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租房-信隆实业

不正当竞争案例
2023年10月4日发(作者:巢勋)

案例

第一节混淆行为

一、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的;

【案例】

白银市工商局平川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从2005年开始,烟台市建设机

械厂在白银市平川区销售标有未经授权的“海霸〞商标的塔式起重机。并于同年

销售给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工程部标有“海霸〞商标的塔式

起重机1台。2006521日,在刘白高速公路新墩收费站,平川工商分局依

法扣留了当事人预备销售给白银市平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部的第2

台标有“海霸〞商标塔式起重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后,平川工商分局没收当事人烟台市建设机械厂被依

法扣留的侵犯“海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塔式起重机1台;对当事人烟台市建设

机械厂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是从事类似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明白“海霸〞商标的塔式起

重机属于山东华夏集团的注册商标。另外,山东华夏集团“海霸〞商标的塔式起

重机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授权使用

和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的行为,并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当事

人的行为最低限度也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案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案

2007314日,金昌市工商局依据投诉举报,在对金昌市汽车站四面流

淌销售商品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商品中标有河南省孟州市喜相逢乳品

生产的“依利〞纯香奶135箱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依利〞纯香奶与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生产的“伊利〞纯牛奶在商标图形和包装装潢图案色彩及排

列组合上极为相似。当事人于20072月开始购进“依利〞纯香奶后,屡次在

金昌市汽车站四面的商店、超市中批发销售。经查证确认后,金昌市工商局责令

当事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依利〞纯香奶135箱,并罚款1

万元

【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

告的注册商标相比立,二者在视觉上全然无差异。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立,其文字的字形、

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

立体外形、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

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伊利〞与“依利〞均是两个中文文字

商标,同时读音一样。同时销售的“依利〞纯香奶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生产的

“伊利〞纯牛奶在商标图形和包装装潢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上极为相似,视觉上

相差不大,轻易造成混淆,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进行销售,其行

为使购置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

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

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例】

生产荣华月饼的厂家荣华饼家源自于1950年成立的香港元朗荣华酒楼。香

港荣华公司自1966年开始在香港本地以及英国、荷兰等国家投进大量的荣华月

饼广告。1987年后,在广州、北京、上海等20余省市也进行了大量宣传。而香

港荣华月饼更是在内地各类评选中先后获得过“国饼十佳〞、最正确特色月饼〞

等美誉。

2006928日,香港荣华公司申请东莞市公证处对位于东莞市世博广场

的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世博分公司销售月饼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涉案侵权

产品系由中山市今明食品生产,包装铁盒中间有“荣华月饼〞字样,深蓝底色盒

面上为月季花和月亮图案,并点缀着“花好月圆〞等小图章。铁盒周面还注明授

权商:澳门荣华饼家。那个包装与香港荣华公司200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花

好月圆〞图形商标极其相似。

同年95日,好又多公司提供今明公司的荣华月饼发货单,证实自己所售

月饼具有合法进货途径。同年1016日,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将好又

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立案后,

法院依申请追加苏国荣为本案第三人。

另查明,同年7月,今明公司曾与苏国荣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

华食品厂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顺德荣华厂将其注册的“荣华+圈〞商标许

可今明公司使用;其在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花好月圆〞图案那么是依据案外人

澳门居民余国华的授权而使用。

【分析】

本案属于商标专用权人起诉生产商和销售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

在分析本案时能够从以下四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荣华月饼〞是否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3条第3款:“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

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不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差不多作为商标注册的除

外。〞判定一个名称是否为某一个体商品所特有,考虑的要紧因素是该名称是否

成为明显区不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标识。本案中,“荣华月饼〞的优良

品质和香港荣华公司对该产品长期、持续、大量的宣传和销售,使得市场一般公

众已将“荣华月饼〞与香港荣华公司联系在一起,故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

名称,香港荣华公司具有排除他人相同使用的专有效力。

第二个层次,今明公司是否因澳门荣华公司的商标授权行为而取得在内地使

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依据商标权保卫的地域性特点,在一个国家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内部

获得保卫,其他国家不因此成认此项权利。鉴于两岸四地的现实国情,两岸四地

任一地区的注册商标并不因此享受四地中其他地区的商标权保卫。本案中,尽管

余国华在澳门注册了与香港荣华公司“花好月圆〞图形商标相似的商标,但仅限

在澳门地区使用,无权授权他人在中国内地使用,因而其授权行为不符合有关的,

今明公司没有在内地使用余国华注册商标的权利。

第三个层次,今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第2款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今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害是判定今明公司的行为是

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第2款的以及?关于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2

2款的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

种情形,也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误认的可能,就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中,今明公司将苏国荣许可商标的圈内文字单独抽取出来,模拟香港荣华公司,

“荣华月饼〞作为其商品名称,足以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故认定构成不正当竞

争。

第四个层次,三被告是否应当担当责任以及担当何种责任。

从上述的分析可知,今明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

?20条第1款、?商标法?56条第1款、第2款的有关,法院判决今明公

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依据?商标法?56条第3款:销售不明白

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实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讲明提供者

的,不担当赔偿责任。本案中,广州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销售了侵犯香港荣

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产品,但有合法来源,

故只担当停止侵权的责任。

【风险提示及防范】

知名商标由于其在公众消费者心目中的较大碍事,以及其潜在的品牌效应和

巨大商业价值而成为大伙儿竞相追逐和模拟的对象,搭便车现象差不多日益演化

成现在的“山寨文化〞,足见其巨大的开展力。那么在涉及侵犯知名商标的专用

权的各方主体中,要做到保卫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1、首先,关于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来讲,其对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的树立投

进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享有知名商标的专有权,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及跨类的扩

大保卫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较好方式。同时发现有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时,要保持

好侵权证据,运用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其次,关于其他存在竞争的商家而言,努力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才是正

确的生财之道,尽管打擦边球的模拟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能够获得一时的短利,

然而关于整个公司的开展却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有可能身陷官司而导致较大的违

法本钞票。

3、最后,关于量贩超市等为商家提供营业席位的销售厂商而言,在选择生

产厂商时也需留意,关于存在侵权行为的生产厂商,应当及时制止,否那么就可

能构成共同的侵权主体。

【案例】某某诉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某饰品,住宅地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1659号。被告上海某某实

业,住宅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某某路19124号。原告上海某某饰品诉被

告上海某某实业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饰品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十字绣绣线、绣品及相关产品生产

与销售的公司,原告产品覆盖多个省市,在宽广十字绣喜好者中享有盛誉。2001

124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丝蒂奇〞商标,该商标被核准用于

23类“线、棉线和棉纱〞等商品上使用。现发现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绣线上

使用“天使丝蒂奇〞商标,绣线系线的一种,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属相同

商品。被告还在其生产销售的十字绣套装或者与绣线放在相同场所单独出售的绣

针、图纸、绣布、绣品等产品上使用“天使丝蒂奇〞商标,上述产品与原告商标

核准的商品中的线构成类似商品。“天使丝蒂奇〞与原告的“丝蒂奇〞商标构成

近似商标,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丝蒂奇〞商标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中,即便法院只认定被告在绣线上使用“天使丝蒂奇〞商

标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被告利用该商标搭售与绣线相关商品及在被告网站上进行

宣传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构成不

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天使丝蒂奇〞商标的绣线、绣针、绣布、绣品、图纸及制

作讲明、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9,804元、合理费用23,196元〔律师费2

万元、公证费3,000元、公证购置物品费用196元〕、被告通过?新民晚报?消除

碍事。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辩称:被告商标是由“ANGEL〞演变而成的,与“天使丝

蒂奇〞组成组合商标,用于十字绣产品上,属于第26类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

使用的第23类商品属不同类商品。被告从未将绣线单独出售,被告出售的系十

字绣产品,绣线、绣针、绣布、图纸、制作讲明组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

绣线置于包装最内层,消费者在购置时不可能与原告商品造成误认。因此原、

告商标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亦不类似,两者使用的商标也不相同或近似,被告未

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无需担当赔偿责任。

【分析】

该争议焦点要害在于被告所使用的十字绣套装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

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十字绣套装由绣线、绣针、绣布、

图纸和使用讲明组成,上述十字绣套装与原告3120254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

所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为,绣针、绣布、图纸和使用讲明与绣线在材质上尽

管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需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需求,所面对

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也是全然相同的。被告认为,被告出售的系十字绣产品,由绣

线、绣针、绣布、图纸和使用讲明结合起来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商品,与原告商标

核准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本院认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

