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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发(作者:)
成都繁城香江住宅一期公共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公共区装修
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施 工 资 质: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2012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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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繁城香江住宅一期公共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住宅公共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
方将项目公共区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
下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名称、地点)
1.1工程名称:项目公共区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程范围、内容和方式
2.1工程范围:
栋:首层和标准层公共部分装修
2.2工程内容:
根据各设计要求和相关部门函件说明,本装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工程内容:
地面工程:地砖和门槛石
天花工程:原顶天花或轻钢龙骨埃特板吊顶天花扇灰油乳胶漆
墙身工程:贴瓷砖
电气工程:照明灯具安装,
其他工程:石材的防护液处理,木基层底防火、防潮、白蚁防治处理,材料运输及搬
运、垃圾清理及卫生清洁、成品保护等。其中石材的防护液处理、墙地砖开介、玻璃镜子
的车边、木基层底防火、防潮处理、各种孔洞已含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计
费用。
未包含工程:空调、活动家具、窗帘、橱柜、衣柜、装饰画、饰品、室内和户外智能
化布控防盗系统、其他设备。
2.3承包方式:
本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乙方应按照国家建筑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施工,
并独立承担施工中全部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民生责任、安全生产责任、雇主责任等。
第三条 工期、进度计划
3.1合同工期:
3.1.1本合同总工期为 12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开工日期为 20年月日,竣工日期
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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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以及具体的施工内容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成都繁城香江住宅一期公共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开工确认书》确定的开工、竣工
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确认书》为准。《开工确认书》须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生效。若乙方未按照《开工确认书》确定的日期进场施工的,每逾期开工一日,应向甲
方支付固定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开工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2工期变更
如因甲方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顺延。乙方应在工期顺延事
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甲方对乙方的
顺延理由没有异议的,双方在顺延事项发生后14日内签署工期变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可顺延事项发生后7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的,顺延理由失效。
3.3进度计划、中间延期
3.3.1乙方应在开工前五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经
甲方盖章确认后严格执行。若乙方未按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固定总价千分
之一的违约金。
3.3.2乙方施工的实际进度落后于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为中间延期,乙方应
立即采取增加人手、机械、加班工作等各种必要的措施予以改正,并不得索取额外费用,
甲方有权停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乙方改正为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照固定总价的千分之
一承担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解除合同,乙方采取赶工等
积极措施,最终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收取
的中间延期违约金。
3.3.3 中间停工的违约责任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施工,否则每停工一日,应向
甲方支付合同固定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停工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4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延期在10日以内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
价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延期超过10日但不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价的
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每延期一日,按固定总价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材料、设备的品牌、
型号及技术参数须符合本合同约定。有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的,还须与材料样板或工程样
板一致。
4.2检查和返工
4.2.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令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未达到甲方认可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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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2.3 隐蔽工程检查
本工程有隐蔽工程的,乙方应在具备隐蔽条件前通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
程验收合格的,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
申请验收,工期不予顺延。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
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
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
5.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与检查,并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施工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解除
合同的,乙方按固定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及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文明
施工与检查。合同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文明施工,并会同甲方定期
进行检查。凡未按文件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
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费,乙方按固定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本合同固定总价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
风险费、采购保管费(甲供材料适用)、等一切费用。若本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未发生,结
算时固定总价不做调整。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包时确定的施工图纸、施工范围、工程交付标准等,完成本工
程所有施工内容。无论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清晰表达施工图纸所示或隐含的施工
内容,其固定总价已包括所有费用。施工单位以漏项、漏报、少报、错报等理由要求更改
合同价款的,其所指费用均视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考虑,不允许调
整,甲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2本工程的固定总价为2900.00元,人民币拾万元整;
6.3合同价款的调整
允许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如下:
6.3.1因甲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图纸内容增加或减少,其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设计变更
通知计算。若甲方设计变更清单项目增加、减少或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累计总价款超过
原合同总价款±3%的,超出合同总价±3%(含本数)以内部分价款不予调整,仅就超出合
同总价款± 3%以上部分价款调整,并在总价款中相应调整。
非甲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图纸增加内容不予调增合同价款;乙方擅自减少施工内容的视
为违约,甲方有权按照双倍标准扣减该部分价款。
以上调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6.3.1.1本合同附件2《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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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执行。
