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14
【字 号】张政办发〔2018〕184号
【施行日期】2018.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8〕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张掖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老年群体持续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优增
量、盘活存量,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要,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质量标准更加科学规范,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同一许可登记地区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可实行“一证多址”,经民政部门核准并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上签注后,纳入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2.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张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省级民政部门实施许可,省级商务部门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享受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各县区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公建民营招标等活动中,不得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资参与本地养老服务相关招标活动。
  3.优化审批流程。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申办养老机构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及时办理审批。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将彼此审批许可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在竣工验收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
联审批平台,审批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规范消防审批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运营,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998年9月至2009年5月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009年5月以后新建、改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对利用其中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在申请设立许可时只需提供整栋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备案凭证。老年人活动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技术标准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
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进一步缩短消防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水平。??
  (二)优化市场环境
  1.建立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2.改革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体制。研究制定促进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相关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开展公建民营,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
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实现“管办分离”,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改制后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办养老机构供养。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准入、质量评估、信息公示、价格管理、行业黑名单等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业规范发展。

更多推荐

服务,机构,消防,审批,设立,市场,政府,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