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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发(作者:)

装修法律纠纷案例

篇一: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张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徐民三(民)初字第2774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男。

委托代理人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路号幢。 负责人王。 委托代

理人王,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座室。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王、赵,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诉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北京装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1010日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荣独任审判,于2021124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公司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

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61日,原告和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

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路号号楼、办公会所。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

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

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

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2021122日,被告对装修工

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60元;2.

1 19

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95元(以426,389.60元为本金,自2021

6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

资质的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的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的资质。装修工程

结束后,由于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屋有渗漏、开裂的情况,业主扣留了给被

告的工程款,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2161日,被告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原告张(乙方)

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揽本市路号号楼、楼办公会所装修工程

(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甲方提取合同暂定总价1,207,856元的11%后,乙方承

包价格为1,074,991元。工期自2021528日至728日。乙方在接到甲方

的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及时施工,待全部完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关于

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垃圾清运

费一次性付清;泥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

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60,000元;624,991元作为质保金,甲方于20211230

日支付;余款50,000元,甲方于202161日支付。

20211020日,被告确认由于其自身原因,一、二期工程款不到位及设

计图纸不完整,加之方案几次变更,增加了施工项目。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原告。

20211220日,被告确认系争工程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总价调整为

1,338,389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应付968,389元,其中2021630日前应

50,000元。2021122日,被告出具系争工

程的竣工验收单,确认系争工程的木作工程、泥作工程、油漆工程、水电工

程合格。被告在竣工验收单上备注:系争工程基本结束、部分需整改的项目待其确

定时间后进行整改,被告先签发工程竣工单。

20211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918,389.60元。被告表示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但对其内容有异议,由于原告工程

存在的质量问题,系争工程的业主至今仍有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原、被告一致确

认被告至今仍有426,389.6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原告。

2 19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承揽的系争工程存在1楼卫生间门口开裂、卫

生间隐蔽工程漏水、1楼屋顶开裂漏水、1楼会议室墙面开裂、二楼大厅漏水、木

工施工存在质量瑕疵等问题;原告认为系争工程所在地1-4楼的管道是通的,4

屋顶有天窗,一直无法关闭,下大雨时卫生间就会漏水,这是由于业主上海有限公

司使用不当造成的,系争工程已由业主使用一年多时间,墙面等部位开裂属于正常

问题,如果确认是原告原因导致的瑕疵,原告可以进行保修。

另查明,原告无从事装修工程的相关资质。

以上事实,有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增减项目表、工作联系单、工程竣工单、

律师函、照片等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关于系争工程《装修工程承包协

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并无相应资质,故该协议应属无效。系争工

程经被告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辩称系争工程存

在质量瑕疵,但其提供的照片无法体现出形成时间,亦无法证明是原告施工导致的

工程质量问题还是业主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状况。即便是原告在承揽系争工程

中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亦可通过要求原告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行使权利。2021

122日系争工程已通过被告验收,被告再以拒付工程款的方式来行使抗辩

权,显属不当。至于系争工程的业主是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

工程款无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426,389.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

息的诉讼请求,根据被告在20211220日增减项目表中确定的时间节点,被

告应于2021630日前支付50,000元,对剩余款项918,389元的支付时间并

未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26,389.60元工程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其计算时间节点有误,应予调整。本院确定利息

的计算起点为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1014日。被告上海分公司

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 19

一、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工程款

426,389.60元;

二、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逾期付款

利息,以426,389.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1

10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张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负

3,8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傅荣

王昭篇二: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9

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1117日,2021114日进行

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因有关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故于20211119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原告的委

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 19

原告诉称,20781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

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

程”中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了结算

方式、费用收?⒏犊罘绞降饶谌荨?00791日,原告进行施工。20215

1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2021112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浴场土建装修安

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其中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561,430元(人民币,以

下同)。根据生效的有关判决书进行计算工程款,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4,615,987

元,被告已付款2,030,000元,余款为2,585,987元。由于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

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

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5,987元,

并支付至执行日止的利息。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对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施工涉

讼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原、被告结付工程价款时,被

告已将其尚应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之债务转让给案外人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且原告也与该案外人签订了协议,同意债务的转让,故原告主张的工

程余款应由该案外人承担。现原告向其主张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

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7728日,被告上海分公司和公司签订了

《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分公司总承包该浴场室内外装饰安装工

程。协议还约定了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为“二类取费”、下浮5等内容。事后,被告

