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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
******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东深路
*********天安数码城1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住所***************中路西侧、东平
路北侧土地**置业陶瓷批发市场一区北侧M34号之二、之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6640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及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
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1063306号“”、第4724680号“”、第1069174号“”、第
1048613号“”、第217457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
争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包装、
宣传资料,网站店名及页面详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并销毁含
有上述侵权标识的卫浴产品及其***等;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
审中,原告明确撤回不正当竞争、生产侵权及网站店名侵权的主
张,明确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瓷砖”品牌诞生于*****,在国内外
建有4500余家专卖店,产品远销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
“***瓷砖”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
誉,其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得到了高度评价。原告经受让取得第
1063306号“”、第4724680号“”、第1069174号“”、第
1048613号“”、第21745759号“”商标。经原告调查发现,被
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卫浴批发建材城”(掌柜昵称“jomuu**卫
浴”)中长期销售大量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原告
认为,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卫浴生产经营的从业者,明知原告系列
商标具有非常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
意,且侵权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获利极高。其生产、销售的被
控侵权产品及宣传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无论在文字、图形、呼
叫或者排列上均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极易导致
混淆误认,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告的
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商标权属相关事实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于*********受
让取得以下注册商标:①第106330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
商品为第19类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等,注册有效期限自
***********,经续展有效期至**********。②第4724680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器等,注册有
效期限自**********,经续展有效期至*********。③第1069174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
等,注册有效期限自**********,经续展有效期至*********。④
第10486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淋浴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经续展有
效期至*********。⑤第217457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
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浴室装置等,注册日期为***********,
有效期至***********。
*******,使用在第19类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
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
签署《授权书》,甲方将其持有的全部商标(包括涉案五个商
标)及名称、简称(全部包含“***”“Marcopolo”的名称、简
称)等权利许可给乙方使用,授权使用区域为全国范围内,授权
使用**为普通许可,并授权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
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简称的相关权利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维权、提起诉讼等,授权期限至上述权利有效期止,且追溯
至商标转让前。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原告取证人员某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卫浴批
发建材城”(掌柜昵称:***卫浴)下单购买了***为“***淋浴花
洒套装家用全铜卫浴挂墙式淋浴器浴室淋雨增压喷头”的商品一
件,付款199.31元;该商品详情页面标注“品牌:***/
***”“产品品牌:***”等字样。
**********,***********公证员、工作人员与原告取证人员
收到上述商品包裹一个(顺丰速运SF***********87),***箱上
标有“馬可波羅”标识,内有淋浴器一套、产品保修卡一张,淋
浴器产品上使用了“”标识,产品保修卡上使用了“馬可波羅”
标识及“”标识,***及产品上均未标注厂家**,随后公证处公证
员、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并进行封存,封存后物品交原
告取证人员保管。***********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
公证书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封存完好的公证封存物
品,当庭进行拆封,物品情况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原告取证人员发现,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卫
浴批发建材城”(掌柜昵称:***卫浴)内展示有多款***包含
“***”字样的淋浴花洒,商品图片上均标有“***”标识;
**********原告取证人员某被告淘宝网店所购买订单的物流**,
与原告取证人员收取的上述商品包裹的快递**一致。
原告主张,被告在网店产品名称、产品图片、产品***、产品
本身上使用“***”“馬可波羅”“”“”标识,与涉案五个注册
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与第4724680号、第1048613
号、第217457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的浴室装置、淋浴器、水
龙头构成相同商品,与第1063306号、第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
定使用的建筑砖瓦构成类似商品,侵犯了涉案五个注册商标专用
权。
***********,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向被告发送
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发现被告涉案淘宝网店仍有展示***、商品
图片、品牌标注使用“***”字样的淋浴花洒。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涉案淘宝网店已关闭。
(三)其他相关事实
被告成立于***********,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
陶瓷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等。
**依原告申请向**********调取了淘宝店铺“卫浴批发建材
城”(掌柜昵称:jomuu**卫浴)的交易记录,该网店的交易记录
数据显示,该店铺中***同时包含“***”“花洒”字样的商品交
易成功的销售金额合共150949.93元,交易时间为
***************。
原告主张本案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800
元、购买产品费199.1元、时间戳取证费60元、律师费8000
元。
**认为,本案虽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但诉讼中
原告申请撤回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对不正当竞争部分不再进行处理。本案争议问题包括:一、原
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被告销售;三、
被告是否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若构成侵权,被告的民
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是涉案五个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
人,其经***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对
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广东***陶瓷有限公司
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原
告。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被告销售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证实原告取证人员某公证人员
的见证下收取了网购商品包裹,公证书中对公证受理、实施、公
证地点、被公证对象记载清楚、明确,并有照片、实物相印证,
其中网购商品包裹的物流**、产品相关**均与原告提交的经可信
时间戳认证的订单**、物流**一致,结合淘宝平台披露的涉案淘
宝网店经营者**为被告,故**认定公证封存的网购商品包裹即被
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
三、被告是否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
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淋浴器与涉案第4724680号“”、第1048613
号“”、第217457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淋浴器、水管龙
头属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产品淋浴器与第1063306号“”、第
106917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在功
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不相同,相关
公众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或属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故
淋浴器与建筑砖瓦、建筑陶瓷砖不构成类似商品。
(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
涉案淘宝网店在商品展示页面的***、商品图片中使用
“***”标识,销售标注“馬可波羅”“”“”标识的淋浴器产
品,上述标识客观上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
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馬可波
羅”与第4724680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视觉上基本无**,
构成商标相同;被诉侵权标识“”与第1048613号“”注册商标
均由图形及英文组成,两者图形的构图、元素相近,英文的字
形、字母组合、读音相近,整体视觉效果相近,被诉侵权标识
“”与第21745759号“”注册商标的图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混
淆误认,故均构成商标近似。
结合被控侵权产品系无标注厂家**的非正规产品,在被告未
应诉答辩及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侵犯
涉案第4724680号“”、第1048613号“”、第2174575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店的商品
展示页面使用上述侵权标识及销售侵权产品,均已侵犯了原告涉
案第4724680号“”、第1048613号“”、第21745759号“”注
册商标专用权。
四、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
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对于停止侵权的
诉讼请求,因诉讼中原告明确撤回该项诉请,该申请系其对诉讼
权利的自由处分,**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理由充
分,**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方面,鉴于在案证据难以证实原告因
侵权受到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亦无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
参考,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
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等情节,包括案中未有证据反映
第11类的第4724680号“”、第1048613号“”、第21745759
号“”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参考被告网店的侵权产品
交易成功的销售金额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
费用,公证费、购买产品费、时间戳取证费有票据、订单**及网
页截图佐证,律师费未有票据佐证,**将结合本案案情、取证难
度、原告诉请的支持度、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在费用支出的
必要性、合理性范围内酌定合理费用数额,综上,**酌定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25000元。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
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陶瓷有限公司**800元,
被告*************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中级人民
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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