6.3.1.2本合同附件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考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
单价确定。
6.3.1.2本合同附件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的,双方根据实际协
商确定;或执行 --- 年 ---- 省建筑或安装等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规定(除规费、
税金外,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措施费等其它费用均不再计取),并按下浮----%后计算调
整增减价款。
6.3.2 因甲方原因,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暂定费用的,
应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或费用名称重新列项,
并调整合同价款,原暂定项目或费用扣除。
6.3.3如调整合同价款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确定调整变更内容和数量
以及调整后的合同总价款,未签署补充协议的其他价格变动文件均无效。
6.4合同价款的支付
6.4.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乙方每月所完成工程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甲方按照经
认可的月度工程量价款的 70 %支付工程进度款。
6.4.2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且工程及竣工资料移交后
十日内,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80 %。
6.4.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28日内,乙方应向甲方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贰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否则,由此导致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4.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后将对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在90日内对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资料经甲乙
双方签章认可且乙方提供了工程结算总价款95%的工程发票后1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
价款的 85 %。
6.4.5工程结算总价款10%的工程款甲方无需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意用于购买甲
方开发的商品房,本合同签署的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抵付商品房的《认购书》。
6.4.6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5 % 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照质量保修书中的约
定退还。
6.4.7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
确认文件(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进度计划、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资料是
否完备、大型机械设备及施工材料进场是否符合进场计划、是否有交违约金项目和扣款项
目、进度款确认书等)支付工程款项。
6.5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以应付未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
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6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中标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
为固定总价的5%,即人民币 00.00元 。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证,如乙方发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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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保证金扣除通知发出后10天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乙方没有补交的,甲方有权从工
程进度款中扣除。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结算完毕,违约责任已经处理
完毕后7日内无息退还。
第七条 材料设备
7.1材料、设备的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
7.2材料、设备的质量
7.2.1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附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效资料的原件。
7.2.2若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有样品的,样品由乙方提供,并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对
样品进行封存,作为材料、设备检验的实物样品。
7.3材料、设备的检验
7.3.1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报验申请。
甲方接到乙方报检申请后,对材料、设备的表面特征(包装、型号、外观等)进行检验,
有样品封存的,还需与实物样品相符。经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甲方
检测并非对乙方材料、设备质量的最终认可,亦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与保修
义务);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承担由此
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3.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
乙方应承担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甲方。
7.3.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
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
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合理成本
和费用应增加到合同总价中;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
规格、指标和标准,则乙方应立即更换,且所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3.4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
担保责任与保修义务。
7.4材料、设备的使用
7.4.1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
试的材料、设备。
7.4.2乙方使用的材料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壹万元;超过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4.3乙方必须保证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严禁使
用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甲方批准即以其他品牌材料顶替本合同中规定
的材料。甲方(包括甲方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监理工程师抽查乙方的工程材料,
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乙方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在赔
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固定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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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
8.1甲方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联系方式:,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期间
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电话: ,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履行、施工现场
管理、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签收工程往来文件等所有相关事宜。若施工过程中乙方需变更上
述项目负责人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重新发出书面委托书,如甲方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
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8.2甲方在施工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乙方自行出资接驳施工用水电,水
电费用由甲方代收后统一向水电供应部门缴纳。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水电费用的,甲方有权
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减相应款项。
8.3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道路畅通。
8.4乙方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符合规范,按甲方要求完成有关配合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
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8.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
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按合同固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
有权解除本合同。若乙方对分包或转包事实不予认可的,应在甲方发出违约金扣款通知后
3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书面证据包括施工队伍的来历、人员情况、乙方发放
工资的证明等且必须有施工队伍人员签字,乙方不能在上述时间内提供上述证据的,视为
分包或转包事实成立。
8.6乙方应妥善解决劳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确保自己的民工和相关