上海分公司又分别与原告、案外人、、、签订协议,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中除上

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外分包给上述四人组织施工。207810日,原、被

告签订了《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上海分公司将位于上海市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程”中的通风空调安装项目交由

原告施工。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按93

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为依据)其取费标准为三类费

率执行、总价下浮5;其他以设计变更单及建设单位签证单为准。2、有关费用收

取:甲方(即通州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同)净收取为工程总价的10管理费用。

5 19

上缴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乙方(即原告,以下同)按规定必

须交纳(投

标费、建管费、定额费、工程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联防费等其他费用)由

甲方代缴、代扣。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1、本协议签订进场十天后,按

合同总价的2.5支付合同生效金;2、进场十五天后按工程合同价的12.5备料款;

3、其后甲方每月按乙方工作量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工程余款在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其中工程款的5作为维修质保

金,在竣工验收二年后支付。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上述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21519日,由建设方公司、施工单位被告、设计单位对原告承建施

工的涉讼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等内容的《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为

此,被告与公司对包括涉讼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委托相关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相关

单位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经审核后,对涉讼工程核定总造价为

5,561,430元(已下浮5),故被告向原告等分包人出具了“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

程造价审核汇总表”。

2021119日,被告与浴场公司签订《装饰工程结算终止协议》,约

定,被告系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389号投资的大

酒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被告将该项目施工分包给下属施工队,具体施工分工为

1楼,23楼,水电,通风,45楼;双方确定项目成本价为人民币2175万元

整;公司已支付工程费用1205万元,余款970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施工队。双

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原告和案外人、、作为协议的乙

方签订了《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方确认成本价

(乙方不收取管理费)为人民币2170万元,甲方支付费用的同时,乙方提供部分

材料发票;甲方已支付费用1205万元,为妥善解决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甲

方同意在202112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余款565万元,甲方

20213月底起止20211230日期间按月支付给乙方,维修保养费用甲方

负责,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甲方和通州二建签订的合同同时

作废,且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施工队的合同也终止,原合同作废。协议还约定了

6 19

其他事项。2021316日,由原告和案外人、、作为协议的乙方(即施工

队),又与作为协议甲方的公司签订了《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

份,约定:

一、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成本造价(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收管理费)为人民币

2175万元;二、甲方已付工程款,支付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1205万元,甲方在春

节前已支付下属施工队110万元,合计1315万元,余款860万元,再扣除45

工程款144万元后为716万元;三、甲方同意在202112月底前必须将剩余工程

款支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为了确保甲方正常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自即日起从营

业款中每天提取7,000元,2021101日起每天提取营业款15,000元,直至

工程款付清为止。四、当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同时与通州二建207年签订的总承包

合同全部作废,同时原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下属施工队的合同也同时终止作废。

五、上述费用甲方作为付款方,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承担责任,签字生效。

六、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在202112月底前付清余款,必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的四倍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总额2175万元包括45楼的工程款,在本协议

余款中按照下浮比例已扣除,的工程款以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为准,由浴场管

理公司负责。八、工程维修、保养两年由乙方负责(材料、人工费用由甲方

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十三份,甲、乙方及所有股东、施工队各执一份。本协议是

原协议有效补充,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加盖了“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

司”印章,在股东签名处仅由秦礼红签字。

另查明,2021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分别于20211

19日、316日签订的《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为无效或者予以

撤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2021119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之后产生了

2021316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且内容并无矛盾之处,故前份协议已失去

效力,并于20211022日作出了“撤

销原告与被告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316日签订的《工程结算

协议书》”的民事判决。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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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于2021111日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上诉人公司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有关审价单位的审价结论,扣除原告已收取的工程

2,030,000元、

二、三类计价标准的人工费差价、10的管理费,4.5的税金,以及1的开办

费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为2,643,776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进场备

料款和进度款,故还应承担该款自2021519日始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

定的“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故由被告应从2021619

起,偿付工程余款扣除上述进度款、备料款后的六次平均数计息。被告则认为,该

案的工程款的债务转由公司承担,故不应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

述,原告递交的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浴场土建装修安

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民事判决书、 “上海浴场空调

系统结算审价汇总表”,被告递交的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装饰工程

结算终止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属无效

合同,对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的;??”。本案中,被告将涉讼工程交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进行施

工,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的工程余款的争议,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应付工

程款的债篇三: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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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

