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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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岳东,*,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

阳区。

被告:杨宗锴,*,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被告杨宗锴之父),*,1963年1月

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陈岳东(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宗锴(以下简称被

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

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

代理人杨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修复费用

6881.56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1日晚上,原告发现其居

住的北京市朝阳区某西区5号楼一单元1701(以下简称1701房

屋)的厨房项板和管道漏水,遂致电物业查找原因,物业管家答

复系由于1801下水管破坏导致且已报修。物业管家和原告共同到

1801室内,家中保姆承认管道已经漏水但其仍然使用的事实,并

明确保证在维修完毕之前不再使用避免二次漏水。7月22日被告

的房屋租赁中介及物业到原告房屋查看受损情况并承诺维修。

2021年7月24日上午11点,1701厨房顶棚再次漏水。原告再次

与物业到楼上1801查看,家中保姆在厨房刷碗,造成管道二次漏

水。因被告在下水管损坏后继续使用造成原告厨房顶棚、天花

板、墙面、门头瓷砖及餐厅墙面、地板严重泡水,给原告造成财

产损失,并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以及使用厨房长达2个月。经

原告询价,维修造价为6881.56元。原告自行并会同物业多次同

被告协商,被告一再推诿,拒绝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沟通解决

的要求置之不理。截至起诉日,被告已拒绝和原告沟通解决此

事,故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是1801房屋业主。两次漏水确有其事,漏水

点是厨房下水主管和主管接出来的我们屋内横管的衔接处,水顺

着管道往下流流到原告家。管道并非是我们自己杵坏的。下水管

道的管壁都发霉了,说明不是短时间内产生的,应该是长时间都

有细微的渗水才能导致发霉。漏水刚发现的时候是渗水,水流不

大。检查了半天,我认为是检查的过程中把漏缝搞大了,我没有

看到到底哪里漏水以及漏水点有多大,我认为找漏水点的过程中

必然会把缝隙搞大。7月21日以后我们家没有再用水,但是没有

办法保证楼上没有其他住户用水。7月24日漏水的时候,保姆虽

然在洗碗,但是当时没有往下水道里去倒水,而是把水接到桶里

倒到卫生间里。7月21日我们家屋内本身没有泡水。当日我们将

情况报了物业,并且出钱,让物业将我家范围内的下水道主管进

行了更换,是第一次漏水后过了几天换了,更换完成是在7月24

日之后,我们天天催物业,我们很着急。现在我认为是因为接口

处开裂导致漏水,我房屋内接出来的横管也是房屋原有的,并非

我们自己换的,而且第二次漏水也是物业维修不及时,而且第一

次漏水后我们确实没有再用水,所以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系1701房屋业主,被告系1801

房屋业主,庭审中,被告确认发生两次漏水。根据庭审查明的事

实,漏水点位于被告房屋专有范围之内。就漏水原因,现双方均

无法提交漏水发生时的影像资料,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

录,物业工作人员明确提到系1801房屋住户保姆将下水管道掰了

一下导致损坏,被告父亲未予否认,且就赔偿内容提出实质性协

商意见,现被告在庭审中不认可该漏水原因,就此未提出任何反

证,本院对其抗辩无法采信。现可以认定被告对漏水原因存在过

错,且第一次漏水后被告未及时进行维修,而导致第二次漏水的

损害发生,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金额,原告陈述

了损害范围,并提交了自行寻找装修公司出具的修复报价单,报

价单部分内容超过了其陈述的损害范围及修复的必要限度,鉴于

双方对修复费用并未申请鉴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

告赔偿原告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宗锴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岳东修复

费用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陈岳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宗锴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雅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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