人员不发生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闹事行为,否则甲方按每人每次伍仟元或者按每次
伍万元标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每次以违约金总数高者为准)。
8.7乙方应按时办理三方协议甲方代付款的确认手续,无故未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
乙方工程款。(该条针对工程中存在甲控材料,并由甲方代付材料款的情况)
第九条 工程竣工及移交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工程
交付标准、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和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为依据。
9.1.2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格等级,且各种竣工资料完备;
9.1.3其他竣工验收条件:①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天内,对甲方指定的乙方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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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乙方应当委托经甲方书面认可的市级以上权威室内空气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检测,
检测标准参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如该标准在检测
时已更新,参照最新标准),即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的功能各项污染物应当符合
上述规范规定的浓度限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②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已在装修过程中同
步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甲
方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和资料后七日内组织验收。工程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
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的竣工日期。
9.2工程移交:
9.2.1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三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二
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9.2.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五日内,甲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
盖章之日为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竣工承担违
约责任。
9.2.3工程竣工后48小时内,乙方在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生活设施、剩余材料及人员
等须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每平方米每天50元收取场地占用金。
9.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有关
国家规范要求等,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固定总价的3%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
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9.4工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未能实现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乙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
修复或拒绝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
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质量保修
10.1本工程保修期为 两年 (防水工程保修期为五年,环保质量不受保修期限制),
自工程竣工验收符合合同约定且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按国家有关保修条款之规
定执行。
10.2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10.3具体保修事宜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1.1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按照固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
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11.2甲方解除合同应向乙方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
即告解除。
11.3乙方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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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日内,甲方、监理单位将会同乙方对已完成工
程量进行清点,在5日内完成所有清点工作。清点规则如下:
甲方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
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认可,由乙方自行处理;对于乙方已开工但经检验不
合格的工程,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
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甲方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
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
甲方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费用
由乙方承担。上述搬运、保管费用、处理费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抵
扣。
11.5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可另行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乙方不得
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若乙方故意拖延清点已完工程量或阻碍新的施工单位进场,由此
造成的甲乙双方之间工程量无法认定的,该部分工程量甲乙双方同意一律不予认可,且由
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6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
交工作,否则按照本合同第9.3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12.1保密
本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计划、产品方案、工艺流程、
技术设计、图纸资料、安装调试资料、培训资料及相关函电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乙方
应承担保密义务。本合同签署后,不论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乙方不得擅自将上述资料
及文件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用途。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应按不低于固定
总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12.2联系与通知
甲乙双方相互邮寄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如通知等),须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信函寄出的第三天视为送达,在
成都市范围外信函寄出的第五天视为送达。
甲乙双方如变更地址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无论退信与否,一方在按照本合同记
载的地址向邮政或其它邮件送递公司寄交信函后5日后即可认定信函(通知)已经送达。
12.3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4合同未涉及内容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 页,共签署原件一式 4 份,其中甲方持 3 份,乙方持 1
份,交公证机关公证/政府部门备案 / 份。各份原件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自各方盖章或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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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附件1: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另册)
附件2:工程量清单
附件3:《开工确认书》
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施工进度计划》(另册)
附件6:印章确认
甲 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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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开 工 确 认 书
开[ ]第 号
发包方: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向甲方承接的 公共区装修工程于 年 月 日(以
下简称开工日)具备开工条件,由乙方组织设备材料和人员进场施工,乙方施工工期从
开工日开始计算。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完成该工程的总工期
为 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即乙方应 年 月 日前按合同约定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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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哦哦房 乙方:哦 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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