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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发(作者:季芝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3.08.08
• 【字 号】门政发〔2013〕72号
• 【施行日期】2013.08.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
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3〕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门头沟区紧急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区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
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区紧急工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门头沟区“三重一大”决
策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紧急工程的决策、审批、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紧急工程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
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或有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修复的;或受季节、自然环境等有严格
建设工期限制的,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委常委
会批准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紧急工程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紧急工程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使用国家或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原则上不能按紧急工程管理。
第五条 紧急工程的确定:
建立紧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主持,由区政府或
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
建设委、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
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紧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紧急工程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紧急工
程联席会议,由区长批准后确定;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
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紧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区长主持召开紧急工程联
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按“三重一大”程序确定。
第六条 紧急工程经区政府紧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项目的立项、规
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分别同步办
理。对于尚欠部分批准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
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对不涉及规划调整、新占用土地的紧急工程,可以取消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项目概算或相当于概算深度的
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评审后审批。
对于涉及规划调整、新占用土地或涉及其它关键环节的紧急工程,由区长或主
管副区长主持召开紧急工程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审批程序的具体简化事项。
第八条 紧急工程的咨询、评审、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可以采用年度
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进入紧急工程队伍储备库,日常管理由区发展
改革委负责。紧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单位,或者随机
抽取三家以上单位通过比选方式确定具体单位。
第九条 紧急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书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书面合
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
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紧急工程开始施工作业时,可按不超过评审机构或概算确定的30%支
付工程预付款,其余资金按进度经区财政审核后拨付,施工期间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紧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紧急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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