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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7日发(作者:卞文焕)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三明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22.05.20
• 【字 号】明民〔2022〕47号
• 【施行日期】2022.05.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民〔2022〕47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
施。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
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三
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和《三
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明财资〔2021〕6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
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
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
制,完善“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两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市民政局负责对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
1.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
作。
3.加强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
管理,按规定审核或审批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4.组织实施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
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
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并遵
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己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
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
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
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
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单位
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条 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
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
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加大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控力度,局机关及所属事
业单位之间可优先接受调剂,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
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
(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利用率低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的资产。
(四)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闲置的资产。
(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
第十四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
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
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
行为,以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十七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
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
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
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和
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
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国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保障本单位职责
的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整体或部分闲置的资产经合规的程序出
租,并收取相关收益。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明政办〔201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担保。在符合法律规定且
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
保,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
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所属事业单位
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资产已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除外),
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
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将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局机
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
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
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
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
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
(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
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按以下方式及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价值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
批。
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含报废),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报请市
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50万元以
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报市民政局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
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
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
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四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
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
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
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
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15〕32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
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
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
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出售(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的。
(三)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五)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
估:
(一)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调拨(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民政局确认可以
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
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独立执业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
大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审批的
事项涉及的评估项目,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
目,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市财政局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
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除上级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外,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资
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市民政
局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
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
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
第六章 产权界定、资产登记与纠纷调处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利用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发生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涉及产权变动的;
(四)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产权界定工作的;
(五)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
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船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
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监管,建立健全
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
政局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
向市财政局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九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及其分布、主要资产实物
量及其使用情况;
(一)新设立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
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
记。
第五十一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或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
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民政局
或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局机关及所
属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第五十二条 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
的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夯实资产管理
基础,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
(二)汇总报表是指市民政局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数
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
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汇总数据
和报送汇总报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
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
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
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
况,资产收益规模、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向数
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
当全面详实。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
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
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一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
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绩效考评力度。
第六十二条 市民政局将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
督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四)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的。
(五)未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六)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未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七)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市财政局和相
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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