原告公司,住所地市路号二楼平台插层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公司,住所地区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517日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628日、20218

10日、2021817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被

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1月,原告准备装修新的办公场所,经过和被告公司数次

洽谈,202115日被告委派他们公司的经理和原告签署了装修合同和装修设

计合同,在2021111日,原告按照装修合同开具了由被告公司接受的现金支

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

篇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浦民一(民)初字第18083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上海俞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9

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1117日,2021114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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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本院因有关案件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故于20211119日作出了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原告的委

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7810日,原告与被告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

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

程”中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还约定了结算

方式、费用收?⒏犊罘绞降饶谌荨?00791日,原告进行施工。20215

1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20211122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浴场土建装修安

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其中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561,430元(人民币,以

下同)。根据生效的有关判决书进行计算工程款,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4,615,987

元,被告已付款2,030,000元,余款为2,585,987元。由于被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

有资质的原告施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故请求

法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85,987元,

并支付至执行日止的利息。

被告通州市安装工程公司辩称,对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施工涉

讼工程,工程并经竣工验收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原、被告结付工程价款时,被

告已将其尚应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之债务转让给案外人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且原告也与该案外人签订了协议,同意债务的转让,故原告主张的工

程余款应由该案外人承担。现原告向其主张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

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7728日,被告上海分公司和公司签订了

《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分公司总承包该浴场室内外装饰安装工

程。协议还约定了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为“二类取费”、下浮5等内容。事后,被告

上海分公司又分别与原告、案外人、、、签订协议,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工程中除上

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外分包给上述四人组织施工。207810日,原、被

告签订了《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上海分公司将位于上海市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公路5389号“浴场装饰工程”中的通风空调安装项目交由

原告施工。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1、工程造价:按施工图纸为结算依据;(按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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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为依据)其取费标准为三类费

率执行、总价下浮5;其他以设计变更单及建设单位签证单为准。2、有关费用收

取:甲方(即通州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同)净收取为工程总价的10管理费用。

上缴国家及上级部门的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乙方(即原告,以下同)按规定必

须交纳(投标费、建管费、定额费、工程保险费、个人所得税、联防费等其他费

用)由甲方代缴、代扣。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与时间:1、本协议签订进场十天后,按合同总价的

2.5支付合同生效金;2、进场十五天后按工程合同价的12.5备料款;3、其后甲

方每月按乙方工作量的35支付工程进度款;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余款在

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其中工程款的5作为维修质保金,在竣工

验收二年后支付。双方在上述合同中还另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

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21519日,由建设方公司、施工单位被告、设计单位对原告承建施

工的涉讼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等内容的《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为

此,被告与公司对包括涉讼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委托相关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相关

单位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经审核后,对涉讼工程核定总造价为

5,561,430元(已下浮5),故被告向原告等分包人出具了“浴场土建装修安装工

程造价审核汇总表”。

2021119日,被告与浴场公司签订《装饰工程结算终止协议》,约

定,被告系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南汇区)航头镇沪南公路5389号投资的大

酒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商,被告将该项目施工分包给下属施工队,具体施工分工为

1楼,23楼,水电,通风,45楼;双方确定项目成本价为人民币2175万元

整;公司已支付工程费用1205万元,余款970万元,由公司直接支付施工队。双

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原告和案外人、、作为协议的乙

方签订了《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方确认成本价

(乙方不收取管理费)为人民币2170万元,甲方支付费用的同时,乙方提供部分

材料发票;甲方已支付费用1205万元,为妥善解决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甲

方同意在202112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余款565万元,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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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月底起止20211230日期间按月支付给乙方,维修保养费用甲方

负责,乙方负责修理;甲方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甲方和通州二建签订的合同同时

作废,且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施工队的合同也终止,原合同作废。协议还约定了

其他事项。2021316日,由原告和案外人、、作为协议的乙方(即施工

队),又与作为协议甲方的公司签订了《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一

份,约定:

一、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成本造价(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收管理费)为人民币

2175万元;二、甲方已付工程款,支付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1205万元,甲方在春

节前已支付下属施工队110万元,合计1315万元,余款860万元,再扣除45

工程款144万元后为716万元;三、甲方同意在202112月底前必须将剩余工程

款支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为了确保甲方正常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自即日起从营

业款中每天提取7,000元,2021101日起每天提取营业款15,000元,直至

工程款付清为止。四、当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同时与通州二建207年签订的总承包

