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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22.06.23
• 【字 号】京政办发〔2022〕21号
• 【施行日期】2022.06.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3日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
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
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
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
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完
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
1.排查范围。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
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
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
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设施合规性。
3.排查方式。通过产权人自查、街道(乡镇)和部门核查、区级检查、市级抽
查,确保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
一是产权人自查。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指导社区
(村)组织产权人自查,如实填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产权人立即进行鉴定、整治;发现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督促产权人限期进行鉴
定、整治。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逐一归
集核查信息,核查结果须由参与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确认。街道(乡镇)应根据自
建房用途,统筹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同核查。
三是区级检查。各区将街道(乡镇)核查信息汇总形成台账,结合规划自然资
源部门提供的全市违法建设图斑,制定检查计划,组织专业机构参与区级检查。检
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督促街道(乡镇)尽快组织开展整治。
四是市级抽查。市相关部门对各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组织
专业机构参与,随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区反映的难点问题进行技
术指导。
(二)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完成)
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以区为单位,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行动”,在2022年9月底前,确保全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管控到
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围绕城乡结合部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经营
性自建房,委托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按照时间节
点完成排查(核查)、检查、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百日行动”台
账,实行销账管理。
(三)彻底整治隐患(2025年6月底前完成)
1.依法拆违。各区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
消防救援等部门,明确对排查出的自建房是否保留,对不予保留的自建房开展联合
执法,按违法建设管控要求及时依法拆除。
2.依规鉴定。对予以保留且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街道(乡镇)督
促产权人限期进行安全鉴定。产权人不按期鉴定的,区政府可依法依规指定有关单
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3.加强整治。产权人应根据自建房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
除危险的措施进行整治,并承担相关费用。各区要按照“一房一策”要求对存在风
险隐患的自建房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加快进行整治。对存在结构
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
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一时难以拆除的,通过除险加
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管控措施。
4.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监
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1.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
4.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房
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疏散。落实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发挥
城管、社区(村)“两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
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责任
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
安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街道(乡镇)有关部门
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
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长、谈绪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
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
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为成员单
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
用,组织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市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
附件
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
抓好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架构
成立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吉宁市长担任组长,崔述
强常务副市长、隋振江副市长、谈绪祥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推进全市专项整治
工作。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统战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提供全市违法建设图斑,为各区排查提供基础数据;负
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负责自建房违法建设查处、临时建筑治理工作;做好地质灾
害易发地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
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组织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自建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监
督实施;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
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
基地管理、宅基地上违法建设查处有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
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城乡办负责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范围内自建房建设管理和监督。
法律服务,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督促指
导各区对区级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电影局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本市自建房网格化管理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依法查处非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三、工作机制
(一)协调调度机制。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自建
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及时协
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市政府常设议事协调机制,专项整治任
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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