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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现代简约风格装修介绍)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25

【字 号】并政发[2009]40

【施行日期】2009.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

(并政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政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及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

(二)优先土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

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单独选址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按规定缴纳100%土地出让

金,市财政按65%比例返还用于拆迁补偿。

(三)优惠扶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

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由市国土

局在土地出让时按100%比例收取保证金,3日内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在15

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按65%比例以拆迁补偿费返还。

(四)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建设,由市建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

(一)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土

地出让净收益的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

余额、清房补交的超标价款和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

房保障资金的归集,按照上一年度收益核定,下一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结余部分滚

存使用。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监督机制。政府投入的资金实行专户存

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资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点检查中

央、省补助资金和市政府配套资金使用,并建立资金到位及使用考核机制。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编制建设计划。规划部门要编制2009-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

划,各县(市)政府每年至少安排上报10万平方米左右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项目。

(二)加强项目统筹平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拆迁安置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采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拆迁费集中统一管理,用于建设回迁安置房。按照“统筹平衡”原则,市政府统筹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布局、改造时序和平衡建设方案。

(三)加强项目储备。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建设、

规划、国土、房地、市政等部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库,确保项目滚动发

展。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上报年度10万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

划、用地申报和征地补偿情况。

(四)规范项目运作。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

确定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或以项目法人

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项目土地

按规定需要公开出让的,以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组

织实施。

(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模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

规模。规划、房地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在适宜地块中单独、成规模

选址,作为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市政局组织实

施。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项目中成规模

配建,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建管、规划、国土、市政、房

地等部门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廉租住房配建面积较小、不能单独成幢的项目,

原则上不再配建。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廉租住房项目用地规划、土地划拨或出让

时要明确廉租住房建设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

(六)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廉租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

低于50平方米;并可建设10%-20%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左右的廉租住房,超出50

平方米的面积部分,由保障对象按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多层建筑在

6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低于70%80平方米左右的不得超过20%100平方米左右的

不得超过10%,中高层、高层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平方

米。

(七)建立绿色通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拆迁、

建设等手续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建管、规

划、财政、房地、国土等部门集中联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除公示时间和省核准

项目外,申报手续审批时间不得超过3天。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以项目申报方案的合理性为原则确定规划

指标。

(八)加快建设进度。对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各县(市、区)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对疏于管理、资金不到位、进

度缓慢的工程,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加强建设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国家住

房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

标,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比和情况

通报制度,做到超前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证工

程质量。

四、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供应和价格管理

(一)促进和谐拆迁。加大拆迁力度,规范拆迁程序,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类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被拆迁

人利益;对漫天要价、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严肃处理。

(二)规范供应机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

序,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退出制度,加强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审核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摸底调查、审核、公示等

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五、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推进力度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市、县(市)政府为主、

各区政府配合的责任制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

事项的研究、决策和指导;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综合协调、督察督

办及其他日常事务。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的责任,组织好项

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拆迁安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履行拆迁资金监管、拆

迁方案审核、拆迁过程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监管等职责,

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和谐推进。

各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征地补偿、项目拆迁及矛

盾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纳入市政府

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每月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

导组办公室汇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

告。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每月组织召开2次工

作例会,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住房保障性

安居工程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市监察局牵头督察督办,限期整改。对

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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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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