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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2日发(作者:农村建房平面图纸大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年2月26日经第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
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
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
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 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
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 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活动的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四)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 支
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
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 接点包括承重
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 位批
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 荷载的应
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
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 办法第六条第
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 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
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
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
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
动不得侵占公共空
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
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
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 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 装饰装修方案;
(四)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 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 第七条
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
(六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 业主的
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 止行为和
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 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
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 理单位签
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 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 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 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 管理服务费用;
(八) 违约责任;
(九)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实
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 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已造成
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 或者装饰装
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 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 装修企业
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 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
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 内装饰装
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 查
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 的行为都有权
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 须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 择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书面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
(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 质量要
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 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
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 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
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
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
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
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
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
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 饰装修工
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 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
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 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 程设计合
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 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 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
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
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
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
说明书
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
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
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
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
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
对公共部位和设施
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 程委托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 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 市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
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装饰装修企
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I
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1千元以 下的罚
款;
(四)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 5百元以上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 十九条未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
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
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 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
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
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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