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可挺汽车底盘悬架系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4.04.15
【字 号】豫环审〔2014〕136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可挺汽车底盘悬架系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14〕136号
 
郑州可挺汽车底盘悬架系统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郑州可挺汽车底盘悬架系统年产50万套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郑州国际物流园区,以钢板为原料,经切割、冲压、焊接、电泳涂装、烘干等工序生产汽车底盘悬架系统,配套建设燃气锅炉及污水处理设施。
  二、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废气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和陈三
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总镍车间镍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固废应妥善处置。厂内固废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计、施工;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安装废水出水口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903吨/年,氨氮0.092吨/年,二氧化硫0.057吨/年,氮氧化物0.359吨/年。
  五、项目建成后,须向我厅递交试生产申请书,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按规定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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