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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1、石某等与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年4月23日发(作者:齐家装修网装修)

雷某1、石某等与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12民终72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永德宋振飞尤巍

【审理法官】梁永德宋振飞尤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某1;石某;雷某2;张某1

【当事人】雷某1石某雷某2张某1

【当事人-个人】雷某1石某雷某2张某1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闫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闫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某闫某

【代理律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上诉人雷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1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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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1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

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同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个月,且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分居后

又间接在一起生活的证据,由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全额返还,一审判决由

三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某2、雷某1、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不影响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请求,适用法律正

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雷某2、雷某1、石某

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39:38

【一审法院查明】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作为婚姻财产纠纷,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了全部主要案

件事实,且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审法院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不存

在任何错误。上诉人雷某2是否与他人“再婚",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并非本案必须查明的案

件事实在上诉人雷某2与答辩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不存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没有一

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上诉人雷某2与他人再婚是否真实,不影响上诉人收取答辩人支付彩

礼及其相关聘礼物品的事实,更不能必然否定原审法院围绕婚姻财产纠纷查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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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诉人雷某2是否与他人再婚,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并非本案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原

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存在遗漏情况。上诉人雷某2与答辩人筹备婚礼过程中,由于上诉人

雷某2的母亲石某无法给雷某2置办陪嫁物品,所以上诉人雷某2的陪嫁物品除两床被子

外,其余的所有陪嫁物品全部都由答辩人父母亲出资置办。整个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均没有

提出关于陪嫁的要求和主张。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存在遗漏情况,上诉人有关陪嫁遗

漏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无理狡辩。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开庭

审理一开始,上诉人雷某1就当庭表示,这事情不需要律师出庭,自己就能说清楚,不存在

“上诉人一方没有代理律师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未充分向上诉人释明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及其

举证不能的消极后果承担"的情况。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围绕婚姻财产纠

纷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并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内容合法有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诉,

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一审诉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购买金首饰及钻戒和衣

物的费用、红包钱、改口钱、盼女钱、磕头钱、购买电动车费用等86370元;2.本案诉讼费

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2月,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经人介绍认识,

确立恋爱关系后张某1给雷某2买衣服花费500元。订婚时张某1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父母

彩礼50000元、亲戚红包2800元、改口钱24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又给付彩礼10000元。

2017年农历4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日给付盼女钱1200元、磕头钱240元。同年农历8

月,张某1喝药被送去汉中医院治疗,雷某2遂回娘家,张某1母亲多次叫雷某2回张某1

家生活未果,之后张某1就在雷某2家睡几晚上,回自己家睡几晚上。2017年腊月雷某2

再到张某1家生活。张某1与雷某2一致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个月。2019年农历

5月,张某1家要求退婚,雷某1、石某、雷某2未同意。201910月,雷某2与薛某举行

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后张某1及家人获悉后于20203月诉至本院。20204

28日当庭,雷某2将金项链、金手链、耳钉及钻戒退还给张某1之母姚彩红,婚后张某1

家购买电动车一辆现由雷某2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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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结婚仪

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1及其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父母彩礼60000

元,张某1与雷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雷某2回娘家生

活,并另行与他人举行婚嫁仪式,索要彩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其行为不仅违法,又违

背公序良俗。因此,张某1要求被告雷某1、石某、雷某2返还彩礼之诉应予支持。衣服

钱、红包钱、改口钱、盼女钱、磕头钱依照公序良俗属赠与范畴,可不予返还。电动车雷某

2自愿以原物返还给张某1,符合民事行为基本原则,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雷某1、石

某、雷某2应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60000元。判决,一、限被告雷某1、石某、雷某2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60000元,并退还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

行结婚仪式时购买的电动车一辆;二、驳回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0

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490元,由被告雷某1负担490元。 二审中,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原审认定的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婚约关

系及彩礼等财产事实予以确认。原审对被上诉人雷某2与他人举行婚礼并收取8万元彩礼的

认定无事实依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雷某1、石某、雷某2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

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20162月,张某1与雷某2经人

介绍认识,订婚时张某1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父母彩礼50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又给付彩

10000元。2017年农历4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腊月雷某2不再到张某1家生

