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阳广场-推荐一个股票并写出理由

新疆电采暖政策
2023年10月2日发(作者:金士龙)

新疆电采暖政策

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 为治理乌鲁木齐市冬季严

重的大气污染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乌鲁木齐电网电源充足的实际,自治区发

改委出台优惠电价政策,

200761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首先,

借鉴北京、沈阳等地区对电采暖补助的成功经验,对乌鲁木齐试点工程增加的电源

配套(包括高压专线、变压器、低压电线、配电盘、分户计量装置等)投资给予50

/?补贴,直接补给供电部门,以减少中间审批环节,以免人为增加成本。其次,

对试点示范电采暖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附件一:新政办发〔200688

),已征收的返还该费用。再次,对实施电热采暖的用户电价给予优惠。即执行

新计价能,2002,1260(附件二)、自治区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

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附件三)

/kW?h、平段10中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高峰4个小时0.531

个小时0.361/kW?h、低谷10个小时0.279/kW?h(红神火)

附件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新计价能,2002,1260号关于乌

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关于

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

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

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

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

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

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

: 单位:/平方米

建设项目种类 商业及 工业厂房、

城市类别 写字楼 仓储用房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5 40 30 地州首府所

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20 35 25 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 15 30 20 工矿区及建制镇

10 15 10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

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部队

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

;

()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

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

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

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

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各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

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

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城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3] 68)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 费用 办法 通知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新计价能,2002,1260

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奎屯市计委 (

价局):

为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大量的电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电采暖形式在

乌鲁木齐等城市出现,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降低电采暖成本,促进更多的

燃煤、燃油采暖向电采暖转换,现就新疆主电网 (乌鲁木齐电网)内对使用集中式

电锅炉、低温辐射电热膜及发热电缆等利用电进行采暖的电价进行统一规定,现通

知如下:

一、冬季利用电进行采暖实行峰谷电价,即:高峰电价 0.45,千瓦时;平段电

0.28,千瓦时;低谷电价0.198,千瓦时。此电价随新疆主电网电价同步调

整。

电采暖时段 高峰(4个小时) 平段(10个小时) 低谷(10个小时)

8:00-11:00

11:00-13:00 13:00-15:00 0:00-8:00 时段划分

19:00-21:00 15:00-17:00 17:00-19:00

21:00-24:00

二、未单独安装贸易结算用复费率电能表计电采暖不执行峰谷电价。电采暖用

户未安装复费率电能表但为供电部门“四到户”用户,电采暖电量与居民生活用电

电量合计执行新计价能,2002,418号文件中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三段式优惠电价。

三、饮用、洗浴电锅炉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四、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新价工交字,1998,37

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电力 采暖 优惠 价格 通知

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兵团计委、军区联勤部。 新疆计委办

公室 200292日印发

附件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能价,2006,977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

电集团新疆联络处,国投新疆风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232)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

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乌鲁木齐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

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235/千瓦

(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加价0.015

/千瓦时。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制定2005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国电天风发电公司、国投新疆风电公

2005年新投产风电机组上网电量均为7410万千瓦时,上网标杆电价0.47/

瓦时;国电吉林台一级水电站上网电量93089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24/千瓦

时。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

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

见》(国发〔200617),乌鲁木齐电网提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8/

瓦时,提取范围为乌鲁木齐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 三、征

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和费用分摊

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乌鲁木齐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

全部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0.1/千瓦时的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新疆电力公司

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乌鲁木齐电

网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乌鲁木齐市农村、昌吉州电价降

低的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用户负担。

五、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影响,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提高1.5

/千瓦时。乌鲁木齐电网内各地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

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调整为:高峰电价0.531/千瓦时;平段电价0.361

/千瓦时;低谷电价0.279/千瓦时。电采暖其它规定仍按新计价能〔2002

1260号文件执行。

()取消居民生活用电三段式电价。

()取消电网企业抄表到户服务费,即《关于对房地产物业小区抄表到户收取

服务费的复函》(新价工交字〔199820)予以废止。

()乌鲁木齐电网趸售乌苏、沙湾、兵团奇台四个团场的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

做变动。

六、自治区范围内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七、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7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

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委。

附件:1.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销售电价表

2.吐鲁番地区销售电价表

3.奎屯市销售电价表

4.乌鲁木齐电网部分电源上网电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年七月十七日

扶余二手房-人福医药股票

新疆电采暖政策

更多推荐

发热电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