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轻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系第23类线类产品,被告使用

的十字绣套装中不仅包括绣线,还包括绣针、绣布、图纸和使用讲明,前述五局

部内容组成起来才能成为一整套产品,尽管绣线系组成局部之一,但消费者购置

该十字绣套装的目的系借助于上述五局部内容并通过自身的劳动制作成一幅美

术作品供瞧赏之用。故被告销售的十字绣套装所面对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

产部门与原告商标核准的线类产品均有特别大的区不,相关公众可不能将线类产

品与十字绣套装造成混淆,两者并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即便被告在其出售的

十字绣套装上标注的“天使丝蒂奇〞字样中包含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

字,但因两者并不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故不构成侵权。但在被告出售的十

字绣套装中,被告在绣线的包装纸或用于缠绕绣线的纸板上均标有“〞字样,

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绣线又与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线、棉线、毛线构

成类似商品。故在被告出售的十字绣套装中,被告在绣线上使用“天使丝蒂奇〞

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担当相应的责任。

原告还主张被告单独出售标有“天使丝蒂奇〞商标的绣针、图纸、绣布、绣

品等产品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存在单独出售上

述产品的行为,本院不予采信。即便被告为经营所需,实施了单独销售上述产品

的行为,因绣针、图纸、绣布的功能、用途、所面对的消费对象等均与原告注册

商标核准的商品有特别大的区不,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于绣品,尽管绣线系绣品的要紧组成局部,但绣品是作为一幅美术作品呈现在消

费者面前,一幅绣品的形成离不开创作人员的构思、工人刺绣劳动的付出并需借

助于绣布作为作品呈现的载体。消费者购置绣品的目的,通常是作为美术作品装

饰家居所用,因此绣品面对的消费对象是特定的。上述绣品的功能、用途、所面

对的消费对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商品中的线、棉线、毛线等产品均有明显的

区不,两者并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单独出售标有“天使丝

蒂奇〞商标的绣针、图纸、绣布、绣品等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

支持。

二、 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

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案例】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

20004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商局依据鹤岗市顺品公司的投诉,依法对鹤

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仿冒鹤岗市食品公司双鹤牌老传统红肠特有包装装潢的行

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鹤岗市食品公司于19978月推出了自行研制的双鹤牌老传统红肠。

该产品以其独特的口味和良好的质量,一投放市场便赢得了宽广消费者的喜爱,

产销量不断增加,特别快成为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为使消费者能更好地

识不该产品,扩大市场份额,1999年下半年,鹤岗市食品公司又为这种产品重

新设计了更具特色的包装装潢。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是当地一家从事香肠等食

品生产的企业。为扩大自己香肠产品的销量,该公司模拟鹤岗市食品公司产品包

装装潢设计,并于20002月托付他人印制了20000个新的包装装潢用于包装

自己的香肠产品。经将两家企业的包装装潢进行比照分析,整体印象近似,即两

装潢的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近似,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至调查日止,鹤岗市

鹤利斯肉类食品共销售使用这种包装装潢的产品11565公斤,获利233613

元,尚余6120个包装装潢没有使用。

鹤岗市工商局在查清本案的全然领实后认定,鹤岗市食品公司双鹤牌老传统

红肠具有一定知名度,是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

潢具有显著的区不性特征,是特有的包装装潢。鹤岗市鹤利斯肉类食品使用与鹤

岗市食品公司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鹤岗市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对该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两倍罚款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

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第八条第()项,对该

公司尚未使用的包装装潢予以收缴并销毁。

【分析】

本案处理中需解决的要害咨询题,是如何认定知名商品。从本案反映的情况

瞧,尽管鹤岗市食品公司双鹤牌老传统红肠在当地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被宽广

消费者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其他一些地点或者在远离黑龙江的一些

省份该商品那么未必知名,甚至可能会有相当一局部消费者闻所未闻。那么,

此种情况下,该商品能否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呢?这就需要对知名商品的含义有一

个正确全面的理解。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知名商品是指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理解什么是知名商

品时,应注重掌握如下几点:

()知名商品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知名商品顾名思义因此应是知名的

商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讲,任何商品只要投放市场就会为人知晓。因此,商

品只有知名度上下之分,而没知名与不知名之分。所谓“具有一定知名度〞强调

的是商品的知名度应该到达一定的程度,但并不要求特别高。

()知名商品的知名表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那个地点的相关公众应从两个

方面来理解:其一,是指与该商品有现实或者潜在购置关系的消费者而不是指所

有的消费者。不同的商品由于具有不同的性能、用途等,也就有不同的消费对象。

某种商品只有为其消费对象所知悉时,才会对市场产生碍事,不人仿冒才会产生

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后果。因此,离开商品的消费对象来分析商品是否为“相关公

众所知悉〞是无意义的,也是没必要的。其二,包括一定市场范围内的消费者。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因此是知名商品,但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相

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也应当是知名商品。这是因为:首先,由于我国幅员宽广、

人们的消费习惯不同等多种缘故,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成为人

们选择的商品是大量的。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不是孤立的而是与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的。仿冒在一

定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同样会产、生市场混淆,具有不正当竞争

性质,事实上这种仿冒行为也是大量存在的。但要是不成认该种商品是知名商品,

就不能依法制止这种行为,这显然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意的。因此,将相

关公众理解为是指一定市场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成认知名商品具有地域性,既符

合客瞧现实,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

()知名商品表达的是一种客瞧事实。商品是否知名、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

悉是一种客瞧事实,因此,知名商品既不是经营者自封的,也不是经有关部门评

定出来的,认为知名商品是经一定程序评选出来的或者是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商

品的熟悉是不科学的。事实上,执法部门认定知名商品,也仅仅是为查处仿冒知

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而对该商品在市场

上为消费者认知程度的一种判定,不是授予该商品一种荣誉称号。未被执法部门

认定为知名的商品,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鹤岗市工商局正确理解了知名商品的含义,特别好地掌握了知名商

品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将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认定为知名商品,不受该

商品是否在其他地点知名的碍事,值得借鉴。

【案例】

原告漳州福发食品工业系我国台湾商人於19901月在大陆福建省创办的

独资企业,要紧生产膨化食品,并将其生产的膨化食品命名为“香香果〞。1991

年,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果果香〞商标未获核准。原告为了宣传其“香

香果〞商品,1992年创作了题为?好吃的果果香?歌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自

1993年至1997年,先後在福建、河南、河北、天津等14个省市及其所属28

地区的电台、电视台上以商品广告形式播放,投进广告费用300多万元。原告在

其生产的“香香果〞膨化食品的外包装袋的反面还印有该歌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

折,以便青年儿童识不其产品。在此期间,原告的“香香果〞膨化食品在福建、

上海、辽宁、河南、河北等省市广泛销售,其食品质量每年检验合格,成为宽广

青年儿童喜爱的食品。

19972月,被告漳州市顶味食品工业中心开始生产膨化食品,取名为“乐

乐〞;同年11月,被告将其生产的膨化食品名称由“乐乐〞改名为“香香果〞,

并冠以“新一代〞字样,以低於原告的价格,在漳州、福州、洛阳、石家庄等与

原告相同的市场销售。原告以被告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为由,向福建省

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以“香香果〞为膨化食品的通用名称,

并非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作为抗辩理由。原审法院查阅了国家商标局编印的?

