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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24日发(作者:室内甲醛检测标准值)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

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3.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办公室,中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强化管理、

查处典型案件等,使我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

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秩序还没有实现根

本好转。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切实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2003年将进

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已列入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

整治。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建设工作会议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列入

2003年全省建设工作的重点工作。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于保护居民住

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

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和黑建房

[2002]20号文件精神,抓住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

的突出问题,组织大规模的专项整顿,突出查处投诉集中、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

规开发、合同欺诈、面积缺斤短两、虚假广告、违法中介、拖欠工程款和政府审批

中的不规范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

明显好转。

二、突出重点,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

1、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销售、消防、招投

标、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依据房地产法、

土地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严重的,责令停工,查封施工工地,

限期改正。

2、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及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责令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违规行为严重,造成群众利益受

损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

的罚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4、开发建设单位将未经综合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

续,逾期不办理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

执照。

5、开发项目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责令停止开发建设活动,对房地产

开发企业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清除房地产市场。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

目,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8、擅自变更规划批件确定的层数、容积率、规模、加层、加密的,依据《规

划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的,责

令拆除。

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根据《建筑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

款。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的,

责令限期整改,降低一个资质等级,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

目;严重的,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整顿商品房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商品房销售后,因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对

开发企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

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及分割拆零销售商

品住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罚款。

8、未取得营销人员岗位证书擅自上岗销售的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严重

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三)整顿土地利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的,土地部门解除合同,并

请求违约赔偿,长期拖欠出让金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和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处以警告、罚

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并依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

予以处罚。

4、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5、未列入省计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及未

取得省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对其不予执

行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对相关审查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四)整顿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行为

1、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

的,不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处以警告,限期改

正,予以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处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应公摊的面积进行公摊;将公摊面积再次出售或出

租;面积分摊弄虚作假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责令停止预销售行为,限期整改,严重

的,予以降级和注销资质证书处罚。

3、对不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面积纠纷的,给消费者造成利益受

损的,责令停止销售行为,限期整改,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

4、对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的房地产测绘机构,降低或注销房产测绘资格。

(五)整顿不履行合同和合同欺诈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不予资质年检。

2、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或删减相关内容的,责

令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3、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购房合同的,责令

改正,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

(六)整顿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

1、物业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的,价格管理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

执照。

2、不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大会

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3、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

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按规定

前期介入和衔接的,不认真解决质量和配套不完善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媒体上曝光。

4、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任务的,不予发放收费许

可证,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

(七)整顿房地产广告不规范行为

1、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2、不具备销售条件或盗用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由工商

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内容不规范等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媒介单位、

房地产企业以及广告制作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

(八)整顿中介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1、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收回其资格证书

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

业、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

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

质,并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

4、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

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

5、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整顿房屋拆迁中的违规行为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

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

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3、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

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的或者拆除未搬迁的被动迁人的房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

10万元以下罚款。

5、委托未经省建设厅审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的,对拆迁人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

1%以上3%以下罚款;对估价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额1倍罚款。

6、从事拆迁估价机构有失公正,或者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没收估

价所得,并处估价所得额1倍罚款。

(十)整顿拖欠工程款行为

1、对拖欠工程款(经双方确认或相关部门核实的,以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资质年检。

2、对拖欠工程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严重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

3、对拖欠工程款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整顿政府审批中的不规范行为

1、明确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

度,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对监管中的失职和渎职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对乱收费的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6、对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

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

组织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争取在6月底前全

面开通部、省、市三级联通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便

于消费者投诉和查询。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

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在资质年检中

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地、市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企业、中介

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厅将不定

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健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机构和人员,部署好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市政府及成立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办公室要在贯彻黑建房

[2002]20号文件的基础上,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增派专门

人员负责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动态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每半个月向省直八

厅局上报整顿阶段性成果,省整顿办将定期发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简

报,向省委、省政府通报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专题报道,促

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是一项长期工作。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把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常抓不懈。省

直八厅局将抽调相应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利用3个月时间在今年下半年对全

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大面积、高密度的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

予以严肃处理。并对地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定,评定

结果通报全省,并上报国家七部委。

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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