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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农夫)

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9

【案件字号】(2021)04民终303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

【审理法官】吴雪峰廖鸣平周文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政伟

【当事人】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政伟

【当事人-个人】谢小华段政伟

【当事人-公司】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欧阳琳湖南南舫

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欧阳琳湖南南舫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冰清熊冬林欧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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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段政伟

【本院观点】谢小华诉段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谢小华以其支付的借款利息超过法

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湖南省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

由,驳回了谢小华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明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

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谢小华诉段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谢小华以其支付的借款

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

失,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以超过法定诉

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1)

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衡阳鑫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谢小华再次以其支付给段政伟款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

利率36%)违法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与前诉相比,虽然后诉

在形式上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也作了文字方面的

变动,立案案由亦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质上,二上诉人

提起的后诉还是与谢小华提起的前诉系同一事,该“同一事”是指段政伟收取了谢小华借款

高息,应予返还。而前诉对该事进行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二上诉人再以此提起后诉,违

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事实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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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上诉人主张本案不属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

纳。 综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2:06:2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谢小华曾以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依

据,以段政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作出(2020)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

决,驳回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17

日作出(2021)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本

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虽然本次诉讼增加了衡阳鑫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谢小华系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本次诉讼中衡

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包含在前次诉讼中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具有不可分性,故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其次关

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谢小华在前次诉讼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不当得利返

还,而本次诉讼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确认部分已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并返还,

虽然两案案由不同,但实质上依据同一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争议事实一审法院一审及衡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对双方上述争议进行了审理认定。本案的审理同样也需要对上述双方法律

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的争议作出评判属于两案诉讼标的相同。最后,关于两案是否构成诉讼

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两次诉讼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均

行使返还请求权,在前诉已经认定其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小华再次诉请段政伟

返还利息则明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后诉的诉讼

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如谢小华对于

前诉生效裁判存在异议,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驳回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

蒸湘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明显错

误。本案与原审法院审理的前案(2020)0408民初2828号诉讼标的不同,前案的诉讼标的

是不当得利纠纷,其请求只限于返还不当得利,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民间借贷纠纷,包括确认

合同部分无效和返还基于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财产。案由是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

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见,案由、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个概念本质相

同,即概念的内涵相同,案由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即民事法律关系。原审先认定两案案由

不同,随即又认为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前后矛盾,逻辑混乱。2、本案与前案当事人不同,前

案诉讼当事人只有谢小华、段政伟,本案除了谢小华与段政伟外,还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审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错误。“基本相同”不是“相

同”,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条件之一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而非基本相同,原审法院

认为本案只增加了一个原告,认定后诉与前诉当事人基本相同,这明显是对相同的曲解。原

审以“原告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就认为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理

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

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4民终303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

黄金路友谊星城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谢小华,系该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友谊,衡阳市中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政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冬林,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琳,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政伟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0408民初1841号民事裁定,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0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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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

定,指定蒸湘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

诉,明显错误。本案与原审法院审理的前案(2020)0408民初2828号诉讼标的不同,

前案的诉讼标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其请求只限于返还不当得利,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民间

借贷纠纷,包括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和返还基于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财产。案由是对诉讼

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见,案由、诉讼标的、民

事法律关系三个概念本质相同,即概念的内涵相同,案由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即民事

法律关系。原审先认定两案案由不同,随即又认为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前后矛盾,逻辑

混乱。2、本案与前案当事人不同,前案诉讼当事人只有谢小华、段政伟,本案除了谢小

华与段政伟外,还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原审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

人基本相同错误。“基本相同”不是“相同”,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条件之一为后诉与

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而非基本相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只增加了一个原告,认定后诉与

前诉当事人基本相同,这明显是对相同的曲解。原审以“原告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具

有不可分性”就认为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理由更不能成立。既然基础法律关

系具有不可分性,则前后两案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前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原告衡

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审时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了既不追加衡阳鑫华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为原告,也不向谢小华释明,原审本身就存在程序上的错误。衡阳鑫华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谢小华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但没有证据证明谢小华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公司承

受,谢小华的个人债权应由其个人承受,不能混为一谈。3、在人民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

判令确认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政伟口头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超过

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利息部分无效;2、段政伟依法返还违法收取的利息5760000

及资金占用损失费29164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段政伟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谢小华曾以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为依据,以段政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作出(2020)0408民初2828

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517日作出(2021)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

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虽然

本次诉讼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谢小华系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且本次诉讼中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包含在前次

诉讼中,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依据的基础法律事实具有不可分性,故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基本相同。其次,关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谢小华在前次诉讼

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不当得利返还,而本次诉讼中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诉请

确认部分已付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并返还,虽然两案案由不同,但实质上依据同一基

础法律关系确定争议事实,一审法院一审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对双方上述争议进

行了审理认定。本案的审理同样也需要对上述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及合同效力的争议作出

评判,属于两案诉讼标的相同。最后,关于两案是否构成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两次诉讼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均行使返还请求权,在

前诉已经认定其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谢小华再次诉请段政伟返还利息,则明

显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或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

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如谢小华对于前诉

生效裁判存在异议,其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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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小华诉段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谢小华以其支付

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

金占用损失,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408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

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谢小华的诉讼请求。谢小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作出(2021)04民终733号民事判决,驳回谢小华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该判决生

效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谢小华再次以其支付给段政伟款利

息超过法定最高保护利率(年利率36%)违法为由要求段政伟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及资金占

用损失。与前诉相比,虽然后诉在形式上增加了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

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也作了文字方面的变动,立案案由亦由“返还不当得利纠纷”变更

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质上,二上诉人提起的后诉还是与谢小华提起的前诉系同一

事,该“同一事”是指段政伟收取了谢小华借款高息,应予返还。而前诉对该事进行审

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二上诉人再以此提起后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上

诉人主张本案不属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谢小华、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吴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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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鸣平

周文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彩蝶

常家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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