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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2023年9月10日发(作者:蒙定军)

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16民终134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丽吴丽华杨红梅

【审理法官】蒋丽吴丽华杨红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

【当事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

【当事人-个人】杨小华

【当事人-公司】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诸丽红

【代理律所】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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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杨小华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

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上诉人富盈

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34:04

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6民终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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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

安区大寨社区牌坊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

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上诉

人富盈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吴丽华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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