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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租赁商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
2023年9月19日发(作者:柏含)

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

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

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

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政策依据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房

金规〔20201号)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

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

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

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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