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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开国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3年9月17日发(作者:曲波)

周开国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

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79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悦何君慧乔军

【审理法官】张悦何君慧乔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开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

【当事人】周开国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周开国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开国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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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明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

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诉证明信系小汤山派出所向法院出具的证

明,未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

开国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19:31:57

周开国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1行终793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开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

负责人周明辉,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柴晋,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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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晓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周开国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小汤山派出所(以下简称小汤山派

出所)出具的证明信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行初136号行政

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查:20091221日,小汤山派出所出具(2009年)昌公汤所户

215号《证明信》(以下简称被诉证明信),主要内容为:小汤山法庭:兹有郭福

延。

另查明,郭福延《常住人口登记表》第二页记事栏记载:20146月中旬,有群

众反映郭福延死亡时间有误。后经调查,查找到郭福延死亡时火化介绍信存根,死亡时

间为2000510日。201477日,上报市局填报信息维护申请表,将信息更

正。

再查明,201493日,小汤山派出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

年)昌公小汤山所户字0901号《证明信》,主要内容为:兹有郭福延。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

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

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周

开国要求撤销的被诉证明信,系小汤山派出所向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且该行为既未创

设新的权利或义务,也未对周开国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周开国针对该证明行为提

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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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起诉。

上诉人周开国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故上诉

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小汤山派出所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查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

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被诉证明信系小汤山派出所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未

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开

国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何君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赟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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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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