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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日发(作者:金士龙)
新疆电采暖政策
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 为治理乌鲁木齐市冬季严
重的大气污染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乌鲁木齐电网电源充足的实际,自治区发
改委出台优惠电价政策,
2007年6月1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首先,
借鉴北京、沈阳等地区对电采暖补助的成功经验,对乌鲁木齐试点工程增加的电源
配套(包括高压专线、变压器、低压电线、配电盘、分户计量装置等)投资给予50
元/?补贴,直接补给供电部门,以减少中间审批环节,以免人为增加成本。其次,
对试点示范电采暖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附件一:新政办发〔2006〕88
号),已征收的返还该费用。再次,对实施电热采暖的用户电价给予优惠。即执行
新计价能,2002,1260号(附件二)、自治区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
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附件三)
/kW?h、平段10中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高峰4个小时0.531
元
个小时0.361元/kW?h、低谷10个小时0.279元/kW?h(红神火)。
附件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号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新计价能,2002,1260号关于乌
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关于
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
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
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
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
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
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
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
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
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项目种类 商业及 工业厂房、
住 宅
城市类别 写字楼 仓储用房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5 40 30 地州首府所
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20 35 25 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 15 30 20 工矿区及建制镇
10 15 10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
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
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
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
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
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
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
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各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
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
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
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
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城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
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3] 68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 费用 办法 通知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新计价能,2002,1260号
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奎屯市计委 (物
价局):
为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大量的电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电采暖形式在
乌鲁木齐等城市出现,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降低电采暖成本,促进更多的
燃煤、燃油采暖向电采暖转换,现就新疆主电网 (乌鲁木齐电网)内对使用集中式
电锅炉、低温辐射电热膜及发热电缆等利用电进行采暖的电价进行统一规定,现通
知如下:
一、冬季利用电进行采暖实行峰谷电价,即:高峰电价 0.45元,千瓦时;平段电
价0.28元,千瓦时;低谷电价0.198元,千瓦时。此电价随新疆主电网电价同步调
整。
电采暖时段 高峰(4个小时) 平段(10个小时) 低谷(10个小时)
8:00-11:00
11:00-13:00 13:00-15:00 0:00-8:00 时段划分
19:00-21:00 15:00-17:00 17:00-19:00
21:00-24:00
二、未单独安装贸易结算用复费率电能表计电采暖不执行峰谷电价。电采暖用
户未安装复费率电能表但为供电部门“四到户”用户,电采暖电量与居民生活用电
电量合计执行新计价能,2002,418号文件中制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三段式优惠电价。
三、饮用、洗浴电锅炉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四、本通知自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新价工交字,1998,37
号文件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章)
二??二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电力 采暖 优惠 价格 通知
抄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自治区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兵团计委、军区联勤部。 新疆计委办
公室 2002年9月2日印发
附件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
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国
电集团新疆联络处,国投新疆风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23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
售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乌鲁木齐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
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235元/千瓦
时(含税,下同),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加价0.015元
/千瓦时。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制定2005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国电天风发电公司、国投新疆风电公
司2005年新投产风电机组上网电量均为7410万千瓦时,上网标杆电价0.47元/千
瓦时;国电吉林台一级水电站上网电量93089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24元/千瓦
时。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
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
见》(国发〔2006〕17号),乌鲁木齐电网提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8分/千
瓦时,提取范围为乌鲁木齐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全部售电量。 三、征
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和费用分摊
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乌鲁木齐电网除农业生产用电电量外的
全部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0.1分/千瓦时的可
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新疆电力公司
收取,单独记帐、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乌鲁木齐电
网内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乌鲁木齐市农村、昌吉州电价降
低的部分,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用户负担。
五、为解决上述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影响,乌鲁木齐电网销售电价提高1.5分
/千瓦时。乌鲁木齐电网内各地各类用户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 (一)乌
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调整为:高峰电价0.531元/千瓦时;平段电价0.361
元/千瓦时;低谷电价0.279元/千瓦时。电采暖其它规定仍按新计价能〔2002〕
1260号文件执行。
(二)取消居民生活用电三段式电价。
(三)取消电网企业抄表到户服务费,即《关于对房地产物业小区抄表到户收取
服务费的复函》(新价工交字〔1998〕20号)予以废止。
(四)乌鲁木齐电网趸售乌苏、沙湾、兵团奇台四个团场的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
做变动。
六、自治区范围内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七、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7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
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
报告我委。
附件:1.乌鲁木齐市、昌吉州销售电价表
2.吐鲁番地区销售电价表
3.奎屯市销售电价表
4.乌鲁木齐电网部分电源上网电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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