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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0日发(作者:蒙定军)
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川16民终1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丽吴丽华杨红梅
【审理法官】蒋丽吴丽华杨红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
【当事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
【当事人-个人】杨小华
【当事人-公司】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诸丽红
【代理律所】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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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杨小华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
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上诉人富盈
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34:04
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民终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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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
安区大寨社区牌坊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
人杨小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
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富盈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
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元。上诉
人富盈公司签收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该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广安市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蒋 丽
审 判 员 吴丽华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青青
书 记 员 田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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