似商品效劳区分表?一书,查明在第30类中的“3010膨化食品〞的商品名称中

只有玉米花、大米花、虾米条、锅巴、米果、膨化土豆片、膨化水果片等,没有

“香香果〞名称。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的“香香果〞膨

化食品93箱;查明了被告生产、销售“香香果〞膨化食品的获利数额。

本案经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自1990

以来将其生产的膨化食品命名为“香香果〞,长期延用至今,长达八年,并谱写

“香香果〞的歌曲曲折折曲曲折折折折广泛宣传,还投进大量资金做电台、电视

广告,广告时刻长、范围广、覆盖面大,使其“果果香〞膨化食品在市场上有一

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香香果〞并未直截了

当表示此类商品的性质、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徵,也不是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被告不能证实在原告使用这一名称之前已有他人使用在先,应当认定“香香果〞

“香香果〞作为其商品的名称,现存的顶味“香香果〞93箱由被告负责销毁;

2.被告在?闽南日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抱歉,如被告拒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

结果,其费用由被告员担;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110元;4.被告应付给

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

【分析】

从本案的审理能够瞧出,对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诉法院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第2项的,把它视为知名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享

有的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是知名商品的另一类标记权,它与注册商标权能够讲是

两种并行的标记权,但这两种权利又有某些不同点:注册商标权是统一由国家商

标局依据商标法进行审查、授权,权利比立稳定,权利的效力范围为全国市场;

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记权,是由法院(或地点各级工商治理

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个案审理中审查、确认的,权利不够稳定,是通过

对商品是否知名的认定而产生或消逝的,权利的效力范围与该知名商品的市场范

围相对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工商业经营者未经许可,擅安闲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记,造成和权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

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违反了上述,即侵犯了知名商品的标记权,行为人应

担当侵权民事责任。

由於这种标记权与注册商标权有以上不同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

件与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有以下不同之处,即受诉法院首先要审查、确认这

种标记权,也确实是根基审查原告的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以及原告请求保卫的

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的名称(或包装、装潢)。由於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缺乏明确的界定,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或包装、装潢)

成为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通过上述案例,能够瞧出我国法院在审判实

践中掌握的有关标准。

对知名商品的审查认定,受诉法院一般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原、被告

商品相互竞争的市场范围内审查原告商品的广告宣传情况、销售数量或者市场占

有率、原告商品的质量信誉情况(如质量年检结果、同行业质量评选的名次和奖

)等,要害是瞧此类商品的消费者对原告商品的知晓程度及其商品信誉。要是

一项商品为多数消费者知晓并有良好的商品信誉,就能够认定为知名商品;否那

么,就不是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或包装、装潢)不受保卫。值得注重的是,

商品的知名程度受地域碍事:有的商品在全国市场范围内知名,有的商品在我国

的某个地区市场范围内知名。法院并不要求原告的商品一定在全国范围内知名,

只要在原、被告商品相互竞争的相同市场范围内知名即可。在本案中,原审法院

即以漳州、福州、洛阳、石家庄等原、被告商品共同销售竞争地作为确认知名商

品的市场范围。

关於原告的商品名称(或包装、装潢)是否为“特有〞名称,往往是原、被告

双方争议的焦点,大多数被告以原告的商品名称不是特有名称作为抗辩理由。

审判实践中,受诉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审查争议的商品名称是否具

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商品名称为原告所独创并首先使用於其商品;二是该商品名

称与同类商品名称相比具有显著的区不特徵,对消费者来讲,该商品名称差不多

与原告的知名商品联系在一起,提起名称即联想到该知名商品;三是该商品名称

不直截了当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以及质量、原材料或者其他特徵,也不是此类

商品的通用名称。要是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法院将认定为“特有〞名称。在

本案中,被告以“香香果〞为膨化食品的通用名称作为抗辩理由,受诉法院以国

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效劳区分表?一书为依据,判定“香香果〞是否属於膨

化食品的通用名称。笔者认为,受诉法院以我国治理和审批注册商标的主管机关

编印的?类似商品效劳区分表?作为审查标准是比立妥当的,因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不能授予商标权,该书事实上成为判定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准之一。

得注重的是,审查认定“特有〞也限制在一定的范围,法院一般以同类商品为限。

在本案中,被告以糖果类中的“多香果〞商品名称与“香香果〞相近似,认为“香

香果〞应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受诉法院以糖果与膨化食品不属於同类商品,没有

支持被告的主张。在知名商品“冰茶〞侵权案中,被告曾以北美洲有一种家庭配

制的饮料称为“冰茶〞(1CE-TEA),主张原告的碳酸饮料名称“冰茶〞为通用名

称;受诉法院认为,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碳酸饮料中,只有原告的商品名称喊“冰

茶〞,故被告关於“冰茶〞为通用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从该案的审理中能够瞧

出,受诉法院在认定“特有〞时,也将范围限制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同类商品,

即也考虑地域性。

在审查认定原告享有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包装、装潢)权以後,关於对

被告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或包装、

装潢)的审查确认,以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审查确定,与我国法院审理商标侵

权纠纷案件所适用的原那么相同。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案例】廉贻橡胶厂诉沈银根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原告:东台市廉贻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廉贻橡胶厂〕

被告:沈银根、王美锋

原告廉贻橡胶厂系1991年经盐都市东台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法

人企业,要紧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制造,注册资本为12.4万元。被告沈银根未

经工商登记,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生产经营,20064月起,被告沈银根、王

美锋以原告的名称,在“中国密封网〞上制作虚假业务广告,招揽生意,其“公

司介绍〞局部全然抄袭了原告广告的内容,但两被告所留的业务联系方式为王美

锋的、电子邮箱和沈银根的家庭号码。

200774日,东台工商行政治理局调查沈银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公

布虚假广告一案,沈银根在调查笔录中成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将马上撤销该广

告。原告廉贻橡胶厂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071122日提出证据

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在中国密封网上的宣传网页,但该院未能在网上查

寻到该网页,原告关于该网页已删除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并撤回了保全申请。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沈银根、王美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盐城晚报?上刊登声明,就

擅自使用廉贻橡胶厂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抱歉,所刊登的内容应当经本

院审核。

二、沈银根、王美锋共同赔偿廉贻橡胶厂人民币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钞票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沈银根、王美锋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廉贻橡胶厂预

交,由沈银根、王美锋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截了当给付廉贻橡胶厂。

【分析】

本案两被告人在未经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借用生产经营同种类不产品的其他

经营者的名称,在网络上刊登招揽生意的广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为,

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着侵犯企业名称权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其内容的相关认定。

所谓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而企业名

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用以署名或者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进行商事活

动的名称,对企业尤为重要。企业通过工商核准登记,该名称即受到保卫,一方

面它具有排斥他人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进行登记的排他效力,另一方面企业名

称的权利人还能够禁止他人使用同一名称进行相同业务的经营活动。擅自使用他

人差不多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

能够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

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能够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原告廉贻橡胶厂系1991年经盐都市东台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

记成立的法人企业,通过该登记行为,廉贻橡胶厂对本企业的名称就享有了企业

名称权,该名称已成为该厂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廉贻橡胶厂如发现他人存在利用

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商事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时,能够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两被告人未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与原告经营业务相同的橡胶密封件生产,

后又借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公布虚假广告,打着廉贻橡胶厂的名号来招

揽顾客,欺骗消费者,差不多构成了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责任认定:即因侵犯企业名称权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责任的认定。

针对两被告人在网络上公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原告廉贻橡胶厂提出了停止侵

权、赔礼抱歉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在需要一一判定:

首先,停止侵权的可行性:停止侵权行为这一措施针对的是差不多进行同时

直至庭审时期该侵权行为仍在接着,对权利人的侵权状态一直持续的情形,现在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才具备必要性。在本案中,由于两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撤消了

原侵权广告,侵权行为差不多停止,因此停止侵权已不具备可行性。

其次,赔礼抱歉的可行性:由于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代表着一

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他人未经授权地借用该名称进行商事活动,必定会给

权利人的信誉造成一定的碍事,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礼抱歉的请求能够得到支

持。

最后,赔偿损失的可行性: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廉贻橡胶厂在侵

权行为持续时刻内业务的变化等损失,因此原告能够主张赔偿损失,然而需要举

证证实自己因为该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或者被告因该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数额,

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否那么那么将裁量权交给法院,由法院依据原告企业名称

的知名度、双方当事人的生产规模、被告的侵权情节、持续时刻、市场碍事等综

合考量具体的数额。本案由于原告无法完成对侵权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因此法

院综合各因素酌情判定赔偿两万元是适当的。

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

1994317日,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董家渡工商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上海

佳美服饰鞋业公司在销售的“银狼〞牌皮鞋的外包装盒上,伪造“上海市第七届

新优产品设计优质奖〞、93‘琼花杯’皮鞋质量最正确奖〞等名优标志,实施

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市南市区工商局即对此立案予以调查。经查,上海佳美服

饰鞋业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37月起,在销售“银狼〞牌皮鞋时,

将原上海佳美皮鞋厂在上海市第七届新漂亮服装设计展示展销会中所获皮鞋作

品优秀设计奖,改为“上海市第七届新优产品设计优秀奖〞;将该公司所获首届

扬州“琼花杯〞皮鞋质量跟踪销售最正确奖改为“93琼花杯’皮鞋质量最正确

奖〞,并印制在皮鞋的外包装盒上,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该公司将包装上印有“两奖〞内容的皮鞋在上海市的信大祥商店、中百七店、

龙商厦等商店销售。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销售这种伪造名优标志的“银狼〞牌

皮鞋19113双,销售额达1895938元。

【分析】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纳“在商品上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

对手。该法所标准的这一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营者伪造客瞧上并不存在

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客瞧上尽管存在某种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但无权使用这些质量标志的经营者,冒用了这些质量标志,以对

其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该法所称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

志〞,也不单指表示某种名优称号或荣誉的徽记、图案或证章等,还包括表示某

种名优称号或荣誉的名称及文字讲明等。本案中,上海佳美服饰鞋业公司在其商

品的外包装上擅自改变其所获奖的名称,并以此为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属于?