活。张某1与雷某2一致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个月。201910月,雷某2与薛

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后张某1及家人获悉后提起诉讼。该事实认定中关

于雷某2与案外人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的事实,不存在。证人张某2

张某1的二叔父,证人李某是张某1的三娘,证人秦某实为柴玉莲,是张某1之祖母(不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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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与法官通过电话)。该三人均系张旗村大庄二社农民住该社,与居住在北山村的案外人薛

某相距10公里;该三人证实“雷某2与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不具有

时空条件、没有独立的证明力。该事实认定中存在着遗漏。如:雷某2娘家陪嫁嫁妆,包括

手工被2(2800)、家纺蚕丝被2(3200)、纯毛毯2(800)、陪嫁电动车一辆

(3200)、暖瓶、盆子及生活用品(500),给张某1红包4000元。如张某1的重大过错:

药自杀:忽然几个月不知去向,也没法联系:自同居生活开始至现在一分钱都不曾给过雷某

2。上诉人陈述的这些事实,都有相关证据证实,请予审查。二、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的法

律适用错误有三个方面。一是在上诉人一方没有代理律师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未充分向上诉

人释明当事人举证的义务及其举证不能的消极后果承担:二是以张某1一方提交的证人证

言,特别是关于上诉人雷某2与案外人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的事实,作

为定案依据,没有认真核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得出了显然不利于上诉人方的道德与法

律评价,是上诉人不能接受的:三是上诉人雷某2依农村风俗出嫁时是姑娘,与张某1举办

世俗婚礼共同生活成为人妇:在社会评价方面不可能因张某1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使

上诉人雷某2仍然被社会认为是姑娘:况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上诉人雷某2的错,双方

同居持续达三年之久,彩礼百分之百地返还,不利于上诉人雷某2的身心健康,张某1未因

此承担过错责任,有失公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应予

撤销。请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雷某1、石某等与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12民终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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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某1,住甘肃省成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某,住址同上。

上诉人(一审被告):雷某2,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1,住成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某1、石某、雷某2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

2020)甘12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71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雷某1、石某、雷某2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

判或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20162月,张某1

雷某2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张某1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父母彩礼50000元、举行结婚

仪式前又给付彩礼10000元。2017年农历4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腊月雷某2

不再到张某1家生活。张某1与雷某2一致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个月。2019

10月,雷某2与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后张某1及家人获悉后提

起诉讼。该事实认定中关于雷某2与案外人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的

事实,不存在。证人张某2是张某1的二叔父,证人李某是张某1的三娘,证人秦某实

为柴玉莲,是张某1之祖母(不曾出庭、与法官通过电话)。该三人均系张旗村大庄二社

农民住该社,与居住在北山村的案外人薛某相距10公里;该三人证实“雷某2与薛某举

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不具有时空条件、没有独立的证明力。该事实认定

中存在着遗漏。如:雷某2娘家陪嫁嫁妆,包括手工被2(2800)、家纺蚕丝被2

(3200)、纯毛毯2(800)、陪嫁电动车一辆(3200)、暖瓶、盆子及生活用品

(500),给张某1红包4000元。如张某1的重大过错:药自杀:忽然几个月不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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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也没法联系:自同居生活开始至现在一分钱都不曾给过雷某2。上诉人陈述的这些事

实,都有相关证据证实,请予审查。二、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有三个

方面。一是在上诉人一方没有代理律师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未充分向上诉人释明当事人

举证的义务及其举证不能的消极后果承担:二是以张某1一方提交的证人证言,特别是

关于上诉人雷某2与案外人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的事实,作为定案

依据,没有认真核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得出了显然不利于上诉人方的道德与法律

评价,是上诉人不能接受的:三是上诉人雷某2依农村风俗出嫁时是姑娘,与张某1

办世俗婚礼共同生活成为人妇:在社会评价方面不可能因张某1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结婚

登记使上诉人雷某2仍然被社会认为是姑娘:况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上诉人雷某2

的错,双方同居持续达三年之久,彩礼百分之百地返还,不利于上诉人雷某2的身心健

康,张某1未因此承担过错责任,有失公平。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请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

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审法院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不存在任何

错误。上诉人雷某2与答辩人举办了婚礼,但至今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诉人和

答辩人均没有异议。答辩人为了与上诉人雷某2“结婚"曾按上诉人的要求,给上诉人雷

1分两次支付彩礼60000元,给上诉人亲戚红2800元,给雷某2购买了价值14850

的三金首饰,还给雷某2500元买衣物、改口钱2400元、盼女钱1200元、磕头钱240

元,还出资4200元给雷某2买了一辆电动车。上诉人虽然在原审时对部分事实进行抵

赖,但根据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的《民事答辩状》内容和证人出庭陈述及庭审视频中

