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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6日发(作者:夏侯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
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布日期】2017.12.26
• 【字 号】淄政办发〔2017〕47号
• 【施行日期】2018.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
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1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
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
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我市
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倡导绿色、低碳
出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
范有序”的原则,切实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
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
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
理的局面,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运营管理
(一)建立准入制度。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要符合国家
相关规定,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
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在我市工商部
门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同时
要在我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将相关数据
接入市、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主城区接入市平台,其他区县接入区县平
台),并向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主城区向市城管执法局,其他区县向所在区县
城管执法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要一并提供在我市注册
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二)加强日常管控。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国家、
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性能安全;对不具备骑行条件的,要定期更新或报废。鼓
励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以具
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采取技术手段,实施指
定停车点借还车辆,严控乱停乱放行为。
(三)合理设置停放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要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
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情况逐步实施。各区县要于2018年3
月底前在城市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
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完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工
作,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放点的,不得占
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报有关问题,限制其投放,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加强风险管控
(一)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对承租人实行实名
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
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
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承租人要自觉遵
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
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
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
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二)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确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全市互
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规划、日常停放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局负
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
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市金融办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安
全监管。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
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
(三)建立诚信体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
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
时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
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公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建立用户信
用评价体系,鼓励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
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为社
会公众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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