工资、未及时支付垫付款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系邢红勇私下承接了另一栋别墅的装修工程而主动离职。经审查,邢红勇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向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提成工资、未及时支付垫付款项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前面已述),且未及时支付垫付款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并非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
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邢红勇的上诉请求并未得到支持,其上诉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邢红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邢红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02:13 
【一审法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邢红勇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克扣的工资25316元的上诉请求。
邢红勇确认该请求系指2017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邢红勇负责三个工地项目的提成工资,其中水晶山庄项目尚欠4400元,观湖园B58-02项目尚欠7600元,观湖园B71-201项目尚欠业务提成6146元,尚欠打点提成1170元,尚欠工程提成6000元。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工程量没有那么多,邢红勇主张的提点过高,提成金额不属实;上述工程并非全由邢红勇跟进,离职时工程并未完工。邢红勇离职时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2000元的提成,已足额支付了邢红勇应得的提成。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邢红勇在职时间仅5.5个月,时间较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职时上述工程是否完工、当时其跟进的具体工程量、双方约定的具体提成比例以及该提成发放已经条件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提成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采购费6689元、工人报酬4580元的上诉请求。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邢红勇的主张不予确认,主张未欠邢红勇垫付的材料采购费、工人报酬,认为如有,已在一周后予以支付,不可能拖到现在;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邢红勇有自己的工地,邢红勇不能证实上述费用系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邢红勇虽提交了垫付的材料单据打印件、付款凭
证打印件、垫付的工人报酬打印件,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予确认;邢红勇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的证实性,也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材料已用于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垫付的工人报酬系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人工费。邢红勇主张深圳市荣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采购费6689元、工人报酬4580元依据不足,一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邢红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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