合同全部作废,同时原通州二建上海分公司和下属施工队的合同也同时终止作废。

五、上述费用甲方作为付款方,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承担责任,签字生效。

六、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在202112月底前付清余款,必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的四倍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总额2175万元包括45楼的工程款,在本协议

余款中按照下浮比例已扣除,的工程款以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为准,由浴场管理

公司负责。八、工程维修、保养两年由乙方负责(材料、人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十三份,甲、乙方及所有股东、施工队各执一份。本协议是

原协议有效补充,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该协议加盖了“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

司”印章,在股东签名处仅由秦礼红签字。

另查明,20218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分别于20211

19日、316日签订的《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为无效或者予以

撤销。本院经审理后,认为,2021119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之后产生了

2021316日《工程结算协议书》,且内容并无矛盾之处,故前份协议已失去

效力,并于20211022日作出了“撤销原告与被告上海浴场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316日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

12 19

的民事判决。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无正

当理由未于2021111日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该案按上诉人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有关审价单位的审价结论,扣除原告已收取的工程

2,030,000元、

二、三类计价标准的人工费差价、10的管理费,4.5的税金,以及1的开办

费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余款为2,643,776元;由于被告未按约支付进场备

料款和进度款,故还应承担该款自2021519日始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合同约

定的“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后的六个月平均支付”,故由被告应从2021619

起,偿付工程余款扣除上述进度款、备料款后的六次平均数计息。被告则认为,该

案的工程款的债务转由公司承担,故不应由其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

述,原告递交的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浴场土建装修安

装工程造价审核汇总表、空调系统工程验收报告、民事判决书、 “上海浴场空调

系统结算审价汇总表”,被告递交的浴场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协议书、装饰工程

结算终止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属无效

合同,对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

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的;??”。本案中,被告将涉讼工程交由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进行施

工,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上海浴场装饰工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的工程余款的争议,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其应付工

程款的债篇二: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

民事判决书

13 19

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336

原告公司,住所地市路号二楼平台插层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公司,住所地区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公司诉被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517日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1628日、20218

10日、2021817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被

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1月,原告准备装修新的办公场所,经过和被告公司数次

洽谈,202115日被告委派他们公司的经理和原告签署了装修合同和装修设

计合同,在2021111日,原告按照装修合同开具了由被告公司接受的现金支

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作为装修的预付款,由被告公司的经理洪毅签

收,现去银行查证,同月18日此款由被告

??01021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不具备装修钢结构的资

质,原告的装修涉及搭建2层钢结构楼,为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经双方协商,同

意解除合同,被告收回原件合同,并答应立即归还已经提取的现金,原告当即交出

原件,并未留下原件的复印件。现在,经数月,被告未能如数归还25,000元的装

修款,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请求返还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讼来院,要

求判令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支票存根及付款凭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25,000元现金支票,由

被告公司签收。

2、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

14 19

3、付款凭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设计合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两笔设

计费用。

4、设计蓝图一组,证明原告的装修中包含钢结构的设计,必须要有相应资质

才能施工。

5、租户和装修队需知和提交的文件清单一份,由原告办公室所在大楼的物业

公司制作,证明原告要装修,必须按照物业的要求来做,装修队必须要有钢结构施

工资质和设计蓝图,否则不能进场施工。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先前的合同约定将原告

预付款交给,用于本案装修工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其辩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修合

同关系。

2、收款证明一份,由出具,证明在被告处领取了25,000元,用于原告装修

工程。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双方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

为不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上面的信息也与被告无关;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没有

公章无法确认真实性,原、被告之间的设计蓝图没有包括钢结构。对于被告提供的

证据,原告对证据1上原告方的公章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签订合同时被告的

公章没有盖,第六页上“郑重提示”及“公司管理人员代收款??”的章在签订合同

时也没有盖,最后一页的补充协议也是事后添加的;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认

为是被告公司内部的事情,证明上也没有写收款用于什么用途。双方对原告提供的

证据123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被告

不予认可,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没有物业公司的公章,且被

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公司的公章真实性

不持异议,但认为有事后添加的内容,因该合同一式两份,而原告未能提供原告方

保留的合同,无法证明该证据上存在事后添加的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

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虽对洪毅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未能提供反

15 19

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

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11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一份》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位于路室的办公室进行装饰装修,合同总价

