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G310中牟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10.17
∙【字 号】豫环审〔2014〕376号
∙【施行日期】2014.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G310中牟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14〕376号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G310中牟境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水。项目废水采取措施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4毫克/升)。
2. 废气。施工期废气采取措施后,应满足《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关于郑州市控制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营运期,废气排放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3. 噪声。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噪声采取措施后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08)中2类、4a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控制。
(四)该项目应自建设之日起,开展环境监理。
四、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厅递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
核。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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