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标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该公司的行

为应依法予以处分。

2.关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依据?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处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这种行为具体处分种类和幅度,而是转致适用?产品质量

?的处分,这是因为在制定?产品质量法?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出台,为

及时标准和制止这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产品质量法?

中已先对这种行为作了禁止性,并相应了具体的罚那么,为使同一违法行为的后

果一致,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这种行为纳进标准后未再设定新的罚那么,

然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处分。

第二节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置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置和

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置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

而不得购置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案例】

20044月,临洮县电力公司苟家滩供电所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擅自将

苟家滩镇黎家山村71户村民的电线剪断停止供电,然后要求村民安装由该所提

供的宁波三星科技股份生产的“三星〞牌DD862-B型电表,每户收取98元的费

用〔其中,19元为换表工时费,79元为电表费用〕,并将71户村民原来使用的

同品牌DD18型、DD28型电表卸下停止使用。

【分析】

苟家滩供电所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西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分。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置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置、使用其他经营

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同意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尽、中断或者削减需求相关商品,

或者滥收费用;

【案例】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行为

国家邮政局于2000年出台并在20013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

处理规那么?第十一条“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能够作保价邮件

交递〞,即从20013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能够保价也能够不保价。通过

对东海县邮政局20013月以后的业务的调查发现,该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

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用户在向邮政局交递包

裹时,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检查手续后,让用户填写一份国内包裹详

情多联单。用户填写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内装有的物品及其价值,

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在未向其进行保价讲明和询咨询,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

况下,擅安闲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数字并在保价费栏里人

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填写保价

金额栏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

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

【分析】

东海县邮政局利用其独占的经营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

自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并强制收取保价效劳费的行为主瞧成心明显,且滥用

其独占优势地位,对不同意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

交递手续〞为由中断效劳相胁迫,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限定用户购置其提

供的保价效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

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假设干?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连云港工商局对东海县邮政局

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理决定。

邮政局属于提供邮政效劳的公用企业。用户在同意其提供的邮政效劳时,有

选择是否同意其提供的保价效劳的权利。邮政局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未向用户明

示的情况下,即擅安闲保价费用栏中填写保价费用并收取的行为,限定用户同意

其提供的保价效劳,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斥了其他经营者提供同类

或相竞争业务〔如能够选择包裹投递保险〕的竞争时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节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

一、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

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二、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进本地市

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案例】

甲县前几年为开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往,苹

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缘故,该县所产苹果个小、味

酸、色泽不行,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行。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品厂,其生产

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特别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关头厂

采购本县苹果做原料以来,销量急剧下落。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

采购原料,因此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置苹

果的协议。19978月刘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特

不满足,要求刘接着向该厂提供苹果。因佳美罐头厂过往是甲县最大的买家,

不购置后,对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摘,

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寻政府想方法。1997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

寻到佳美厂长,要求其不要到外地购置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佳美厂基于企

业利益,予以拒尽,县政府因此通知工商治理部门,要求其联合相关部门上路设

卡堵截,禁止外地苹果进进本县市场。199792日,刘按照合同的约定向

佳美罐头厂交付第二批水果1万余斤,价值5000元,在路上被甲县工商部门截

住,堆放在1农民的院坝里,无人瞧管。至9月中旬,甲县工商治理部门才许可

刘将苹果运往外地销售,现在,该苹果由于腐烂、丧失,只剩1千余斤,刘损失

4000元。为了使这批苹果运往外地销售,刘还支付各种费用2500元,佳美罐头

厂也因原料短缺,被迫停工达2个星期,损失近8万元左右。199710月底,

刘金龙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县工商治理部门。佳美罐头厂作为第三

人参加了诉讼。

【分析】

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治理部门的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7条,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

进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能够直截了当请求甲县工商治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

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治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截了

当造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条,经营者违反本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

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并能够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

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

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以行政处分。?反不正当竞争法?30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

限定他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

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

级机关对直截了当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次价高商品

或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能够依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时机,背地给予能够碍事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

他好处。

商业贿赂的要紧形式是回扣。

【案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原分公司)2000

2001年期间开展“学生平安保险〞的业务中,支付太原市杏花岭区教育委员

(以下简称杏花岭区教委)赞助费及给学校和教师一定的保险代办手续费。其

中,2000年太原分公司收“学生平安保险〞保险费130余万元,支付手续费

645561元;2001年太原分公司承保“学生平安保险〞时,在太原市新建路第

一小学就承保学生911人,收取保险费27330元,在太原市新建路第二小学承保

学生1190人,收取保险费35700元。太原分公司在2001年教师节期间赞助杏花

岭区教委2万元(此赞助费用以对优秀教师的奖励)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

治理部门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治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

责任保险〞。教委、学校及教师无上述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具备保险代办资格。

太原分公司为推销“学生平安保险〞,给付无代办保险业务资格的学校及教

师保险代办手续费,给付杏花岭区教委赞助费,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商品〞

的,构成了采纳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其保险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纳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置

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能够依据

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山西省工商局对其做出罚款1

万元的行政处分。

【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采纳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

销售或购置商品。在本案中太原分公司作为经营人寿保险的经营者,其通过学校

和教委向学生推销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和学生之间是提供效劳和同意效劳的

买卖关系,然而他们之因此形成这种买卖关系,是通过了对这项交易关系具有重

要关联作用的中间人——学校和教委。学校和教委在这场交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

色。他们通过讲服、讲解以及其特不的地位,使学生购置了保险,能够讲其本身

是付出了一定劳动的,但咨询题的要害在于学校和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教

委,他们能否成为意义上的中间人收取合法的佣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第七条:经营者销售或购置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

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效劳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

间人的劳务酬劳。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地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尽大多数学校目

前仍是实行国家统一财政拨款的机构,教委和学校担当了制定教育,施行文化教

育,并在法定的工作日内担当着学生生活和平安的监护权,向学生推举保险是将

其监护权的风险分散转移的一种手段,是其工作的一项内容,在没有取得合法的

保险代理资格的情况下,学校和教委擅自同意了某一特定的保险公司的托付,

学生推举该公司的保险,使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在销售市场上具有了优于其他保险

公司的竞争优势,排挤了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碍事了保险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保险公司那么利用教委和学校的推举,取得了竞争的优势,保险公司给付学校一

定比例的保险费的提成,构成了为销售商品而采纳财物贿赂的商业贿赂行为。

校没有经营资格,从事保险推销收取手续费,构成了同意财物的商业贿赂行为;

杏花岭区教委,同意保险公司的赞助,这种赞助是以学校代理保险业务为根底的,

这种赞助与公益性的社会助学明显不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假借赞助费,向教委

行贿,教委同意财物的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不管这种贿赂的使用是用于私分,

依旧奖励优秀教师,都不碍事其商业贿赂的实质,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

第五节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公众明白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构成虚假广告必须到达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的程度。

【案例】长虹兰州销售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4年期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兰州销售分公司在其向消费者散发的广告印

刷品中,使用“最新款跳火〞“超级芯片彩电系列〞“…对风路阻碍到达最小,

更宁静〞、“最正确功能配置成就长虹e系列〞等尽对化用语,对长虹系列电器

商品的质量、性能进行违法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

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在

广告中使用“最正确〞“最新〞等尽对化语言,客瞧上起到了抬高自己,贬低竞

争对手的作用,有损公平竞争秩序,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兰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分。

【案情】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

被告:珠海康奇。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康奇〔以

下简称康奇公司〕均生产卫生部批准的褪黑素类产品,原告产品名称喊“眠尔

康〞,被告产品名称喊“脑白金〞,功能为改善睡眠。然而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却

宣称其脑白金产品的要紧成份是“脑白金〞,并称天然脑白金是体内“脑白金体〞

所分泌的激素。事实上,从医学定义上讲,人脑内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体〞

的腺体历来喊松果体〔松果腺〕,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的物质历来喊“褪

黑素〞。被告违规宣传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熟悉,“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

泌脑白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不的厂家生产的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