款人民币88,000元,并约定被告指派洪毅为被告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

行。合同最后约定了补充协议:“若乙方(即被告,下同)于2021年元月20日前

仍未取得钢结构资质,合同自然解除。甲方(即原告,下同)另行委托寻找有钢结

构资质公司进行装修。甲方已付乙方预付款25,000元(贰万伍仟元正)由乙方直

接交付洪毅本人即可。甲乙双方合同解除”。该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告及被告各执

一份。同日,原告以支票方式支付被告装潢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由被告方出

具付款凭单一份。2021120日,被告仍未取得钢结构资质,原、被告双方均

同意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同日,从被告处领取原告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并

向被告出具收款证明一份。

另查明,原、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进场施工。原告公司办公室由介绍

的另一家装潢公司进行装修。

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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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nbsp;nbsp;

00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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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 nbsp; nbsp; nbsp;

篇三: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

16 19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奉民三(民)初字第1824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永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712日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83日、2021831日、202198日分

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委托

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公司承包浦东新区张江城市经典别墅区装饰装修工程。

2021918日,原、被告签订《安装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上述装

饰工程中的门窗套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被告提供工具和材料,工程价款

为:ba型别墅每栋人民币(下同)50,000元,bb型别墅每栋55,000元。付款方

式:月结,每月10号付款。2021525日,原告完工,经结算门窗套安装工

程为1,443,749元。20214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

被告维修别墅,每栋维修费4,000元。202158日,原告维修完毕,实际维

22套别墅,维修费为88,000元。20216月,工程结束,被告要求原告工人

留下来继续修理其他十几幢别墅,至2021617日止,经结算维修点工共计

5,750元。上述安装、维修总工程款为1,537,499元,被告已付款1,153,000元,

尚欠384,499元。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384,499元;

2、支付从20216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17 19

率计算)。庭审中,原告因计算错误,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

296,499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篇三: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装修纠纷:从一则案例看非法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雷律师按:业主因为看到装修公司的装修资质而相信装修公司的装修能

力。但有的装修公司虽然自己拼凑出了装修资质,取得了经营资格,却在承接工程

后将工程非法装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

定,对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那么这种转包合同的效力如何,通过如下一

则案例予以评析。

案例评析:

朱先生是来沪打工的小包工头。207年前后朱先生和某装修公司开展了合

同。双方口头约定,由装修公司承接工程,然后发包给朱先生进行施工。装修公司

和朱先生之间以人工费的形式结算工程款。具体为,在工程开始前,由装修公司给

付朱先生一部分的人工费,剩余款项由装修公司在工程结束审计结算后再支付给朱

先生。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应当安排自己的员工进行施工,如果将工程转包给施

工队,属于非法转包,该转包行为无效。双方达成的口头约定也是无效的。)

同时,装修公司为了控制朱先生的施工质量,要求朱先生向装修公司缴纳

“工程质保金”,该款项作为施工质量的保证,如果朱先生的施工项目质量没有问

题,则在与朱先生合作的最后一个工程结束2年后退还全部质保金。

(张雷律师:这是装修公司为了控制施工队的施工质量。因为一旦发生装修

质量纠纷,业主首先找到的就是与之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需要

承担保修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赔偿业主的损失。所以装修公司可以扣住施工

随后的几年中,朱先生陆续承接了装修公司的十几起装修工程,向装修公司

支付了13万元的质保金。合作结束2年后,朱先生打算要回这笔质保金,却遭到

装修公司拒绝。为此朱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还质保金13万元。

(张雷律师:装修公司凭借优势的市场营销工作,可以承接到很多工程。这

类装修公司多是一些小型装修公司,全部员工都在跑业务,装修完全转包给施工队

来做,装修质量自然没得保证。而朱先生的施工队,为了赚取人工费,也不得不向

装修公司缴纳质保金。)

法庭审理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朱先生的施工队还有装修项目在进行,双

方的合作还在继续,不符合当时关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

(张雷律师:如果双方的转包合同法律关系,因为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

无效,则该合同内容中的全部条款都是无效的,无需考虑是否满足工程结束后两年

再支付的约定。)

最终法院判决: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行为无效。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

工资质的朱先生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转包

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朱先生。故判决

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质保金13万元。

(张雷律师:本案并不复杂,但却显示了装修行业的一种普遍违法现象。即

装修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来施工,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业主的

利益。因此建议业主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装修工程不得转包,一旦

转包则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责任。当然,如果业主的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

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公司不能以将工程转包给施工队这种非法行为而

免责。)

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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