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8关永刚与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43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文 
【审理法官】汪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关永刚;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关永刚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关永刚 
【当事人-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国龙 
【代理律所】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关永刚 
【被告】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本院观点】依关永刚的陈述和录音反映的情况,不能证明鼎联昆山公司与关永刚约定关永刚的提成工资鼎联昆山公司必须在项目开工后4个月内无条件付清。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关永刚的陈述和录音反映的情况,不能证明鼎联昆山公司与关永刚约定关永刚的提成工资鼎联昆山公司必须在项目开工后4个月内无条件付清。一审根据鼎联昆山公司、鼎联公司陈述及行业惯例,认定关永刚主张的剩余的提成工资支付的标准为在设计师全程跟踪下工程完工后支付并无不当。因关永刚2020年4月10日解除与鼎联昆山公司的劳动合同,关永刚一审中提供的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20年5月、且一审中鼎联昆山公司、鼎联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该项目截止2020年12月仍未完工,在鼎联昆山公司、鼎联公司否认的情况下,关永刚应举证证明其作为设计师已对项目全程跟踪至工程完工。关永刚未能举证证明,一审不支持关永刚主张的剩余的提成工资亦无不当。上诉人
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关永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5:26:37 
4308关永刚与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43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永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萧林中路90-92号。
     负责人:朱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缙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干江区润雅路润雅苑86号。
     法定代表人:毕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缙峰,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永刚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鼎联昆山公司)、扬州鼎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3民初17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关永刚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9年个人项目提成19130元及总监项目提成11348元。事实和理由:提成系上诉人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提成支付条件双方明确约定的是项目开工后4个月内付清,双方也是按照此约定在履行。在上诉人在职期间被上诉人是有按照上述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提成工资,其他员工均是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发放提成。根据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录音也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于提成工资是明确约定项目开工后4个月内付清。结合提成统计表可以看出装修项目签约时间均是在2019年之前的项目,即便按照正常装修时间来算,项目早就已经施工完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于提成支付是有约定支付条件的,即便被上诉人为了逃避支付工资义务应由被上诉人举证予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达成被上诉人所陈述的提成支付时间,
其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     关永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鼎联昆山公司支付2019年个人项目提成19130元及总监项目提成11348元;鼎联公司对鼎联昆山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永刚于2018年7月进入鼎联昆山公司处,岗位为设计总监,约定工资结构为底薪+提成(自2019年底,关永刚底薪由3500元增加至4000元)。关永刚提成分为个人项目提成和总监项目提成,个人项目提成为合同金额的4%,总监项目提成为合同金额的2%。2020年4月10日,关永刚辞职。鼎联昆山公司未支付关永刚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2600元。
     嗣后,关永刚与鼎联昆山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鼎联昆山公司支付:1、202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工资2600元;2、2019年个人项目提成19130元及总监项目提成11348元。该委裁决:1、鼎联昆山公司支付关永刚202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工资2600元、不支持关永刚其他仲裁请求。关永刚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后,鼎联昆山公司已支付关永刚202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工资2600元。
     关于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关永刚主张为项目开工后4个月内付清,并提供与鼎联昆山公司员工毕蕾微信聊天记录及提成统计表、与鼎联昆山公司负责人朱友明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存在个人项目提成19130元、总监项目提成11348元且提成工资已具备支付条件,其中与朱友明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2020年4月10日,关永刚:“上次有个表格的,就是我个人的那个你跟毕蕾讲一下就是可以发掉的,她意思是你通知她才可以”,朱友明:“金湖银滩,这两家结不掉啊”,关永刚:“为什么,上次不是说可以吗”,朱友明:“这两家最起码做的差不多,这个行业总得有个标准的”,关永刚:“你上次说是四个月的”,朱友明:“不是四个月,如果你还在这边正常上班的话这个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个事情不是我做主的……所有的公司像这种情况的话,不可能把所有的尾款就全部结清的,是有个时间的”,关永刚:“木工结束就全部结束了……四个月的话最起码可以做到木工了吧”,朱友明:“四个月最起码做不完,对不对,也没有哪家公司规定说四个月一定要把所有的提成一次性结清啊”。关永刚同时提交案涉个人提成中金湖银滩小区38幢104室的装修合同,合同显示施工日期为2019年10月6日开工,至2020年5月15日竣工。鼎联昆山公司、鼎联公司认为关永刚主张的提成工资为实际全部提成金额的一半,提成的一半在开工时已支付,另一半也就是关永刚主张的金额未支付是因根据行业惯例,提成工资的另一半需在设计师全程跟踪并
完工后支付,但关永刚提前离职,没有进行跟踪和对接,致使合同工期延误,故不应当支付关永刚剩余提成工资,且金湖银滩项目截止目前也尚未完工。鼎联昆山公司、鼎联公司还提交施工群聊天截图(金湖银滩37-105室、28号104室),以证明截至2020年12月,客户与施工方就房屋施工细节仍在微信群中沟通讨论,工程尚未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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