金是完全不同的产品。〞被告利用这种改变人体器官名称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以

扩大其产品的销量,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所列的以虚假

广告的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

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马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抱歉,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担当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法庭开庭审理中,原告

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元人民币。

被告康奇公司辩称,首先被告脑白金产品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具有改善睡

眠和润肠通便两种功能,而原告产品仅具有改善睡眠单一功能,因此“脑白金〞

“眠而康〞并非同一类产品,两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原告诉讼逻辑错

误。其次,被告没有主瞧过错。被告在生产销售“脑白金〞及广告宣传时,原告

还没有取得卫生部批文,更谈不上生产、销售。“脑白条〞产品在时刻上先于“眠

而康〞的客瞧事实,充分讲明被告主瞧上没有过错。再次,作为知名产品的“脑

白金〞在客瞧上也不可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往实施章争,原告起诉没有依据。

而原告随意变更请求数额,并实施了比照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

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实质是借助新闻炒作,牟取不

正当利益。综上,被告对原告并没有实施不正竞争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康奇公司脑白金产品包装盒上对该产品的保健作用、适

宜人群、配料、成效成份及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标注与其保健食品批

准证书所载内容相同。被告其主瞧上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客瞧上也没有

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涉及或诋毁原告及其眠尔康商品和其他经营者同类产品的行

为。康奇公司作为以褪黑素〔melatonin〕为原料的“改善睡眠〞功能产品一脑

白金胶囊的生产经营者,尽管在其宣传材料中出现“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

质为脑白金〞具体情节不真实的宣传,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松果腺

〔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melatonin〕〞不标准名称解释,仅对此并不

能认定被告康奇公司对产品的介绍是虚假广告,对社会产生危害。关于了解或不

了解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一般消费者来讲,亦缺乏以引起对被告康

奇公司商品产生有不于其他褪黑素类商品而导致误购,且被告在其商品中具体情

节不真实的介绍不是形成其商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唯一决定因素。原告诉称被告在

宣传材料中称其产品的要紧成份是脑白金体,被告康奇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并作出

合理解释。但原告坚持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构成以虚假广告进行

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缺乏。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康奇公司抗辩

本案原告实施了比照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告商业信誉及商品

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康奇公司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第9条第1款之,判决驳回原告济南

亚细亚药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亚细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公司与康奇公司均生产褪黑素类

保健产品,康奇公司利用广告及其他宣传方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脑白金〞作了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宣称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金,并指明具体位

置,而人脑中在上述位置实际有此功能的器官为松果体〔松果腺〕,分泌的物质

为褪黑素,全然没有脑白金体的存在,实为虚假宣传,给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康奇公司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老实信用原

那么和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

秩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亚细亚公司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奇公司的宣传达不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对消费者来讲

可不能产生有关脑白金成份及成效的误解,其主瞧上没有诋毁亚细亚公司产品的

成心,客瞧上没有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涉及亚细亚公司的产品,亚细亚公司是否存

在经济损失与康奇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康奇公司没有构成对亚细亚公司的

不正当竞争。为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不同瞧点。一种瞧点认为,康奇公司的宣传行为差不

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瞧点认为,康奇公

司对自己的商品的宣传并无虚假成份,且未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行为,不构成不

正当竞争行为。

一、“引进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涵和构成

广告宣传是工商业经营者开拓市场,实现销售收益,增加企业知名度等的

要紧方法和途径,同时也经常被经营者利用作为与其他商家竞争的手段。虚假的

或欺骗性的宣传为所禁止。通常所讲的虚假广告,在上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

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第〔4〕项,“经营者不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宣传〞;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

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的称谓,实际上轻易使人产生片面理解,仅注重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一个侧面即虚假性,而另一个侧面即引人误解往往受到无视。本案亦存在这种情

况。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正确理解和界定,也成为本案审理的要害。从字

面上理解,引人误解和虚假是宣传行为的并列定语。两个均为必要条件,缺一不

可。〔有学者认为,该种理解从语义上排除了引进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以未定论的

事实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置选择的全然依

据。宣传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各个方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标准的虚假宣传的

内容,一般指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方面信息所作的不真实的介绍。引人误解,又称为误导、误购,确实是根基通

过广告宣传而使人产生错误熟悉的行为。错误熟悉是产生与商品、效劳或者商业

活动的实际不一致的熟悉。判定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的标准,是依据被宣传者即

一般消费者的反映加以确定。

另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主瞧上有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

客瞧上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需要考查的因素。宣传行为与经营者市

场竞争优势取得的关系大小等因素,关于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特定情况

也往往具有要害意义。

二、本案原告诉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首先,从当事人双方的经营主体资格瞧,本案原告亚细亚公司与被告康奇公

司均属于经营保健食品的商家,生产销售的商品均有成分为“褪黑素〞的保健食

品。

其次,二者均实际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两个经营主体应当具有竞争关

系。对此,被告康奇公司认为其脑白金产品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具有改善睡眠

和润肠通便两种功能,而原告产品仅具有改善睡眠单一功能,因此“脑白金〞与

“眠而康〞并非同一类产品,两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的瞧点,是不能成立

的。

第三,被告康奇公司在主瞧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主瞧过

错的评断,与客瞧行为紧密联系。从本案瞧,康奇公司在时刻上先于原告取得卫

生部关于生产褪黑素保健食品的批文,并先于原告进行生产销售,而且“脑白

金〞产品差不多在市场上占有了相当的份额,其市场销售优势差不多取得。事实

上,脑白金产品差不多成为了知名商品,而原告亚细亚公司生产的眠尔康产品仅

为一般商品。被告抗辩其作为知名产品的“脑白金〞的生产者,在客瞧上也不可

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往实施竞争,在宣传中也未涉及原告的产品,因而无主

瞧过错的辩白理由,有一定的道理。原告除了指控被告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外,

并无其他指控被告从事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被告康奇公司是否存在

过错,与被告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紧密的关系。

第四,被告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康奇公司制发的脑白金产品讲明书、广告单、宣传册及相关宣传行为,

是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对原告亚细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

康奇公司可能对所有生产销售褪黑素产品的商家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所

有同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被告在广告中所作的以下相同或类

似描述:“人体的司令部是大脑,大脑的总司令是人脑中心的PINEALGLAND〔俗

称脑白金体〕。其分泌的物质为脑白金,它操纵着人体的衰老程度。〞或者“人

脑由大脑、脑干、脑垂体和脑白金体组成。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白金体分泌的脑

白金日益下落,这时要是天天饮用适量的脑白金,使人体脑白金含量到达年轻时

水平,人体就进进年轻状态〞。

被告康奇公司的此种宣传,反映了广告宣传中一种新的模式,马上科学知

识与产品结合,从科学知识的角度介绍、宣传产品。除了康奇公司制作的?席卷

全球。脑白金?书籍外,另有不同商家出版了?美乐托宁?melatonin的谐音〕

等书籍,对人体大脑中的松果体〔pinealbodypinealgland〕及其合成、分泌

物质一褪黑素〔melatonin〕及产品进行介绍,有的商家直截了当以美乐托宁或

类似的称谓作为保健食品名称。对此现象以及本案的处理,曾引起卫生部相关机

构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从本案瞧,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出现的“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

金的不真实的宣传,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

褪黑素〔melatonin〕“名称进行的不标准解释,马上自己的产品名称作为人体

组织及其分泌物的名称,这种替换或解释,关于普及科学知识,正确熟悉人体解

剖结构和称谓,有不利的碍事。但能否仅以此认为被告康奇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引

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社会产生危害?

