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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2023年4月22日发(作者:厨房柜子尺寸一般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设备标准化管理,

确保市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行政机构运营成本,根据行政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部令第35)、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在市行

政机构试行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设备标准化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实施范围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标准化管理的实施包括:办公室装修、一般办公家具、空调、

办公设备。

二是资产配置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资产结构优化科学合理;

()勤俭节约,严格控制。

三、装修、配备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1.公用部位

外墙:弹性涂料饰面50/平方米。

外窗:塑钢窗280/平方米,不锈钢防盗窗200/平方米。

生间、茶水间:1000/平方米(包括铝合金扣板、地砖、墙砖、门

及门套、窗帘、大小便器及卫生间隔断)。墙、地面均面砖饰面。天

棚为铝合金扣板吊顶,卫生洁具采用国产中档产品,台面采用一般花

岗岩板。

门厅、楼梯间、走廊:1000/平方米。大门为玻璃地弹门;

面为花岗岩或面砖饰面;墙面大面为乳胶漆饰面,局部作背景墙;天棚

为简单造型吊顶或平面吊顶。

2.办公室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吊顶及涂料、墙面及涂料、地面地砖、顶面开关

插座及安装、门及门套、窗台线、隔栅灯、电话线、网络线、窗帘、

长度固定在2.5米以内的固定橱柜。

3.小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

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顶面、门窗、开关插座、隔栅灯、

电话线、网络线、电视。

4.中、大型会议室(按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

装修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50元。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含局部背景墙)、顶面、门窗、开关

插座、照明、综合布线。

办公用房未达到本装修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

且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装修。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租

赁期低于5年,可以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

下。

办公用房装修建筑面积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0)执行。

()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1.办公室家具

(1)市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2万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

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2)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7000元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

沙发茶几、书柜、保密柜等。

(3)科级及以下办公室

按人均不超过3000元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普通椅、沙发茶

几、文件柜等。

2.会议室家具

(1)小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3.分体式空调

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

公面积相应确定。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2匹挂机1,

每台不超过200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20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

台不超过250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挂机1, 每台

不超过300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可配置3匹柜机1, 每台

不超过400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80平方米,可配置5匹以上柜机1,

每台不超过8000;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同等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配置变频式空调的,每台控制在原标准金额上浮

30%以内。

使用年限:家具类10年以上,空调10年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装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

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

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

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

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

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

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

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

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

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

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

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

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

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

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

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

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

用对象见表1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 24

副司()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 30

副厅()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 24

副局() 18

()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乡级正职、乡级副职、乡级以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

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

()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级人员办公室面

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级标准

执行。副市()、副县()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

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

()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

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

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

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

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

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下列规定: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

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

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2、停

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

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

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电动车、

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

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

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

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

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

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

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

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

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

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

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

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

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 25 平方米/辆,自行车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 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

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

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

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6

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

7 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

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8 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

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

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

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

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

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52.7

;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62.8 ;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62.8 ;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83.0 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且不宜大于 1.8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

2.1 米。

2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

且不宜大于 2.1 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 米且不宜大

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

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第三十四条党政机关办

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

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

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

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

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

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饰

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

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 9 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

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

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

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

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

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

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

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不宜超过表 11 的规定。

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类别 比例(%)

中央机关 3513 省级机关 35市级机关 35县级机关 30乡级机关 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 20℃,夏

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 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

不应大于 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 0.4并满足自然采

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

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能部

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

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 9 升的便

器及水箱,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

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

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

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公用房智

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

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业务

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

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

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 13 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

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

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 14 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

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围,

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系统配

置标准宜符合表 15 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应根据各类

机关办公工作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端口

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同时停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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