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发(作者:)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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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佳。

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螳螂公司”)与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粤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金螳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城粤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金螳螂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59108.80元,并负担自2018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0543.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543.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19.62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了《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室内软装工程的设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装饰配置、物流配送、现场布置及安装等工作,合同总金额295544.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摆放到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最终确认后支付5%的尾款”。2018年7月16日本项目验收合格,并最终确认。201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本项目结算审核款为295544.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付59108.8元,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均不予理会。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宣城粤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其应享有的答辩、质证、举证等权利。

苏州金螳螂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2018年6月8日《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1、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2、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发货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安装摆放到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最终确认后支付5%的尾款”。3、被告逾期未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每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支付违约金;2018年7月16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8年7月16日本项目验收合格,并最终确认;2018年7月16日《工程结算审定单》及《竣工结算协议》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本项目结算审核款为295544.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付59108.8元;委托协

议及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事实等。本院对上述的证据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要求,确认其证明效力并附卷佐证。

本院依据对苏州金螳螂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依法提交的证据证明效力的确认并结合其陈述,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发包方(甲方)宣城粤丰公司与承包方(乙方)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就项目地点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景德路以东1室二楼楼盘内的宣城××楼××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及配套服务签订了一份《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地点:…三、项目内容:1、乙方负责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的配置、施工、摆设等。乙方提供免费设计及免费深化设计(包含绿化摆设设计),按照甲方最后确认的设计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甲方开发建设的全国系列楼盘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进行软装产品配置、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乙方负责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的免费设计及免费深化设计(包含绿化摆设设计)。按照甲方最后确认的设计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开发建设的全国系列楼盘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进行软装产品配置、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二、承包方式:乙方以包产品制作、包物流配送、包现场摆设及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包深化设计、包税金的形

式承包本项目。…第五条:质量保修期本合同软装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第七条:合同价一、综合楼套内建筑面积约941平方,上限单价:550元/㎡;售楼部套内建筑面积约/平方,上限单价:元/㎡(¥29554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具体价格清单见合同附件1。…第八条: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具体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甲方按分期分批施工部分合同暂定金额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款。二、本工程所需的软装物品由乙方在发货前通知甲方到乙方发货地对软装物品的数量进行确认,经甲方确认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按该批次具体合同暂定总金额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发货。三、…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十天内甲方累计支付乙方至工程结算款的95%。四、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壹年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二、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在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天数,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鉴证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该合同加盖了宣城粤丰公司合同专用章和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印章。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给宣城粤丰公司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载明:项目名称:宣城翡翠华庭综合楼11

室内软装工程,装饰面积:941㎡,发包单位:宣城粤丰公司,项目款支付情况:已付80%,根据合同情况还需付15%,5%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本项目已于2018年7月16日完工,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项目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工期不奖不罚等内容。审定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的《宣城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送审结算价295544元,审定造价为295544元,该《工程结算审定单》发包单位处董璐签名,承接单位处加盖了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宣城粤丰公司(甲方)代表董璐签名、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的《竣工结算协议》载明:合同名称:宣城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内软装工程,承接单位(乙方)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结算项目名称、金额合同造价:295544元,承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295544元,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295544元,已付项目款236435.20元,应付余款59108.80元(质保金5%即14777.20元和结算尾款44331.60元)。2022年6月9日,苏州金螳螂公司以多次向被告催告该款,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时,苏州金螳螂公司提交的《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名称变更已经我局核准。主要变更事项如下:”“原企业名称: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现企业名称: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等。

本院认为,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7月16日之前,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本案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宣城粤丰公司与苏州金螳螂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签订的《宣城恒大翡翠华庭综合楼11室室内软装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事由,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宣城粤丰公司未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应的给付报酬义务,系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苏州金螳螂公司以在向宣城粤丰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为由,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城粤丰公司立即给付其欠款本金59108.80元及其相应的违约金,就其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所受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由于苏州金螳螂公司就宣城粤丰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应付的余款,给其造成具体的损失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数额,故法院可以依法确定。另苏州金螳螂公司在本案中又主张违约金,因该主张的违约金不是双方明确约定的为惩罚性违约金的,本院依法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苏州金螳螂公司主张宣城粤丰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诉讼代理费,该主张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支持,但具体费用数额由本院依据相关规定酌定;苏州金螳螂公

司要求宣城粤丰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和保全担保保险费,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59108.80元及其相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或利息损失,其中结算尾款44331.60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质保金5%即14777.20元自2019年8月17日起,均以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保全费902.16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合计1402.16元;

三、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诉讼代理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软装艺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3元,由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敬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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