从被告宣传的内容瞧,未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9条的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的虚假宣传。即使对该条进行

扩充解释,认为与商品有关,涵盖在兜底项中,那么,是否构成引人误解,导致

误购,是另一个必须答复的咨询题。应当讲,人体解剖学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

一般公众难以涉及到此领域的知识。因此,随着国家对全民素养的重视,科学知

识的普及和宣传将会提高一般公众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了解。而从目前瞧,关于大

多数一般的消费者来讲,人体医学和解剖学知识依旧一个相当生疏的领域。尤其

褪黑素类保健食品的适用人群是中老年人,这一局部消费群体,关于科学知识的

了解,相关于年轻人来讲,可能更为薄弱,被告该种广告的实际结果,是否产生

如原告所主张的“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熟悉,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泌脑白

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不的厂家生产的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金是完

全不同的产品〞的熟悉呢?法院认为,关于不了解人体大脑松果腺〔体〕及其分

泌物质知识的消费者,并不明白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也可不能产

生褪黑素与脑白金是不同物质的错误熟悉。尽管中国有句俗话“吃什么,补什

么〞,但要是消费者不明白人体大脑内有松果体,或如被告广告中所讲的脑白金

体,又如何能够产生对褪黑素类产品或脑白金产品的需求呢?换句话讲,是否仅

凭几句广告,就对自己的躯体产生补养的渴瞧而购置脑白金产品,导致误购?要

是讲确实存在如此的消费者,在瞧到广告后,即刻购置了被告的产品,后来却发

现该种商品的要紧成分为褪黑素,那么,消费者是对脑白金有了进一步的熟悉,

依旧对褪黑素有了熟悉呢?或许正是由于被告的这种宣传,将人们通常以药物瞧

待的褪黑素类商品作为了一般保健食品瞧待,恢复了该类商品的本来面目。关于

了解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消费者来讲,他们只要稍加注重,就可瞧

到被告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的脑白金胶囊的“成效成分或要紧原料为褪黑素〞,

具有改善睡眠的成效,而且他们也应当明知被告的宣传存在名称上的替换,因此

也缺乏以引起对被告康奇公司商品产生区不性熟悉,从而导致误购。因此,被告

的广告宣传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本案的适用

被告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这涉及了本案条款的适用咨询题。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

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原那么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条作为一般条款,能够涵括具体的各个方面,又能够弥

补具体的缺乏。因此,本案即使不属于原告所主张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法院也应当审查被告的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违反了一般性条款的。

从本案背景瞧,被告康奇公司尽管属于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才50万元,但

该公司在商品的促销和广告宣传上,投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营销方式,使其产品迅速成为知名产品。其市场竞争优势的取得,来源于多个方

面。尽管,客瞧的讲,这种将科学知识与产品介绍相结合的广告宣传方法,对其

产品的销售不可能产生反作用,而只能产生促进作用,但正如一审判决所认为的

这种不标准的解释或称不真实的介绍“不是形成其商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唯一决

定因素〞。而且,被告的广告宣传也没有直截了当或间接地涉及或诋毁原告或其

他经营者同类产品的行为。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节侵犯商业隐秘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2、披露、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往常项手段猎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

隐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隐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准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猎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秘,视为

侵犯商业隐秘。

【案例】王某等人侵犯商业隐秘案

华为公司于1987年成立,要紧从事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

华为公司于1995年开始研发高科技工程光网络设备,投进了巨额的研发经费及

大量的专职科研力量,截至2001年已开发完成并生产出光网络设备,包括

155/622M2.5G10G系列。在此根底上,华为公司于20015月启动开发2.5G

光网络设备Metro1100技术并形成产品,于2002年开始销售。上述系列产品均

系华为公司为习惯市场的开展而研制,其给华为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经深

圳市公安机关托付的北京同力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暨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

权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专有技术在2001630日的许

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8400万元。为保卫其光网络技术的商业隐秘,华为公司针对

职员、需求商、客户等不同对象相应采取了一系列严格、完善的保密措施。

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均于19975月被华为公司聘用,被告人秦学军于1999

年被华为公司聘用,三被告人均任职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

研发工作,在职时分不与华为公司签订了?职员聘用协议书??职员保密合同

?,承诺除履行华为公司职务需要外,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

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隐秘或其它商业隐秘,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隐秘

信息。20018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不以个人求

学或家庭缘故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三被告人辞职时均与华为

公司签订了?离职职员承诺书?承诺不带走从华为公司猎取的任何保密资料,

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隐秘,不擅自使用

华为公司商业隐秘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隐秘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

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被告人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

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局部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在深

圳市、上海市等地进行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的2.5G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

7日,被告人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

并聘用了被告人秦学军及王俊杰、操鹏等二十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

研发的技术人员进进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

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那么每月向沪科公

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8010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

与贝尔公司三七分成。20025月,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及原在华

为公司工作的王俊杰、操鹏等人,违反其与华为公司签定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

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

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由被告人刘宁将该

技术文档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

品,并将该产品分不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吉林省电信公

司四平分公司、重庆巨基电子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

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猎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

10月,沪科公司被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

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局部职员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同年11月,

沪科公司整体从上海市搬迁到杭州市。

20028月,华为公司职员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现贝尔公司销售的产品

与华为公司同类产品相似,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等人有侵犯其公司商

业隐秘的嫌疑,遂于同年1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告人于同年1122

日先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分不对被告人王志骏的暂住处及沪科公司位于UT公司

研发楼内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其中,在对被告人王志骏的暂住处进行的搜查

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包括属于被告人秦学军所有的、标记为AAJALTJ

4张光盘在内的物品,并于事后由被告人王志骏、秦学军确认;在对沪科公司

位于UT公司研发楼内的办公场所进行的搜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沪科公司

人员的计算机硬盘共21块。随后,公安机关向贝尔公司提取了其与沪科公司合

作生产的OTS8501B产品实物及相应的产品设计方案资料,向华为公司提取了其

研发生产的Metro1100产品实物及相关的技术文档。并将上述被扣押及提取的物

品送交具有鉴定资格的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经该事务中心对

上述物品的鉴定,证实贝尔公司生产的OTS8501B光网络设备,以及公安机关提

取的沪科公司人员使用的硬盘、被告人秦学军所拥有的上述光盘中,均含有与华

为公司研制开发的Metro1100光网络设备相同、全然相同或相似的,且不为公众

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分析】

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人王志骏、刘宁明知

是他人违法猎取的华为公司商业隐秘并加以使用、准许他人使用及披露;被告人

秦学军以盗窃的手段猎取华为公司的局部商业隐秘,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隐秘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

王志骏、刘宁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在犯罪中起要紧作用,是主

;被告人秦学军盗窃了华为公司局部商业隐秘,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

隐秘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分。档以电子邮件的

形式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产品,并将该产品分不销

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吉林省电信公司四平分公司、重庆巨

基电子等单位,销售额约人民币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止,沪科

公司从贝尔公司猎取研发费共计人民币588.01万元。200210月,沪科公司

UT公司整体收购,UT公司向沪科公司支付了人民币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

科公司局部职员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同年11月,沪科公司整体从上海

市搬迁到杭州市。

20028月,华为公司职员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现贝尔公司销售的产品

与华为公司同类产品相似,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等人有侵犯其公司商

业隐秘的嫌疑,遂于同年1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三被告人于同年1122

日先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分不对被告人王志骏的暂住处及沪科公司位于UT公司

研发楼内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其中,在对被告人王志骏的暂住处进行的搜查

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包括属于被告人秦学军所有的、标记为AAJALTJ

4张光盘在内的物品,并于事后由被告人王志骏、秦学军确认;在对沪科公司

位于UT公司研发楼内的办公场所进行的搜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沪科公司

人员的计算机硬盘共21块。随后,公安机关向贝尔公司提取了其与沪科公司合

作生产的OTS8501B产品实物及相应的产品设计方案资料,向华为公司提取了其

研发生产的Metro1100产品实物及相关的技术文档。并将上述被扣押及提取的物

品送交具有鉴定资格的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经该事务中心对

上述物品的鉴定,证实贝尔公司生产的OTS8501B光网络设备,以及公安机关提

取的沪科公司人员使用的硬盘、被告人秦学军所拥有的上述光盘中,均含有与华

为公司研制开发的Metro1100光网络设备相同、全然相同或相似的,且不为公众

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

告人王志骏、刘宁明知是他人违法猎取的华为公司商业隐秘并加以使用、准许他

人使用及披露;被告人秦学军以盗窃的手段猎取华为公司的局部商业隐秘,共同

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隐秘罪。在共

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在犯

罪中起要紧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学军盗窃了华为公司局部商业隐秘,并协助

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隐秘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

处分。

第七节 低价倾销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钞票的价格销售商品

其中,四种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定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马上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落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落价销售商品。

