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发(作者:祁书臣)

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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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坪环社区金地朗悦花园5栋20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文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瑶瑶,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2号楼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4711。

法定代表人:陈述。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秋玲,*。

原告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宋瑶瑶,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08003.6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按照合同总价320000元的10%计算);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工程之智能化及网

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内装饰工程之智能化及网络安装专业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32万元,按照实际竣工验收量结算。原告于2018年9月开工,该智能网络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竣工验收。2019年12月,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合同总价为332003.6元。上述工程款,被告已支付224000元,剩余108003.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认为:1.案涉工程合同第四条4.4约定,双方约定工程付款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时间为准。根据被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方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7日,被告已就案涉工程支付224000元,未付金额108003.6元,原告主张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6月20日无事实依据。2.案涉工程是被告与建设单位合作的一部分,被告作为总包方,建设单位的结付金额是重要付款资金来源,被告未能兑付的主要原因在建设单位未能及时结算付款,而且被告一直在努力协调付款资金,多次催促建设单位结算,也一直与原告保持沟通协调,被告并无违约的故意。3.原告主张以合同总额10%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有损失,其违约金诉请应予驳回,即使原告认为有损失,也只能依据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工程之智能化及网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HRSF-2018-GC021。该合同约定,被告将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工程之智能化及网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园林/装饰分项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工程范围为包工包料,智能

化及网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所附清单内容属于暂定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变更及增加部分按实签证,工程暂定含税合同总价为320000元;合同工期以被告项目部要求为准,开工日期以被告项目部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并经建设业主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程保修期原则上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至原告申请支付质量保修金,并经被告根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验收合格后为止。关于付款,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暂定含税合同总价的30%,货到工地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进度款的70%;变更签证经被告项目部及本部最终确认且双方无争议后,支付签证总额的50%,剩余部分待结算时一并处理;工程完工,经被告项目部确认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后,工程量复核无误后,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竣工验收且符合合同约定,竣工工程向建设单位移交、原告向被告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被告审核完毕,双方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工程款累计支付到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支付给原告。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外,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赔偿。

2018年9月10日,被告皇庭中心项目部向原告发出《开工令》,载明案涉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于当日进场施工。同年11

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2019年1月29日、5月3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6000元、28000元。

另查,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案外人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皇庭公司)。

庭审时双方均确认:1.被告从皇庭公司处承包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工程,并将其中的智能化及网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即知晓该事实;2.案涉工程属于金额较小的智能化安装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施工人取得相关资质;3.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332006.6元,被告先后已支付工程款224000元;4.案涉工程的保修期已经届满。

关于工程竣工日期,原告主张为2019年6月20日,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单》,该评定单载明案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完成施工,综合评定合格,评定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参加评定的人员有施工员、项目负责人、工程部副总监、工程副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并向本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移交单》,该两份表单载明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图图纸范围内的全部装修工程和全部给排水、电气、智能化、排风、热水器及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由被告移交给皇庭公司,上有施工单位(被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名或盖章,建设单位签署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皇庭中心六楼公寓室内装饰工程之智能化及网络安装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工程竣工日期,案涉合同“四、合同工期”中约定,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并经建设业主方、监理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因此,原告主张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也办理了结算,至原告起诉时保修期亦已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8003.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合同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合同总价的30%,货到工地经被告验收合格支付至进度款的70%,工程完工确认验收后支付至80%,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复核无误后支付至90%,工程向建设单位移交、被告审核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完毕后一个月内支付至95%,5%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仍未支付完毕,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建设单位未付款为由抗辩并无违约故意,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2000元,被告认为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期预付款,被告不仅未足额支付,而且迟延支付近三个月,后面的进度款也未按时足额支付,其从合同履行之初就未按照约定付款,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至庭审时已近三年,保修期届满也已近一年,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情形较

重,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03.6元;

二、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0.0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文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禹(兼)

深圳市稳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瑞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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