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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发(作者:董玉龙)
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
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方
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红山区解放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
二、征收范围
赤峰红山区解放街东段,西起红星路,东至火花路道路规划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以道路规划线为准)。
三、征收主体:红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红山区南新街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
60
五、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
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产权调换相关政策。非住宅房屋只进行货
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确定。由被征收人从不少于家的备选房地产价格
3
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
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
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
现场公证。
(二)房屋评估实施。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
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
人员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
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
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后,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有关情况
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日。被征收人对评
7
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10
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
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
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
10
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
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七、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是指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有证房屋及其附属房屋。
有证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房产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
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房屋。住宅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
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附属房屋是指未依法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承重墙体独
立,门窗齐全的建筑物。
(一)货币补偿
1
有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评估确定。
2
.附属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已建建
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
以补偿。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
及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
超过元/平方米。
200
住宅楼的配套小棚按每个万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标准
1
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确定予
以补偿。
3 300
.未建部分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未建部分补偿元/平方
米。
4 .
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形成的附属物参
照执行。
(二)产权调换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
112
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
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
1:1.3
1:1
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换。均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
1:1I
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三)装修装饰补偿
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补偿。
300
(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15
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
低于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IOOo
2.3
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年,最
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
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25
每月每户不低于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1500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
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
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
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八、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日)
30(15
内搬迁完毕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单位,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万元。
231-60
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日)内搬迁完毕,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
(15
160
万元。超出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约定期
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回迁安置
(一)回迁安置地点:在新建的锦绣花苑区就近回迁安置。
B
(二)回迁安置房为中高层楼房,设计单户面积最终以房屋产权测绘
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
住手续之日止。
(四)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
安置房屋的房号,同时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五)楼层差价: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
负总和为零。
(六)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时需交纳的资金款项
1 .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购房款;
2
.楼层差价款(以各安置小区确定楼层差价为准);
3 .
大修基金;
4
.余热费、物业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七)办理入住时,被征收人到相关实施单位结算各项费用,多退少
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相关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出具,并协助被征
收人办理。
十、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
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一)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土地、房屋以外其他资产补偿,由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的价格予以补偿。
(三)附着物及设施补偿。
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附着物,经评估机构
评估后予以补偿。附属房屋补偿最高不超元/平方米。
200
(四)搬迁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对
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不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
1%o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执行。
因历史原因被征收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未进行税务登记且实际从事生产、
经营等活动,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赤
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对于实际未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但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租赁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房屋为经营者自建的部分,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搬迁费补偿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一、保障制度
(一)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
置面积且在人均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
30
房市场价格下浮结算,超出人均面积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格结
20%30
1.5%;
算。
1
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2
.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3 .
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4
.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二)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不
50
得低于平方米,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
5050
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
售价购买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50
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人,因得到超面积补偿,对原住房装
修部分及附属房屋、构筑物不再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
可不享受征收住房保障性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结果
进行补偿。
(三)符合公租房、大病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条件的,按相关政策优
先办理。(一)、(二)两项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十二、未登记土地和建筑的认定
(一)认定机构
由区征收办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工作
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住宅土地和房屋的认定
1
认定条件
因历史原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均未办理或两项中一项未办
理的,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
5 .
认定办法
(1)
对于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认定居住性主体
住宅房屋一栋为有证房屋。一层以上不予认定。
(2)
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房屋,依据评估公司现
场勘查情况,对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认定。
(3)
对于既无土地使用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依据评估公
司现场勘查情况,先对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认定,再按款办理。
(1)
(三)非住宅土地和房屋的认定
国有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或曾为国有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性
质为“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等非住宅用途房屋的认定。
1
.认定条件
(1)
因历史原因,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两证均未
办理的,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
(2)2.24
房屋檐高米以上,跨度米以上、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
全。
2
.认定办法
(1)
对于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具有规划或会议纪要等
相关手续的,按会议纪要或相关手续标明面积认定有证房屋;对无规划或会
议纪要等相关手续的,按最高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明面积认定为有证
房屋。
38%
(2)
对于既无土地使用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具有国土、规划、发
改、会议纪要等手续之一的,依据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结合
评估公司现场勘查情况,先对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认定,再按相关手续标明面
积认定有证房屋;对无相关标明面积手续的,按最高不超过认定土地面积
38%
认定为有证房屋。
(四)附属房屋认定
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认定)房屋面积以外承重墙体独立、门窗齐
全的房屋,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附属房屋予以补偿。
十三、相关政策
(一)租赁公房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
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依照本方案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经营性房屋的补偿
征收范围内二层以下(含二层)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偿,按经营状况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
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
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
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元。
9000
被征收人未领取营业执照未进行税务登记且实际从事经营等活动的被
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的,给予经营性补偿元。
6000
被征收人将非住宅房屋租赁给他人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实际经营的,给
予经营者适当补偿,已领取营业执照且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
9000
元;未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经营等活动的经营者,并在征收过程
中积极配合工作的,给予经营性补偿元。
6000
(三)翻建、待建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提供的规划或准建手续,经调档核实后,对实有建筑面积大
于规划或准建手续批准面积的,依据规划或准建手续进行补偿;实有建筑面
积小于规划或准建手续批准面积的按实有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有手续无档案
的,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为合法证件后,按上述规定予以补偿。有规划或
准建手续且未建设房屋的不予补偿。
十四、其它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
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不予补偿:
1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对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楼房以房产证),按“一
证一户”的原则进行补偿和奖励。
(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和领取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
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
房屋产权人已故但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应先确定房屋所有权继承人,
再由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验收合格且收取被征收房屋钥
匙之前,被征收人不得有在外租赁房屋、转卖选定安置房屋、解除原租赁关
系、变卖物品、停止商业经营等行为,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
担。
对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或设有抵押权的,自实施单位通知被征
收人搬迁之日起,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或抵押关系,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
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日内搬迁完毕的,实施单位收取
15
被征收房屋的钥匙。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由被
征收人自行结清。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卸原房屋结构和附
属设施,违者按协议补偿价格双倍赔偿并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按照《赤峰市红山区解放
街东通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红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为享受相关政策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A)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
(十)本方案由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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