【案例】四川天成金银制品店低于本钞票价销售纯金饰品案

1995 8 23日至95日,四川天成金银制品金店〔以下简称“天成金

店〞〕以“建店十周年酬宾〞为由,擅自将纯金饰品的零售价从国家的每克138

元落至125元进行低价销售,物价部门曾屡次要求其纠正,均遭到拒尽。并在9

1日至5日接着低价销售纯金饰品,天成金店的行为引起了金银饰品行业的强

烈反映和新闻界的关注,成都市有11家黄金珠宝首饰零售店向市工商局书面控

告,三家有碍事的电视台、数家报社、电台作了追踪报导。对天成金店的行为,

成都市工商局锦江分局立案予以调查。

工商局经对天成金店199518月的有关会计资料认真核算,证实该店

使用国拨黄金在沿海某地加工后的无税本钞票为每克9514元,商品流通费用

〔含消费税等〕每克为1356元,实际本钞票合计10870元。按其以每克125

元销售计算,扣除其中应缴的增殖税1816元,实际销售收进10684元,即

该店以每克纯金饰品125元的价格出售,每克低于该店自身实际或本186元。

工商局同时又托付成都鸿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店进行或本鉴定,会好iii事务因

此天成金店18月的财务资料为依据计算,得出的结论与工商局的调查结论完

全一致。工商局还进一步查明,823日至95日的14天中,该店共以每

125元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91155克,销售收进为978182元。

天成金店系某金融机构劳动报务公司所属的企业,库存储躲相当充裕,在货

源、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实力和优势。该店以低于本钞票价销售纯金饰品,

在于制造商业碍事,以争取顾客,其行为事实上已造成了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

排挤,扰乱了黄金饰品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成都市工商局

锦江分局依据以上调查事实认定:天成金店以低于本钞票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行

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1条第1款和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22条第

1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9 20日,该局依据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

44条,对天成金店以低于本钞票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的行为处以25万元的罚

款。

【分析】

本案中天成金银饰品店低价销售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的低价倾销

的特征: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天成金银饰品店;主瞧上是成心的,为了到

达排挤竞争对手,促销及强占市场的目的;客瞧上从91日至5日持续压价倾

销,利用其本身货源充足、实力雄厚的优势,企图通过一定时刻的低于本钞票价

的倾销,从而吸引顾客,强占市场。

此案例中,纯金饰品不属鲜活商品,不存在有效期限马上到期需要处理和季

节性落价咨询题,该店更非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本钞票价销售商品,

从金银饰品的销售及长期情况来瞧,也不属于积压商品,因此也不符合低价销售

的偿债情况。故而,是明显的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节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

一、搭售;

【案例】

2011314日马先生由于第一代iPad落到2888元,因此决定购置一

部。然而到了苹果营销店,店员却讲:“本店有2888元的第一代iPad,要是想

买第一代iPad需要搭配购置配件iPadcase()或者贴膜,本店才可销售。〞马

先生表示,自己只想买单机。店员那么表示不能够那样售出。马先生走了多家苹

果营销店,店内工作人员都表示有2888元的第一代iPad然而必须买售价为499

元的原装iPadcase()或者不是原装的198元〔套〕,或者贴个248元的膜,才

能够买第一代ipad。马先生又登陆苹果官网,发现第一代iPad是以2888元单

独销售的,而店员所讲的原装iPadcase(),在官网售价为298元。

【分析】

随着苹果公司正式推出iPad2平板电脑,第一代iPad最低售价从3988元落

到了2888元。关于落价后的第一代iPad,商家并不甘心以2888元销售单机,

消费者假设想享受低价必须得忍受搭售。商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

卫法?,属于强制搭售。所谓“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反

购置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置者以购置另一种商品为条件,或就

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搭售是附加不合理条件

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2条明确:经营者销售商

品,不得违反购置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关于消费者方

面来讲,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卫法?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

劳的权利。因此,受侵害的消费者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卫法?来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二、限制转售价格;

三、限制转售地区;

四、限制转售客户;

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技术的根底上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开发等。

第九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

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成心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

成心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刻投放市场。

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案例】赛福汽车销售效劳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兰州赛福汽车销售效劳为扩大市场销售量,借该公司成立1周年之机,推出

购车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活动的方式为购车的每五人为一组抽奖,一等奖一名,

抽得一等奖者可获得返还购车款15000元。

【分析】

兰州赛福汽车销售在实施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差不多超过了5000元,

以对消费者产生相当强烈的诱惑性,给消费者带来的误导是明显的;兰州赛福汽

车销售效劳的有奖销售,属于巨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

利益,破坏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兰州市工

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分。

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案例】嘉灵百货公司有奖销售质次价高产品案

嘉灵百货公司是某市一家资格比立老的百货公司,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一直效

益不太好。为了扭转这种状况,使公司盈利,该公司想出了一个方法,即低价购

进积压商品,然后再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高价卖出往。嘉灵百货公司的经理孙某认

为,消费者都有一种贪小廉价的心理,我们完全能够加以利用,就讲只要购置本

公司商品达10元的,就能够抽奖一次,只要我们把奖金额设高点,中奖面搞宽

一些,就不怕消费者不来。还讲,我就不相信,用大奖的方法不能把那些滞销的

东西卖出往。

因此,嘉灵百货公司就在城里到处张贴有关有奖销售的广告,广告中称奖品

有彩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自行车以及其他小家电,只需要购置10元钞

票的商品就能够获得奖品。同时,广告中还讲明了有奖销售的时刻、中奖概率、

兑奖方式和时刻等相关内容。

这么诱人的广告果然吸引了许多消费者前来购置商品。嘉灵百货公司确定从

销售利润中拿出10%作为奖品,同时物资仍然按原价出售。销售不久之后,就

有消费者中奖。其他消费者一瞧,这次是确实有奖销售,因此纷纷前往嘉灵百货

公司踊跃购物。

然而,中奖的消费者回家一试才发现,所获得的奖品都不能正常使用,因此

消费者纷纷要求退货或者换货。然而嘉灵百货公司讲,奖品是不能换的。白送你

这么大件的东西差不多够能够的了,你还想换什么换,因此拒尽了所有消费者的

换货要求。然而这些获奖的顾客不容许,他们讲我们中奖这是我们的幸运,同时

我们也是交了许多个人所得税才得到那个奖品的,而并不是白拿的。现在你们给

我们的所谓的奖品,那些彩电、冰箱等等,根基上坏的,全然就不能够使用,这

是属于不正当的行为。因此消费者纷纷向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投诉,称嘉灵百货公

司搞有奖销售来欺骗消费者。

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接到投诉后,马上派人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该

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了本来应该销毁的伪劣家电和落价处理的次品百货冒充正

品搞有奖销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关于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来推销

质次价高商品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正

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危害,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通过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局

务会议讨论,做出了如下处分决定:责令嘉灵百货公司用合格商品置换所有伪劣

家电,并将伪劣商品全部销毁;由嘉灵百货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对消费者予以公开

抱歉;对嘉灵百货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分析】

具体在本案中,嘉灵百货公司从不的渠道低价购进本来应该销毁的伪劣家电

和落价处理的次品百货,同时以此冒充正品来搞有奖销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的,构成了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这

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担当相应的责任。

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5条的,经营者

利用有奖销售方式所推销的商品是否属于“质次价高〞,应当由工商行政治理机

关依据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置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

有关部门认定。那个地点的有关部门要紧包括技术监督部门、药品治理部门、

价部门等。要是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药品治理

?等相关的,还要依据这些进行处理。

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案例】

2007725日,安徽省石台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以下简称石台工商局〕

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上海市南浦食品〔以下简称南浦公司〕为促销其天

喔“Q猪〞系列产品,20076月开始筹划开展了“Q猪好大运〞有奖销售活

动。其中抽奖局部的活动范围为全国,奖项为:特等奖1名,奇瑞QQ汽车1

1年使用权〕〔限1名〕;一等奖10名,品牌手提电脑1台。石台工商局认

为南浦公司涉嫌违法巨奖销售,立案调查,并于2007730日、8 21

分不向南浦公司发出询咨询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南浦公司对询咨询通知书予以

回复,但放弃了听证。石台工商局经200795日复核,911日做出石工

商处字[2007]126号行政处分决定书、认定南浦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条第〔三〕项的,责令当事人上海市南浦食品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人民币6万元整,上缴国库。南浦公司以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

池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20071221日,池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以池工商

复决字[2007]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南浦公司遂向石台县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裁判: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海市南浦食品有奖销售行为符合工

商公字[1999]79?答复?中对“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

为奖励的,不管使用该特品的时刻长短〞的处分,故认定此行为实质上仍属于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标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被告双方的沟通、

协商并非本案必须步骤,故原告提供的双方工作人员个人的交流材料不能足以证

实被告行政程序违法,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维持石

台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于2007911日作出的石工商处字[2007]126号行政

处分决定书。

南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工商局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为由,向池州市中级

人民法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要紧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被上诉人依据?答复?认定

上诉人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三〕项,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抽

奖式有奖销售。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要紧执

法机关,在和有权机关的授权下,有权对适用该法做出行政性解释。为此,1993

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假设干?该第

四条第二款:“以非现金的物品或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

品或者效劳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不难瞧出该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所做出的行政解释。此后,国家工商总局的?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

定咨询题的答复?明确,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的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

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管使用该物品的时刻长短,事实上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标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依据?

