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发(作者:)

民用建筑楼梯规范

篇一:民用建筑设计楼梯设计的规范A

关于电梯和楼梯的设计规范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儿至人行通道(注: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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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

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可不设电梯;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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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

篇二:楼梯设计规范

企业文苑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2010-9-30 9:42:03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 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 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 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 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当 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 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2.2 条);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 局部夹层、 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第 6.2.3 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普通住

宅层高宜为 2.80m(第 3.6.1 条); 住宅卧室、起居室 厅 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 卧室 ,,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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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2 条);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宅卧室 应低于

2.10,(第 3.6.3 条); , 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第

3.6.4 条);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 1.90,,且不得 影响门、窗扇开启(第 3.6.5 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 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 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第 3.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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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房间名称 房间名称 小学教室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实验室 舞蹈教室 教学辅助用房 办公及服务用房 净高 3.10 3.40 3.40 4.50 3.10 2.80注:?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 3.6m。 ?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 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 小于 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 6.7.3 条);(见图 1)图1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第 6.7.4 条);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

的净高不应小于 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 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第 6.7.5 条)。(见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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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不同性质建筑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1 的规定(第 6.7.10 条)。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第 6.7.8 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以下住宅,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净宽不应小于 1.0m(第 4.1.2 条); (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第 4.1.3 条); , (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 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0m。入口如地坪与室外地坪应有高差, 且不应小于

0.1m(第 4.1.4 条);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第 4.1.5 条)。 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第 6.3.1 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第 6.3.2 条);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 18 级,并不应少于 3 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 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 30?。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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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 200mm。当超过 200mm 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第 6.3.4 条)。 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6m,踏步宽 , , 度不应小于 0.28m(第

3.1.6 条)。 (三、关于栏杆(室内楼梯及临空栏杆)高度及可踏面问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室内楼梯: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 手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第 6.7.7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必

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 0.11m(第 6.7.9

条); ( 2)临空栏杆: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

(6(3 条): ( ( )、栏杆应以坚固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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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荷载; 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 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 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 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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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 )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 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 应大于 0.11m; ;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 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0.11m。(见图 4)图4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1)阳台、外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第 3.7.2 条);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低层、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 ,中高层、 净高不应低于 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 。 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第 3.7.3 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 ,中高层、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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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第 4.2.1 条)。 ( 2)楼梯等共用部分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第 4.1.3 条); 。 ( 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第 4.1.5 条); 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1)栏杆抗水平荷载(第 9.4.1 条):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应取 0.5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

,应取 1.0kN/m.;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 受日晒雨淋的(转载于: 小 龙文档 网:民用建筑楼梯规范)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 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1.5mm, 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1.2mm; (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

(3) 铝合金: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 3.0mm, 一般杆件不宜小于 2.0mm;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的规定。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顶 梁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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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 4?10。 2)玻璃栏杆 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 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 12mm;当临空高度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 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 5mm 的钢化玻璃或 厚度不小于 6.38mm 的夹胶玻璃(第 9.5.1 条)。

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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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m; ; (2) )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 , ; 在严寒、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 应有防滑措施。 (第 (4) )在严寒、 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5 ( 条) 阳台、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 ,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用垂直线饰, 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第 3.7.4 条)。 ( 5、《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 格(第 6.2.3 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 3000mm 时宜设中间扶手(第 6.3.3 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 的高度不应小于 室内楼梯栏杆 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 或栏 或栏板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 板)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0mm; 的高度不应小于 ;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 6.3.5

条)。四、关于门窗玻璃问题 (一)门窗节能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规定,民用建筑(包括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必须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规范进行节能设计,相应 的门窗设计应符合节能标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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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厂区内办公用房、科研楼、试验楼、住宅以及食堂等附属用房必须执行 节能标准, 对于工业厂房内设置办公用房的, 可不执行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详

见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6,第 530 号〈关于对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工业厂房 内办公用房节能设计问题请示的回复)。 目前,江苏省门窗节能设计主要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以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江苏省民 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执行。 相应,凡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程的外门窗,应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否则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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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结构热工性能计算无法符合规范要求。 (二)门窗设置及安全玻璃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3 条):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 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 算不应低于

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 (1)住宅窗台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 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3)(第 6.10.3 条的条文说明)上述第 4

款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住宅为 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 计算的 0.80m(住宅为 0.90m)防护高度。低窗

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 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 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6.10.4 条)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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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 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

篇三:建筑楼梯设计规范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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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7(11 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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