雷某1当庭自认,均能证实上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性。答辩人虽与上诉人雷某2举办婚

礼,但答辩人并没有获得婚姻带来的幸福生活。上诉人雷某2的种种行为,使答辩人险

些失去生命,如今25万余元的债务,让答辩人全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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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作为婚姻财产纠纷,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了全部

主要案件事实,且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审法院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清楚

正确,不存在任何错误。上诉人雷某2是否与他人“再婚",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并非本

案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在上诉人雷某2与答辩人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不存合法有效

的婚姻关系,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上诉人雷某2与他人再婚是否真实,不影响

上诉人收取答辩人支付彩礼及其相关聘礼物品的事实,更不能必然否定原审法院围绕婚

姻财产纠纷查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上诉人雷某2是否与他人再婚,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并非本案必须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存在遗漏情况。上诉人雷某2

与答辩人筹备婚礼过程中,由于上诉人雷某2的母亲石某无法给雷某2置办陪嫁物品,

所以上诉人雷某2的陪嫁物品除两床被子外,其余的所有陪嫁物品全部都由答辩人父母

亲出资置办。整个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均没有提出关于陪嫁的要求和主张。因此,原审

法院认定事实不存在遗漏情况,上诉人有关陪嫁遗漏的说法纯属无中生有,无理狡辩。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开庭审理一开始,上诉人雷某1就当

庭表示,这事情不需要律师出庭,自己就能说清楚,不存在“上诉人一方没有代理律师

参与庭审的情况下,未充分向上诉人释明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及其举证不能的消极后果承

"的情况。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围绕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事实及相关

证据进行审理,并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对

本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内容合法有据。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诉,维持一审

判决。

上诉人一审诉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购买金首饰及钻戒和衣物的费

用、红包钱、改口钱、盼女钱、磕头钱、购买电动车费用等86370元;2.本案诉讼费全

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2月,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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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后张某1给雷某2买衣服花费500元。订婚时张某1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父母彩礼

50000元、亲戚红包2800元、改口钱24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又给付彩礼10000元。

2017年农历4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日给付盼女钱1200元、磕头钱240元。同年农

8月,张某1喝药被送去汉中医院治疗,雷某2遂回娘家,张某1母亲多次叫雷某2

回张某1家生活未果,之后张某1就在雷某2家睡几晚上,回自己家睡几晚上。2017

腊月雷某2不再到张某1家生活。张某1与雷某2一致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

个月。2019年农历5月,张某1家要求退婚,雷某1、石某、雷某2未同意。201910

月,雷某2与薛某举行婚礼并向薛某索要彩礼8万余元,后张某1及家人获悉后于2020

3月诉至本院。2020428日当庭,雷某2将金项链、金手链、耳钉及钻戒退还给

张某1之母姚彩红,婚后张某1家购买电动车一辆现由雷某2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

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

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1及其父母给付雷某2及其

父母彩礼60000元,张某1与雷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

盾后雷某2回娘家生活,并另行与他人举行婚嫁仪式,索要彩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其行为不仅违法,又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张某1要求被告雷某1、石某、雷某2

还彩礼之诉应予支持。衣服钱、红包钱、改口钱、盼女钱、磕头钱依照公序良俗属赠与

范畴,可不予返还。电动车雷某2自愿以原物返还给张某1,符合民事行为基本原则,应

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雷某1、石某、雷某2应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60000元。判决,

一、限被告雷某1、石某、雷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1彩礼

60000元,并退还原告张某1与被告雷某2举行结婚仪式时购买的电动车一辆;二、驳回

原告张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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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元,由被告雷某1负担49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原审认定的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

人之间形成的婚约关系及彩礼等财产事实予以确认。原审对被上诉人雷某2与他人举行

婚礼并收取8万元彩礼的认定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1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

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

给付的彩礼。同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共同生活时间大概为四个月,且二审中上诉人未

能提供双方分居后又间接在一起生活的证据,由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

全额返还,一审判决由三被上诉人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雷某2、雷某1、石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

认定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不影响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雷某2、雷某1、石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梁永德

审判员 宋振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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