?将上诉人相关行为的性质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

法精神。

第十节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经营者实施的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公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

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熟悉或疑

心心理,从而不愿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

【案例】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

价实,价廉物美,颇受顾客送不,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

商场顾客特别少光临,效益欠佳。随着一段时刻的推移,在本市报纸上的读者来信

中登有一些消费者到A商场购物遭到效劳员的冷遇,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A

商场买到了假货,退换都不准许等等。因此A商场效益受损,B商场顾客盈门。为

A商场经理专门到报社查询这些读者来信,预备让职工亲自登门抱歉以防止更

大的碍事。当将这些读者的来信地址一一查出后,发现其中尽大局部的消费者来

信地址根基上B商场职工的地址。A商场经理特不生气,寻到了B商场的这些职

,当咨询及他们什么缘故如此做时,B商场职工答复这些做法根基上他们的经

理让做的。A商场经理告到法院,要求B商场经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抱歉,挽回损

失、消除碍事,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通过调查核实,认为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瞧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誉、

商品信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4条的: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

,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B商场为了到达打击竞争对手的

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担当责任。马上公开向A

商场赔礼抱歉,停止侵害,消除碍事,赔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

某电器公司于200634月间在某期刊媒体上连续公布六期产品广告,其

中附“郑重声明〞称:“本公司某某系列电器,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

目前市场出现了‘××’等多个仿冒产品,严重侵害了我公司权益,请宽广消费

者辨明真伪。某电器公司〞。广揭公布后,“××〞品牌的产品在江西市场顿时

遭受重创,经销商纷纷提早解除合同,终止销售并退回物资。因此,“××〞公

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器公司在报刊上或其他媒介上公开赔礼抱歉、

消除碍事、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拥有相关产品专

利权的证实文件及其他认证文书。同时,该公司还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举报了该

公司及期刊媒体公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后依

法对上述媒体公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分决定。

【分析】

首先,上述案件中某电器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诋毁商誉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

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和公认的商业道

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市场离不开自由竞争,但

竞争不能无序,其必须在所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是背离老实信

用、破坏公平公正原那么,置商业道德于不顾,为所不准许的一种竞争行为。其

直截了当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使其他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失往许多正

当的交易时机,甚至造成竞争能力丧失以至退出市场交易。同业竞争秩序受到扰

乱,进而扰乱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危害不容小觑。

所谓诋毁商誉,那么是指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通过广告和其他方式,以

虚假宣传的手段成心制造和散布有损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产品或效劳声誉的

虚假信息,诋毁其法人人格,使其无法参与正常的交易活动,削弱其市场竞争能

力,从而使自己获得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信誉关于经营者开展经济

活动至关重要,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效劳等方面的积极

评价,能够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诋毁商誉

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

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列举了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第十四条:经营者

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见,诋

毁商誉行为是我国所明令禁止的。结合本案情况,某电器公司的前述行为特别显

然属于成心捏造虚伪事实,虚假宣传诋毁“××〞公司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关于某电器公司应担当的民事责任咨询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的,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完全能够依据?民法通那么?一百三十四条的,要求该公司赔礼抱

歉、消除碍事、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具体应包括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预期利益的损失、补救措施费用,以及因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和权利人的商誉损失等。

第十一节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一、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案例】

199611月,某市土地局决定公开拍卖20间宅基地使用权,该局决定每

间的标底价为6万元。拍卖公告通过电视、报纸公布后,共有刘某等42人报名

参加竞标。其中有人通过一些方法把42个预备投标的人召集到一起,共同商量

大伙儿都不吃亏的方法。通过一番商量,刘某等42人达成一份协议:各投标人

应协调一致行动;为谎话的兑现,每一投标人先交押金二万元,在拍卖中要是有

准违反协议,自动没收其押金;用抽签的方式决定这20间宅基地的“中标人。〞,

“中标人〞自愿拿出3万元补偿“落标人;除位置优越的边间外,其他宅基地每

间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7万元。

由于刘某等42人的“一致行动〞,土地局宅基地使用权的最高投讨价没有超过

8万元,而最低投标价仅6.3万元。土地局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其中的“中

标进〞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来,有人就刘某等人串通的行为向土

地局反映。刘某等人的行为给土地局造成直截了当经济损失达160余万元。

土地局就此事反映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局在查明事实的根底上,作出以

下决定:1刘某等人的中标无效,原中标人与土地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为

无效合同。2〕对刘某等人每人处以罚款1万元。

【分析】

本案中,刘某等人自作聪颖,不是本着老实信用的精神参与投标,而是串通

投标、压低标价,图谋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终难逃

的制裁。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串通。

【案例】串通招投标〞的认定

20014月,第三人陈新某于与陈林某、王清某、王焕某、王焕某、王焕

某、施泽某等七人一起报名参加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建设经济效劳社〔以下简

称稠城经济效劳社〕两幢厂房竞价。竞价当天,参与竞买的人商量由陈新某开最

高价1211180元中买。中买后,按商定的房价150万元与中标价的差价,平均分

给其他参与竞买人作为劳务费。同年53日,陈新某与稠城经济效劳社签订了

尽卖屋契,并付清中标款。后陈新某与稠城经济效劳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经协

商,由陈新某、陈林某、陈向某、陈樟某、周元某、吴华某等六人继受陈新某合

同权利,各自与稠城经济效劳社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公证。该六份契约的房款及

房屋面积总和与陈新某与稠城经济效劳社签订的尽卖屋契一致。后吴华某与稠城

经济效劳社的房屋买卖契约解除,由吴琅某与稠城经济效劳社签订房屋买卖契约

并经公证。2003年,义乌市工商经检大队对稠城经济效劳社此次出卖房屋行为

进行调查,认为,陈新某等人在竞买中构成了“串通招投标〞的情形。据此,义

乌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于200372日作出了义工商检〔2003〕第248号行政

处分决定书,决定:1、中标无效;2、处以陈新某罚款贰万元。

因陈新某的“中标〞被认定无效,因此陈向某、陈樟某、吴琅某、周元某等

四人的继受权利亦落空。陈向某等四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不服义乌市工商行政治

理局的处分决定,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处分决定。一审法院

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构成串通投标,被告行政处分正确。一审败诉后,陈向某等四

人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作者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二审诉讼

过程。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14月,稠城经济效劳社通过决议,决定

将座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学生路69号的二幢厂房通过公布招标通知,公布其出

卖房屋的条件,并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开招标出卖房屋的行为。

原审第三人陈新某在投标前与其他人商定由自己中标,再参与投标,其行为损害

了出卖人稠城经济效劳社的利益,原审第三人陈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

为。?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第二条第一款:本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

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置、企业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

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该条文用列举的方式

载明某些领域实行招投标中的串标行为适用该,但该条文同时用“等〞字省略表

达了未列举到的经济领域。从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适用本法。该法第三条同时了某些工程工程必须

进行招标。但该法并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内不准许进行招标的情形。招标

投标活动要紧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

益,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那么。作为经济效劳社在出卖其厂

房时,为取得公开、公平、公正的转让价格,其用公布招标通知的方式公开邀请

投标者投标,其行为应认定为招标行为。原审第三人陈新某与他人共同串通投标,

其行为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的,对原审第三人陈新某做出行政处

分适用、规章正确。

在本案中,所谓的“招标投标〞事实上是买卖房屋时出卖人约定买卖方式,

买受人予以认可并参加交易,这是双方就房屋买卖的方式达成的一个合意,双方

约定买受人需以竞价方式参与交易,其性质是合同。依据被上诉人陈述的情况,

即便其所述全部是案件事实,第三人也仅仅是违反了其与效劳社就买卖方式达成

的合意,私下以买受人议价的方式而非竞价的方式参加的交易活动,这仅仅是合

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行为。因其违约性,对方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权利请求救济,

能够且仅应当适用民事标准。第三人即使有违约行为,其所应担当的也只是民事

的违约责任。第三人的行为没有抵触行政法标准,被上诉人的行政处明显显违法。

综上所述,认定原审第三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的行

政处分决定不当地扩大了行政权力的范围。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电视机排名-股票涨停了还能买吗

不正当竞争案例

更多推荐

天使丝蒂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